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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作为国家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三大战略之首,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现在,“一带一路”已经从提倡阶段转为务实阶段,力图通过国内与国际的合作发展,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的相互促进。“一带一路”战略既覆盖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牵涉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这些项目或多或少都会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经济建设无法“毕其功于一役”,环境保护也非一朝一夕,生态环境是贸易和投资的基础,贸易和投资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可能是积极的影响,也可能是消极的影响。国家和贸易商应当共同维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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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贸易商将生态环境问题扩散到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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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除了地球自身运动带来的气候变化和影响,比如冰川时期(glacial episode),近现代以来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包括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内的诸多西方学者都认为,资本主义在全球范围的扩张,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将生态环境问题扩散并且变得更加严重,即使有些活动开始于局部地区,然而,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时间的推移和程度的累积,逐渐给全球生态环境带来恶果。可以说,资本主义是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根源,贸易商在全球范围的活动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并有着不断加重的趋势。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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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英国史学家克莱夫·庞廷(Clive Ponting)在1991年出版的《绿色世界史:环境与伟大文明的衰落》(A Green History of the World: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llapse of Great Civilizations)中认为,生态环境问题是与时俱来的问题:“农业的采用,以及随之而来的两种后果——定居社会和逐渐增长的人口,对于环境施加了越来越大的压力。”①但是,在资本主义扩张、贸易商的脚印还没有布满五大洲之前,“地球村”(global village)还未出现的时候,如果个别地区或者国家出现了生态环境问题,影响有限,不会像今天可能引发全球性问题。以森林为例,东南亚、亚马逊等热带雨林的消失,正是资本家们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大规模全球贸易的出现,带来了灾难性的生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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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70年代,一些国外学者,如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霍普金斯(Hopkins)等认为,从15世纪、16世纪开始到今天,人类处于“现代世界体系”(World System Theory)。②在这个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基本维度构成的复合体中,经济体是基本层面,是其他两个维度的决定性因素。这和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一致。当代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风险”(risk)是一个现代词汇,生态环境问题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息息相关,并在著作《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Runaway World:How Globalization is Reshaping Our Lives)中,将生态环境问题归入“人造风险”(manufactured risk)之列。③随着全球市场的形成,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出现了,源头可以追溯到现代世界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的一系列殖民和贸易活动,而之前由于没有一种巨大的力量(因素)使得生态环境问题能从局部扩散到其他国家或者区域。世界市场似乎为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工业革命在大规模消耗资源的同时,也大规模地污染了环境。原本以为生产力的巨大进步能够给人类带来福音,却没有想到污染和破坏资源和环境的工业化运动不仅伤害了现存的人类,而且影响了子孙后代。这不是偶然,更不是巧合,根源在资本主义自身的性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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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关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论述,多从制度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分析,然而,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事实上也引起了对资源的消耗,进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管是延长劳动时间还是提高单位劳动效率,资本家这两种剥削方式都伴随着越来越多原材料和资源的消耗。可以认为,大生产是资本主义大量消耗资源的集中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和批判古典经济学(classical economics)理论,并提出了劳动价值理论,还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国际价值理论。国际价值理论认为,国家或者地区内部,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在国际社会中,商品的国际价值则由世界劳动的平均时间决定,并且当资本主义与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同时存在时,国际价值规律才有用武之地。马克思主义认为,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之间的差距引发了国际贸易。马克思有一句经典名言:“只有原料和销售市场才是资本主义的限制”,如果从生态环境角度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资本家将活动空间最大化,不仅需要一个原料和资料的供给市场,而且需要一个贸易和销售的世界市场;另一层是资本家将能够触及的资源最大化利用,甚至不惜消耗殆尽。马克思曾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Future Results of British Rule in India)一文中举了个例子,解释了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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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生态资源转移和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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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每两年发布一次“全球环境表现指数”(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报告,根据2014年报告,中国排在统计的178个国家中的第118位。“一带一路”涉及到的亚、欧、非国家,大多数都处在两个极端。欧洲诸国环境表现较好,占据了前50名的多数席位,而中亚和非洲国家处在较后面的位置。今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次对“一带一路”沿线的38个国家进行资源环境绩效评估,虽然全部报告还没有出来,但是研究人员认为,沿线多数地区既是发展水平落后区,又是发展方式粗放区;既是自然资源集中生产区,又是自然资源集中消费区;既是人类活动强烈区,又是生态环境脆弱区。从整体上说,“一带一路”沿线还处于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挂钩阶段。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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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7年,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在英国首都伦敦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书中涉及的比较优势理论(Comparative Advantage Theory)至今依然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战略的基础。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长期面临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参照静态比较优势依据国际贸易分工和地位,较快速地获得贸易利润,第二个选择是提高本国禀赋要素,提升生产力和效率,经过时间积累,获得可持续发展。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第一种选择就是长期以来粗放型的贸易模式,比如中国,加上出口导向型经济的作用力,虽然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但是这种“污染环境换取GDP”的做法,形成了巨大的生态逆差。学者也从经济学角度回应了这样一个惨痛的经验:发展中国家多为劳动力、自然资源等初级要素丰富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占优的关键是压低成本,出口附加值低的原材料、半成品或者其他技术含量较低的制成品;当一国追求出口与经济总量的数量增长,放松对质量、环保、劳工待遇等标准时,商人们自然考虑向社会转嫁成本来获得更大的成本优势,而贸易扩张与贸易损失呈现正相关,于是发展中国家碧水蓝天不见了,贸易生态逆差积累越来越大,社会虽然经过一段时间发展,但是后来就受到很大阻力;对于美国、欧盟这些要素禀赋高的区域,比较优势产业的要素密集程度高,商人不会片面压低对质量、环保、劳工待遇等标准,反而长期保持甚至增加相关的研发费用、提高工人待遇,不仅获得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而且实现了产业集群的多层次性和外部规模经济效应。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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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世界问题,经济学家同样关注生态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有人称为“污染—收入关系”,pollution income relationship)。②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史密斯·库兹涅茨(Simon Smith Kuznets)于上个世纪50年代发明了库兹涅茨曲线(Kuznets curve),之后的经济学家格鲁斯曼(Grossman)和克鲁格(Krueger)衍生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后者同样也是倒U型曲线。这些学者认为:“收入不均现象随着经济增长先升后降,经济发展不充分的时候,生态环境污染水平较低,经济发展充分的时候,生态环境污染水平较高。”这样的假设在一段时间内获得了人们的认同,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和新的生态环境灾害的爆发,人们发现了旧有理论的不足,这恰恰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需要注意的:其一,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把收入水平作为外生变量,认为生产活动与环境水平无关,即便环境恶化,生产活动还是可以按照原来的水平或者随着技术水平提高而提高,并且未来的收入也和环境好坏无关。然而,不单是发达国家,就是在中国一些贫困地区,比如山西、内蒙古境内的部分地区,新问题出现了,低收入阶层所处的生态环境如果恶化严重,即便经济贸易发展到高收入阶段,环境也无法改善。其二,按照原来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生态环境污染越过临界点之后,程度就会逐渐减轻,质量得到改善。然而,科技日新月异的背后,是新的毒物和新的废弃物,虽然随着技术条件的提高,旧有的生态环境污染水平下降,但是这些不为人知的危险物品所产生的潜在风险爆发,生态环境污染水平总体没有下降。其三,如前所述,美国、欧盟等要素禀赋高的区域,提高了生态成本,加上贸易利润的诱惑,驱动制造业转移向较低环境标准的区域。相关国家或者区域表面上得到了经济繁荣的景象,而实际上污染密集型行业大量出现,将使其生态环境水平长久得不到改观,甚至问题更加严重,统计显示,环境倒U型曲线就成为实际上的倒L型曲线。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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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贸易商生态责任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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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生态文明法律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延伸和发展,贸易商责任会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稳定。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中,商人们应当承担的生态责任的内容和性质也在逐渐变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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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动贸易商生态责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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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绿色贸易等同质理念传播,国家、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等群体都在推动贸易商生态责任的构建。不单是国际条约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范,而且许多国家也根据国际协定或者自身情况吸收相关理念,成为国家立法。这样,不少生态责任的内容就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约文或者规范,由国际组织、国家等推动实施,并予以监督和审查。还有部分生态责任的内容成为企业自愿认证体系的一部分,相应地,承担这些责任就成为商人自愿基础上的一种非强制性企业行为。在法律责任实践中,许多全球采购商要求供应商开展生态责任运动,甚至把企业的生态责任从签单的附加地位上升为必要条件。同时,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对贸易商生态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督日趋强硬,有时候可能组织各种形式的运动抵制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商品,形成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这也要求贸易商从行业自律的角度,重新考虑承担生态责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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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贸易商生态责任标准的要求日趋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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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国内外对于贸易商生态责任还没有统一的解释,但是其内涵却在不断丰富。生态责任的提出与保护人类共同家园、爱护野生动植物有关,随着传播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加深,加上可持续发展观念、和谐社会观念的宣传,生态责任与消费者保护、产品和服务质量也关联起来,社会考虑的不单是生产商责任,贸易商、消费者们也开始成为生态责任的承担对象,相应的,国际社会标准也开始统一,要求逐步提高。国际社会上,不少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多边组织以及国际机构纷纷制定各种生态责任标准、企业指南等,呼应社会需求,其中对贸易商生态文明责任的要求日益细化和严格,并逐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规范和指导。以欧盟为例,2002年发布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随后又发布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欧盟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指令》和《化工产品评估与许可指令》等。《雷斯法案》(Lacey Act,16 USC § 3371-3378)是美国联邦第一部涉及自然保护的法律,生效之后,经历过多次修订,对贸易商生态文明法律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处罚越来越严厉。最近的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增加了打击非法采伐林木和相关贸易的内容:比如,一旦受到起诉或调查,贸易商(包括出口商与采购商)将面临被罚款,许可证被撤销,货物被没收,甚至被监禁的风险。不单是美国,澳大利亚也于2012年底通过了《禁止非法采伐法》(Illegal Logging Prohibition Act 2012),欧盟则于2013年初实施新的《木材法规》(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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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带一路战略下贸易商生态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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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将生态环境议题作为国际贸易协定、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新常态”(new normal)。中国目前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第二大经济体、第三大对外投资国,同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集多重角色于一身。眼下,亟需集思广益,进一步推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一带一路”是一个全局性的长期战略,有必要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与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行为,倡导商人树立环保理念,实现自身盈利与环境保护“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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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态环境责任走向法律责任的可行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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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生态责任在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首先是作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即从经济可持续发展、人类社会更美好的角度出发,要求贸易商少做甚至是不做只和经济利益挂钩、不看社会效益的事情。长期以来,对于贸易商生态责任的要求一直是道德内容远多于法律内容,甚至国际法责任内容多于国内法责任内容。国际社会对于贸易商生态责任方面的约束,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协定或者条约,而是散见在各类框架协议或者公约中,其中,以气候变化和保护野生物种这两方面的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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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今天,贸易商社会责任从道德化走向法律化是必然趋势,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一个表现。一方面,将贸易商一部分社会责任转向法律责任具有可行性。道德和法律之间具有转换关系,比如中国古代,周公旦著《周礼》,不仅是儒家经典,而且许多内容成为社会的规范准则和司法断案的依据;《周礼》在介绍各类职官的设置和职能的同时,也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礼治”和“德治”思想。②道德为法律提供了铺垫和社会基础,在现代社会,特别是民主社会,道德不单是统治阶级的反映,普通民众的观念和意识也被吸收进来,道义精神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的价值标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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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将贸易商一部分社会责任转向法律责任具有必然性。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如果不加以制衡,容易导致道德示范。传统经济只从人类自身出发,生态文明建设不单关注人类短期的利益以及经济效益,还从长远发展考虑,以整个生态体系的发展眼光看待问题。人类历史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比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例子不胜枚举。①在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中国“五大文明建设之一”的今天,循环经济等概念的提出为贸易商社会责任转向法律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避免人类的盲目乐观,既是意识到地球资源的有限性,更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利用。然而,道德的“软约束性”不足以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效果,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配合生态文明建设,约束贸易商“急功近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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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将贸易商一部分社会责任转向法律责任要防范一种观念误区,关注的重点不单是贸易商危害生态环境、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也可以是贸易商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即法律责任的内容是两方面的:对于贸易商损害生态的行为,法律法规予以惩戒,对于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法律法规予以鼓励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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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贸易商生态责任的契约属性和侵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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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生态责任除了具有社会责任属性,还具有契约属性和侵权属性,后两个属性分别具有主动性和被动性。贸易商生态责任的契约责任属性主要表现在合同双方订立以及履约的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一方面,贸易商在进行交易时,与其他商人、企业订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贸易商可以收回产品或者交易款项。因此,贸易商可以在合同中加入环境、劳工等条款,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履行或者未达到合同要求,比如,出现了能源过度消耗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那么,贸易商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对合同相对方终止款项或者产品,或者对交易时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行使权利等。现实生活中,如果贸易合同所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意味着企业将受到罚款,甚至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对双方的合同履行都是一种冲击,有可能导致不能按时履约或者完全履约。因此,贸易商在与交易方订立合同之前,有理由对企业生产项目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制度设计进行重点评估,从契约责任角度承担生态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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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的贸易商自身未参与产品的生产或者加工,与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似乎没有直接关系。然而,其一,比如,非法砍伐、滥砍滥伐森林的行为,正是因为贸易商的中介作用和追逐利益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其二,贸易商在进行交易之前,完全有能力、有时间对交易方进行调查,政策、法律、环境、劳工制度等都是其应当予以关注的范围,有必要督促交易方和自身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其三,国际贸易商一般都具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基础,具备承担生态文明法律责任追偿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在贸易商生态责任中加入侵权属性,对应的权益是环境权。侵权属性作为贸易商生态责任的被动属性,是因为这个属性同契约属性不同,不要求贸易商“主动而为”(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只是在证据和因果关系证明贸易商促成生态环境的污染或者破坏时,才追究其侵权责任。此外,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将贸易合同中是否存在环境要求条款,作为判定交易方是否需要承担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判定依据,这样的规定即把契约责任属性和侵权责任属性对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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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政府在贸易商生态责任方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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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贸易商生态文明法律责任的规范,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贸易,然而,要注意合作应当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进行,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去政治化”(de-politicization)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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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国际社会已经将这一原则作为法律框架。在保护野生动植物领域,这个原则也适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强调了各国平等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一股脑儿地要求各国承担同等责任,而是做到履行公平的、国家应该承担的义务。就贸易商生态责任而言,出口国、消费国以及加工生产国,应当根据消耗或者破坏环境过程中的地位以及在贸易中的作用,承担适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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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政治化原则是指反对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幌子,无限升级贸易保护,将贸易问题政治化或者意识形态化,甚至干预他国内政和法律,要求各国自身首先遵守国际承诺和国际公约,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的政治化趋势更加明显,特别是在大宗产品、关键性能源与原材料产品定价方面,利益集团垄断和操作的特点更加明显。①美国2012年吉普森公司案件,是《雷斯法案》2008年修改后的首次司法适用,一些业内人士就担心,如果从马达加斯加或者印度进口半成品木材,容易受到政府调查,甚至是法律指控,这等于通过国际公约给予美国法院审视外国法律法规的权力,同时,容易对贸易商等施加压力,迫使其将制造基地转移海外。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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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中国政府就贸易商生态责任中的保护野生物种领域,可以做到两点:一是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以下简称《CITES》)涉及的贸易行为以及所属附录之内的物种和标本贸易,落实方案,把贸易商的许可证(件)作为审查的核心步骤,如果没有《CITES》许可,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并通过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予以打击和制裁。另外一点,如果贸易行为涉及中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双边协议,比如与木材供应国之间,在《CITES》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公约没有涉及的野生物种,可以采用类似碳关税的配额制度。通过贸易记录和现实需求,按照市场机制确定每年度的预定配额,由伙伴国进行核销,中国海关进行复核销。此外,也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合作执法机制的建设,防范未然。对于涉及其他野生物种原材料、制成品以及标本的贸易,应该符合WTO等国际经济贸易公约和双边协定,作为普通货物进行管理和规范。而且,随着国内矿需求量和供应量一增一减的变化,中国矿产资源出口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①从战略角度衡量,对于国内较为稀缺而且是关键地位的矿产资源,必须对贸易商予以限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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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呼应贸易商生态责任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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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仍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面对增长乏力、需求不足的形势,各方面都在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建设可以从两方面为世界经济注入新动力:一方面是“硬”拉动,通过实实在在的经济项目增加供应和就业,促进区内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拉动沿线国家的实体经济。另一方面是“软”促进,在“软实力”方面,可以呼应世界生态环境保护的潮流,推进国际合作,进行贸易商生态责任的国际法规制,并带动国内法规制。③新千年丝绸之路上的国家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仍然存在着经济发展的问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安全、和平、就业和稳定的前提之一,可以借着建设“一带一路”的东风,加强生态环境合作,发展绿色经济。反过来说,如果缺失生态安全理念,不仅会削弱中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地位,而且妨碍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身份,影响地缘政治辐射。“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是资源和能源大国,也是贸易商觊觎的目标,如何一方面获得经济利益,另外一方面避免因为贸易商逐利的本性而污染甚至破坏环境发展,也已经成为关注“一带一路”的各方人士研究的议题。除了在国际上坚持前述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去政治化原则,还应当在国内对污染者负担原则进行补充,采取从“末端治理污染”责任走向全方位责任的方法规制贸易商生态文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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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扩展义务主体范围。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是肉眼可以发现的,而危害人体健康、经济损失则需要一段时间的积累才可以发现。生态环境一旦污染或者破坏,就需要时间和经费去处理,相关费用由谁负担,这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届都关心并进行广泛探讨的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于1972 年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这一原则在中国法律上的表述就是“污染者收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④无论表述为何,各国立法机构的意图基本一致,即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资源的利用者都应当对自身行为负责,既较好地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又统一了个体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效益。2014年4月24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虽然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有不少新亮点,比如,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按日计罚”措施金额没有上限、明确政府管理职责等,但是,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负担原则表面上看还是采取污染者负担原则。对于贸易商而言,因为许多贸易商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产品的实际使用,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角度,无法要求其承担生态文明责任,而事实上,正是由于贸易促使了环境的过度开发和无节制的利用。事实上,污染者负担原则还有一些情况也无法追求行为人应有的责任,比如,先前造成的污染后来被发现,但是无法确定污染者,或者污染者已经破产或者解散,又如,污染者众多,一一区分其责任存在技术不足的困难;再如,污染者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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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和实务界热议,在环境责任承担中实行受益者付费原则,日本1993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采用的就是这个原则。从整个产品周期上看,不论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还是使用、回收等环节,事实上都存在着对生态资源的消耗,然而,很多环节或者行为并没有与环境成本相联系。因此,“受益者付费”的概念应运而生,要求从生态环境的开发和使用中得到实际利益者,都应为自然资源减少承担相应的责任,走出过去立法或者执法部门眼睛盯着直接开发者和污染者的做法。从经济学的角度,受益者付费原则确实更能科学、全面地处理外部性问题,较好地实现环境保护、抑制生态破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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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立法没有明确受益者付费原则,但在环保工作的一些领域,中国已经进行了实践和探索。比如,居民作为环境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定期缴纳水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又如,目前国家正在开展的生态补偿计划:在生态功能区规划的指导下,对不同地区按照等级实行相应程度的限制开发措施,享受防风固沙等好处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向服务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付费。这两类模式的共同特点在于,受益方没有直接承受自己污染环境带来的后果,受益大于付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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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贸易商生态文明法律责任,目前,实施受益者付费原则国家主要以收费和税收两种形式体现责任。由于法律还没有明确受益者付费原则,中国现行做法主要是通过向行为人、企业收取排污费作为补偿生态的资金。这种形式过于单一,无法多层次解决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事实。比如,无法适用于贸易商,因为有些贸易商虽然引发生态环境问题,但是许多贸易商没有和环境污染直接接触,难以查找证据,进行处罚或者收费。和收费相比,税收行为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点,不仅可以减少寻租现象,而且可以降低政府的执法成本,国家这方面可以学习欧盟那些建立“绿化税制”的国家,区分不同的领域而实行环保收费或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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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可以要求贸易商缴纳环境责任保险,一旦有证据发现排污企业与贸易商存在商业关联或者贸易商促成排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可以要求其缴纳。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是以排污企业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不同国家对其的称谓有所不同,如美国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英国称“环境损害责任保险”(environment impair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own site clean-up insurance),尽管称呼不同,但在对该保险机制的界定上,基本统一为:投保人一般为排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预先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约收取保险费,在合同约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时,根据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以及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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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扩展义务范围:从“末端治理污染”责任走向全方位责任。如前所述,污染者负担原则为代表的传统环境保护模式,体现的是专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破坏,然而,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传播和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提倡应当将旧的“末端治理污染”(end-of-pipe treatment)模式改革,变成全过程、全方面的监督和保护方式,真正做到从总量上减少污染。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模式下企业环境责任的设计应该覆盖生产的准备阶段、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消费后的废弃物回收利用阶段,此种责任设计思路在于通过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扩展,全方位防止污染的发生,达到彻底解决生产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特别是生产的准备阶段, 如生产地点的选择、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提取和加工等诸环节进入环境管理的视野, 使生产中产生污染物的可能性降为最低,从而真正减少甚至消除向环境媒介排放的污染物质总量。而“末端治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在减少某一种环境媒介中的污染的同时增加另一种环境媒介中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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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0年《污染预防法 》(Pollution Prevention Act)是环境法中污染防治方面的杰作,特别强调了污染预防的价值,并将“从源头预防或者减少污染”作为美国的一项国策。该法对“源头减少污染”的定义为:在循环利用、处理或废弃之前减少危险物、污染物等以及减少与这些危险物、污染物相关的公共健康和环境的危险。这一定义包括设备或技术的改良、革新或产品的重新设计、原材料的替代等等。企业全方位环境责任(full range)最早规定于美国1976年《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中,该法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确立了从“初始到末端体制”(cradle to grave system)。《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的颁布旨在补充和矫正采用传统污染治理模式的197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lean Air Act)与1972年《联邦水污染管理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al Act)关于向大气和水流中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从源头减少污染与资源的循环利用为两个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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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俞金尧.资本主义与近代以来的全球生态环境[J].学术研究, 2009(6): 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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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英]克莱夫·庞廷.绿色世界史:环境与伟大文明的衰落[M].王毅, 张学广, 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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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伊曼纽尔·沃勒斯坦于1974年出版了《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16世纪资本主义农业和欧洲世界经济的起源》(Mordern World-System I: Capitalist Agriculture and the Origins of the European World-Economy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这种理论和方法是西方学术界继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现代化理论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理论和新方法, 其影响遍及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以及地理学等主要社会科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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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M].周红云, 译.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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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劭锋.机构首次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源环境绩效进行评估[EB/OL].新浪财经[2015-06-13].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0601/0059223103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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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韩忠亮.成本转嫁、规模效应与“国际贸易悲剧”的对策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 2012(1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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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张志敏, 何爱平.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 2013(8): 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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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奇, 刘巧玲, 刘勇.国际贸易对污染—收入关系的影响研究——基于跨国家SO2排放的面板数据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3(4): 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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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立灿.中国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问题[N].新闻晚报, 2013-03-25(B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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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柏海, 曾以禹.以“去非法化”为重点系统应对国际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问题——论野生动植物犯罪及相关贸易的全球形势和中国的应对策略[J].林业经济, 2013(5): 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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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也有国内学者认为《周礼》是战国儒者追述周代官制的文字。参见: 武树臣.《周礼》与古代法律文化[EB/OL].新浪博客[2015-05-05].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50caaf0100a6ua.html.2013(4): 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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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乔治·阿克劳夫(George Akerlof)在1970年发表了名为《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被公认为是信息经济学中最重要的开创性文献。阿克劳夫所做出的贡献在于阐述了这样一个市场现实,即卖方能向买方推销低质量商品等现象的存在是因为市场双方各自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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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梅.后危机时期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与冲击[J].学术交流, 2013(8): 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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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佚名.《雷斯法案》对美国吉他行业造成影响[EB/OL].中国乐器协会[2015-05-19].http://www.cmia.com.cn/?newsdeital/tp/newsdt/id/2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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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萍.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问题研究[J].价格月刊, 2015(2): 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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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朱涛涛.论我国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生态化与可持续发展趋势[J].现代商业, 2014(34): 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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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佚名.“一带一路”将为中外工商界提供历史机遇[EB/OL].网易[2015-05-20].http://money.163.com/15/0519/01/APUKJ9IQ00253B0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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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吴真.企业环境责任制度体系之重建——以循环经济为视角[J].当代法学, 2008(5): 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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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许婉如.浅析环境法受益者负担原则[EB/OL].正义网[2015-05-20].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academic/201501/t20150115_1468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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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摘要
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全球贸易的进行,将生态环境问题从局部扩散到其他区域。“一带一路”沿线的多数国家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在“一带一路”战略合作的框架下,需要贸易商承担更多的生态责任,同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约束贸易商的行为,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和保护。除了在国际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去政治化原则,还应当在国内对污染者负担原则进行补充,采取从“末端治理污染”责任走向全方位责任的方法规制贸易商生态责任。
Abstract
As capitalist develops, especially with the global trade developing, th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re from local spread to other regions. Countries which has a relationship with the Strategy of “One Belt One Road”, is both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ecological-fragile area. Thus, traders shall take more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mestic law, government should do more constraints on the traders, optimize and prote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addition to adhere to both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de-politicization principles, China shall drop end-of-pipe treatment and insist on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ra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