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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归零法的含义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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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归零法概念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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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零法,系指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计算倾销幅度时,当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低于产品的出口价格时,此时所得倾销幅度为负值,则在加权计算公式里该负值归为零,即将零取代负值进行计算。归零法的分类与倾销幅度的计算方式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在实践过程中,归零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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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格归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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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归零法(model zeroing),又译为类型归零法、标准归零法,是在倾销幅度法定计算方法之一的加权平均—加权平均比较法下适用的方法。在被调查产品存在多个规格或者型号的情况下,分别对每个规格或者型号的倾销额进行计算,最后将某规格或者型号的负倾销额按零计算。具体而言,主要的步骤包括:第一步,如果涉案的产品存在多个规格或者型号,那么要按照涉案产品的共同特性或者类型性质进行分门别类;第二步,对每组出口产品的平均价值和产品的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得到每一组的倾销幅度;第三步,如果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低于产品的出口价格时,此时所得倾销幅度为负值,则将该负值归为零,不再纳入后续的计算过程;第四步,将归零值与存在正值的其他组倾销幅度数据进行累加,然后除以总出口价格乘以百分比,最终得到涉案产品总的倾销幅度。规格归零法主要运用在初始调查阶段,欧共体—印度床上用品案(WT/DS141),美国—加拿大软木案(WT/DS264),美国—欧盟归零案(WT/DS294)等案件的裁决都就具体案件中规格归零的合法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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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简单归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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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归零法(simple zeroing),是在倾幅度法定计算方法的交易—交易比较法和加权平均—交易法比较法下适用的方法。在单笔交易过程中,对单笔交易的正常价值和单笔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笔交易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如果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时,倾销幅度产生负值,则按零处理忽略不计,只加上和正值的倾销幅度值,进而得出总倾销幅度。简单归零法在实践中运用频繁,常常在行政复审程序中使用,如情势变迁复审、新出口商复审等程序。美国—欧盟归零案(WT/DS294)中,上诉机构第一次就复审归零问题进行了审理,裁定美国复审归零做法属于违法行为。美国—日本归零案(WT/DS322)中上诉机构做出了禁止美国在原审和复审程序中使用简单归零法的裁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美国—墨西哥不锈钢反倾销案(WT/DS344)、美国—欧盟存在和继续适用归零法案(WT/DS350)等案件,上诉机构对具体案件中的有关归零法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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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阶段归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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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归零法(phase zeroing),是将调查期分成合适的几段,分别计算每一段时期内的倾销幅度,将负值倾销幅度的那段期间归为零,忽略不计。阶段归零法的适用条件比较特殊,一般只有在出现特殊的经济背景下才能适用。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经济出现异常,造成出口产品国内售价或出口价格波动巨大的情况下,调查机构采取对调查期分段计算倾销幅度,再加权平均得出最终的总倾销幅度。阶段归零法,形式上是具体考虑了出口国的国情,基于公平分段计算倾销幅度,但实质上与其他归零法一样,将倾销幅度为负值的进行归零,进而得出最终的总倾销。由于阶段归零法适用条件的特殊性,归零法历史上的相关案例并不多,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当属美国—韩国不锈钢钢板卷案(WT/DS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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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归零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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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归零法的产生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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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零法作为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争论由来已久。实践中,在GATT时期,从解决机构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到,归零法的合法性地位得到承认。①WTO成立后,国际贸易增多,贸易摩擦频发,有关归零法的诉讼不断提起,争端解决机构对归零法合法性问题的处理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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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定》,虽然对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作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并在第2.4.2条中规定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方法,但在归零法的合法性问题上并未提出一个明确的判断,只因各国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下,难以达成妥协。出口导向型的日本等国,坚持认为负倾销不应归零;与此相对应的美国,坚持负倾销归零的做法并运用于实践中。国家之间的博弈,使得最终邓克尔草案并未对归零法明文规定,回避了归零法这一问题,给归零法的实践运用留下生存空间。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美国在实践中仍然适用归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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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哈回合中归零法并未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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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立后,多哈回合的进程可谓“一波三折”。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举行,原定于2005年结束,但直到2006年僵持不下才决定中止,2007年恢复,整个回合谈判进程主要围绕着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最不发达国家等问题展开,涉及到倾销确定的归零法是各方无法达成合意的重要议题。2013年底WTO巴厘一揽子协定中也未对归零法的问题进行规定,仅仅是为推动未来的谈判奠定基础,即在后巴厘时代,WTO仍将作为最主要的贸易全球论坛,包括协商和执行贸易规则、解决争端并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全球贸易体系来实现一体化发展。①归零法能否在立法上实现突破,仍取决于谈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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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归零法与倾销幅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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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倾销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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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dumping)词义上指的是大宗货物的倾泻。最早出现于1884年美国《国会记录》,指的是出口商在国外市场廉价抛售商品。20世纪,美国经济学教授对“倾销”下的定义是:国家间市场的价格歧视。②早期“倾销”的概念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并未将“倾销”与“损害”联系起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倾销的盛行带来日益严重的危害,将倾销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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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时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4)第6条第1款对“倾销”做了法律上的定性,这也是“倾销”的第一个权威定义。区别于经济学上的“倾销”,受到法律规制的“倾销”行为,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除了满足经济学上要求的存在形式上的倾销幅度计算值,还需要证明对进口国造成损害,以及损害与该倾销行为具有因果关系。WTO《反倾销协定》第2.1条也对“倾销”进行规定,即当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对进口国而言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二者差值除以出口价格得出的正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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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国际正常贸易的行为,反倾销在设定时是为了抑制恶性的倾销行为,弥补倾销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在实践中,反倾销常常被部分国家用来维护本国的自身利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一。采取反倾销措施需要三个前提要件,即存在倾销、对进口国造成损害以及损害与倾销之间有因果关系。举证存在倾销这一要件,需要计算倾销幅度。计算倾销幅度的过程中,部分国家会适用归零法,忽视公平原则,人为地提高倾销幅度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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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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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了倾销幅度的三种计算方法,①即加权平均—加权平均比较法,交易—交易比较法和加权平均—交易法比较法。下面进行简单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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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权平均—加权平均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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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加权平均比较法,即W—W比较法,运用该计算的方法,首先要分别计算出产品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以及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然后比较两者之间的差价(前者减去后者所得的差值),再除以出口交易产品的平均价格,从而得出加权平均—加权平均比较法下的倾销幅度。这种计算方法是在产品正常价值和出口交易价格加权平均下得出的结论,通过加权平均,得出的数值降低了调查期间数值的波动幅度。加权平均的过程,不涉及单笔交易归零的问题,因此,一般的加权—加权平均比较法下不出现归零情况。但在实践中,加权—加权平均比较法下的多重平均法的运用,在操作过程中为适用归零法提供了空间。因为多重平均法运用时,大多数都需要先将被调查产品分成若干类型,然后分别计算各组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交易价格,再对各组数据进行比较,计算出各组的幅度值,最后合计各组幅度值,由此得到最终总的倾销幅度。也是在分组多重的比较过程中,归零法得到适用,进而提高了总的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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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美国—加拿大软木案(WT/DS264)②是第一个否定美国在原审程序中适用规格归零法的案例。该案中专家组认为,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第2.4.2条应该适用于价格比较的全部步骤,而非单单某个步骤。美国败诉后提起上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认定美国在原审程序中适用产品规格归零法不符合第2.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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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交易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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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交易比较法,即T—T比较法,指的是在调查过程中,通过每一笔交易正常价值与产品的出口价格,然后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步骤包括,计算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值,差值与数量相乘,最后除以出口的总价格,最后得出交易—交易比较法下的倾销幅度。在实践中,反倾销调查阶段发生的交易量相当庞大,操作比较复杂,所以这种方法使用得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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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权平均—交易法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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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交易法比较法,即W—T比较法,这种方法的适用受到限制,在存在目标倾销的情况下,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进行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时,加权平均—交易法比较法才得以适用。目标倾销指因进口商、进口地或者进口时间不同而产生出口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形。调查当局在适用加权平均—交易法比较法需要对无法适用前两种方法进行解释。具体计算步骤包括,首先计算出产品的加权平均价值,再与每笔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除以总出口价格,最后得出加权平均—交易法比较法下的倾销幅度。以2015年4月7日WTO公布上诉机构裁决的美国—越南冷冻暖水虾反倾销措施案(WT/DS329)①为例,美国在行政复审中就使用了简单归零法,后来接到越南对此做法提出的异议后,美国商务部才做出修改计算方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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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WTO实践中的归零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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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及归零法案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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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多边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以来,涉及到归零法的案件就有18起,②见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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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涉及到归零法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归零法在实践操作中能否得到适用,归零法的适用是否违反公平原则的问题。自WTO一揽子协议生效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执行机构对归零法的裁决似乎有别于《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平均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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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立以来涉及归零法的18个案件中,关乎美国的有16个,尽管美国—中国反倾销措施案(WT/DS471)尚未做出裁定,但从美国—加拿大软木案(WT/DS264)到美国—欧盟归零案(WT/DS294)再到美国—日本归零案(WT/DS322)等,美国归零法的做法不断被否定,因而,通过多哈回合修改《反倾销协定》,确立归零法的合法地位,成为美国的主要目标之一。与此同时,日本等出口导向型国家主张明文禁止在计算倾销幅度的过程中适用归零法,从立法的层面上杜绝归零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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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零法相关案件涉及的另一主要贸易体即欧盟。欧共体—印度床上用品案(WT/DS141)中,无论是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均否定了欧共体的做法,开启了归零法在个案实践中被否定的历史篇章。尽管归零做法被否定,欧盟却未停止在实践中适用归零的做法。2000年欧盟—巴西管件反倾销案(WT/DS219)中,专家组坚持,不管影响的大小,归零法是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2条本身规定的义务的。经历该案后,欧盟逐渐减少其在反倾销案件中适用归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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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归零法典型案件简要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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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共体—印度床上用品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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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印度床上用品案(WT/DS141),是首次否定适用“规格归零”的案件。1998年,印度就欧共体对本国的床单采取反倾销措施问题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请求裁决的内容包括欧共体适用归零法这一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欧共体适用的就是上述提到的规格归零法在加权平均—加权平均比较法下的运用,即加权平均归零法。首先将涉案产品按规格分组后,分别计算各组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交易价格,再对各组数据进行比较,计算出各组的数值,合计各组数值时,将负的归为零忽略不算,然后乘以产品数量,除以总出口价格,最后得到规格归零的总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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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对《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做了解释,首次否定了欧共体规格归零的做法。在该案中,欧共体在计算最终的倾销幅度时,并未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负倾销归零,使得可比的出口交易的产品价格出现了变化,违背了协定第2.4.2条的规定。随后,欧共体提出上诉,但上诉机构保持与专家组一致的意见,并且肯定了专家组对于协定第2.4.2条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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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为后续的归零案件奠定了基础。专家组对第2.4.2条的解释,也为后续的案件提供了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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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国—欧盟归零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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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盟归零案(WT/DS294),是首次否定美国复审程序中“简单归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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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美国—欧盟归零案,欧盟直接对美国归零的实践和法律提出挑战,欧盟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两个问题,第一,美国在原审调查中适用“规格归零”;第二,美国在行政复审中适用“简单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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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前的案件一致,专家组对于原审程序中适用“规格归零”的做法持否定态度,认为“规格归零”违法了协定第2.4.2条的规定。但并不认为美国国内关于归零法的立法规定构成违法,理由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强行要求美国调查当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必须适用归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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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最具有实际意义的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复审程序中适用归零法上的态度,美国反倾销税最终的确定与征收,取决于年度复审的裁定,而非原审调查终裁。该案中,专家组认为第2.4.2条中“倾销幅度的存在”和“调查阶段”应当适用于原审调查阶段,所以,美国在复审程序中适用归零法并不违反协定的规定。也因此,欧盟提出的美国在复审程序中适用归零所依据的国内法律与规定违法没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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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美国复审归零问题提出上诉,不同于专家组的意见,上诉机构支持了欧盟的诉讼请求,裁定美国复审归零的做法构成违法,其依据的是《反倾销协定》第9.3条,该条款要求反倾销税不超过倾销幅度,适用于原审调查以及复审调查。如果复审程序中适用归零法,最后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其效果必定超过在所有的出口交易基础上计算得出的倾销幅度,这种结果违反了协定第9.3条的规定。但在复审归零的规则是否构成违法问题上,上诉机构并没有作出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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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国—日本归零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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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的美国—日本归零案(WT/DS322),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子,该案既否定在原审中适用规格归零,也否定了在原审程序中适用简单归零和在复审程序中适用简单归零。虽然美国—欧盟归零案中,上诉机构否定了美国在复审程序中适用简单归零法,但对简单归零法的合法性审查较少。另外,该案尚未分析“简单归零”依据的法规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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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归零案中,专家组对于“规格归零”的态度与以往案子保持一致,认为“规格归零”违反了第2.4.2条的规定,然而,却支持了“简单归零”的适用。从专家组的裁决来看,整体上偏向美国一方,推翻了美国—欧盟归零案中上诉机构关于复审中适用归零法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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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日本提起上诉。上诉机构作出裁定,推翻了除“规格归零”违法外的所有专家组的裁定。在这个案件中,上诉机构全面否定了美国归零法的做法,包括禁止在原审程序中适用规格归零,禁止在原审程序中适用简单归零以及禁止在复审程序中适用简单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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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国—中国暖水虾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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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年美国—中国暖水虾案(WT/DS422),是我国第一个就归零问题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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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使用归零法提出异议,包括在原审调查中使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以及基于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适用单独税率。针对中国提出的异议,美国未提出抗辩。专家组认为美国在三次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归零要求,美国的做法与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不一致,在这方面专家组支持中国的诉求;但专家组否定了中国提出的单独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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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中美就美国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合理期限达成一致,该期限至2013年3月23日。2013年3月26日,美国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已经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完毕,然而中国对此并未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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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归零法案例动态发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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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选取的典型案例,在归零法的历史发展中、在我国对归零法的态度上均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首次禁止在原审调查程序中适用规格归零的是欧共体—印度床上用品案;首次禁止在复审调查程序中使用简单归零的是美国—欧盟归零案;首次对归零法适用的不合法性进行解释的是美国—日本归零案;美国—中国暖虾案是我国作为申诉方提出的第一个涉及归零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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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虽然裁决仅对个案具有效力,同一类型的案件也无法适用以前的案件裁决,但从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发布的裁决来看,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适用归零法与《反倾销协定》第2.4.2条以及第9.3条规定是不一致的,人为提高倾销幅度,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助长贸易保护主义,只会破坏国际正常的贸易秩序。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认定归零的做法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定,违背公平原则,并不意味着作为受到归零法侵害的国家可以免于举证,也并不意味着受侵害国家不需要花费时间与金钱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上。只要归零未列在禁止使用的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仍然会使用归零法,提高反倾销幅度,拖延诉讼进程,争取获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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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立以来,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不断否定反倾销案件中归零法的适用,归零法不被认可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只对个案产生影响,并不能援引适用到其他的案件中。在美国—欧盟归零案(WT/DS294)中,欧盟对美国归零做法提出诉讼,专家组就归零法是否构成一项普遍适用的措施这一问题进行了认定,上诉机构也只裁定了归零法事实上的违法,并未涉及法律违法方面的问题。由此,在归零法没有被反倾销协定明文禁止前,应对归零挑战,仍然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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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归零法在反倾销实践中是否真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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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WTO反倾销实践而言,归零法似乎成为各主要贸易伙伴攻击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利器”,那么在归零法案件的博弈中,是否真正宣告了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运用归零法的终结呢?梳理近期归零法案件中的推理可以对此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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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运用简单归零法的争议,美国—欧盟归零案中,美国主张对《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进行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其包含两部分:一是明确专家组有义务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解释《反倾销协定》的条款。专家组认为反倾销协定下的申诉应当根据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32条进行。第31条规定“条约应当根据其通常含义包括条约的背景及其目标和宗旨进行善意解释。”第32条进一步规定“解释的补充方法包括条约准备过程以及缔约的情形来确定适用31条及含义”。上诉机构认为条约解释是一项整体工作,解释规则和原则必须共同理解适用构成一个整体。①二是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相关条款有多种解释,应当寻找与协定一致的权威方法作为可允许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第17.6(ii)条是具有适用顺序的。第一步是要求专家组适用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寻找运用这些规则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得出的结论。在此之后才能决定是否适用第17.6(ii)条的第二句话。此外,上诉机构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规则和原则不能形成具有自相矛盾结果的解释。上诉机构无法认同美国的观点即“倾销”可以通过单笔交易的水平判断,多重比较的结果是“倾销幅度”。因而再一次在WTO争端实践中否定了简单归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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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美国商务部频繁进行的归零法调查,在美国—中国暖水虾反倾销措施案中,中国将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运用的归零法归纳成为“五步法”(five-step approach):第一,运用“控制数量”细化大部分相关产品的特征来确认不同产品的“规格”(即种类);第二,在整个调查期间以规格具体基础计算加权平均美国价格和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第三,对相同规格比较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美国价格;第四,为了计算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对每个规格的“倾销”量求和并用所有规格的累积美国价格除以该总和;第五,在对所有规格倾销总量求和之前,将所有的负值幅度在单个规格中归零。①应当说,《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了倾销幅度的确定,更为具体的是,规定了通过对出口价格应当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确立倾销幅度的方式。最终,专家组认定美国在计算单一出口商或生产商倾销幅度时运用归零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以倾销幅度为基础计算单独比率有必要归入与WTO不一致的归零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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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2015年4月7日最新作出裁决的美国—越南冷冻暖水虾反倾销措施案中,越南就美国适用归零法的两个具体问题提出申诉:一项是主张美国商务部在行政审查中使用的归零法“诸如”(as such)与《反倾销协定》第9.3条以及GATT1994第6.2条不一致。所谓“诸如”申诉,针对的是法律、法规或其他成员方可以通常以及预期适用的文件,主张成员方的行为不仅仅在特定场合已经发生而且在将来也可能发生,这与成员方WTO的义务不一致。专家组认为越南需要证明:归零法“归因于”美国、归零法“精确的内容”以及归零法没有“通常以及预期适用”。②对此,越南认为先前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足以证明本案中行政审查中适用的归零法作为一种“通常以及预期适用”的规范,并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美国,由美国证明先前事实裁决不适用于当前争端。然而,专家组并没有采纳该主张,认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张事实的一方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申诉方都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另外一项是归零法“适用”(as applied)的问题:越南请求专家组裁决被申诉方在单独的第四、第五、第六次行政复审中使用归零法违反《反倾销协定》第9.3条以及GATT1944第6.2条,以上条款共同确认了反倾销税不应当超过倾销幅度。专家组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倾销幅度”是否按照越南主张的基于“产品整体”计算还是按照美国主张的基于具体交易的基础来计算。上诉机构在裁决中维持了专家组的主张,认为越南依然没有证明归零法“诸如”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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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得出,做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终结归零法的判断还为时过早。近期归零法“诸如”申诉证明的失败使得原本已经被先前争端裁决判定违反《反倾销协定》的归零法又出现了新的转机,即将来出现的归零法适用情形需要通过个案逐一进行判断,而无法从根本上否定归零法的违法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反倾销调查的五类情形中都存在适用归零法的可能性,即原始调查、临时审查、行政审查、日落审查以及新发货人审查。③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案件到目前为止主要围绕原始调查和行政审查展开,并没有涉及所有可能出现适用归零法的调查情形。因此,无论是从对将来案件的影响还是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来判断,都无法得出归零法终结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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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反倾销实践中我国应对归零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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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从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以来,开始逐步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反倾销领域中,归零问题长期以来被作为反倾销调查中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对其应对的基本策略和建议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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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足国内、完善反倾销调查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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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视角出发,我国必须在国情的基础上设置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并完善相应机制。由于我国《反倾销条例》基本上是由《反倾销协定》转化而来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其调整范围与影响力不全面,模糊性较强,有待完善。然而值得肯定的是,2015年8月,我国商务部连续发布了《倾销和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对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设计,进一步拓展了《反倾销条例》的适用空间和指导意义,这将成为我国完善国内法律法规、积极应对反倾销归零法的国内法基础。同时,我国应当规范调整行业设置,发挥行业优势,建立集体应诉的机制。凡涉及反倾销诉讼,离不开行业数据的调查统计。行业的规范化,有利于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准确的数据,采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材料,最终在诉讼的过程中占据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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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反倾销归零实践涉及的企业主体而言,在贸易交往过程中,还需提高应诉积极性,主动维护企业利益。在涉及反倾销诉讼过程中,涉诉企业应该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协助调查的进行,降低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利益受到外国的倾销侵害时,也应主动提起对国外企业的调查请求,如根据国别发起针对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以维护国际正常的贸易秩序,保障我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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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积极参与,推动多边贸易规则体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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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参与国际贸易争端与国际话语权的视角出发,我国应当谨慎应对归零法的发展动态,积极推动多哈回合对《反倾销协定》的修订,从根本上否定归零法的适用。多哈回合未能对归零问题达成合意,意味着在反倾销案件中,贸易保护主义国家仍然有可能会使用归零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如何在面对国家挑战时维护自身的利益,减少归零法等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侵害,成为当前重要议题。多哈回合对归零法的合法性问题至今未能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为一些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归零法留下了空间。改变这种状态的方法是加强国家之间的交流,通过沟通合作方式,在实践中联合抵制归零的做法,以降低因归零法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早日实现彻底解决归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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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贸易进出口总额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跃居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主要贸易大国。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贸易摩擦也不断产生。截至2015年底,我国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34起,我国提起申诉的案件有13起,作为第三方参诉的案件129起。①上述案件部分涉及到归零问题,我国是商品输出型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归零的运用会对我国的合法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具体而言,在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计算结果对反倾销税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适用归零法,人为提高数值,我国将面临严厉的反倾销措施。出于我国利益的考虑,应当加入禁止归零法适用的阵营,推动多方谈判的进程,早日将归零法纳入多边规则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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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总结经验,研究应对归零法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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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案件中,2011年美国—中国暖水虾案,我国第一次以申诉方身份就归零问题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提交的证据材料得到专家组的认可。2013年12月我国针对美国近年来发起的13起反倾销措施提起诉讼,即美国—中国反倾销措施案(WT/DS471),②案件同样涉及美国在计算倾销幅度过程中违法使用归零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的问题。美国—中国反倾销措施案的裁决尚未做出,我国仍然需要做足万全准备,争取在这次战役中最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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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1年美国—中国暖水虾案的相关材料而言,中国政府做出了较为精心的准备,如书面归纳了不同种类的调查情况的事实,以证明美国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采用归零方法的具体要素。结合相关证言陈述以及公式推导,我国论证了备受争议的调查计划、调查数据库、调查的执行等操作方面的基本情况,完全可被视为对归零法五要素的“复制”,并符合归零调查产生的影响结果。③在此基础上,通过归纳美国—加拿大软木反倾销案中上诉机构的观点,以及美国—厄瓜多尔虾反倾销案、美国—泰国虾反倾销案、美国—泰国包装袋反倾销措施案中专家组的观点,类比论证作为归零法忠实拥护者的美国,不论简单归零法还是规格归零法,不论是在初审中适用归零法还是在复审程序中适用归零法,均是人为提高倾销幅度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是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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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动态发展进程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归零法已经形成了大量既有的案例观点。我国在运用争端解决机制证明归零调查违法的过程中,应当更加关注具体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归纳、与先例的类比分析等方法,争取通过准确的申诉主张与严密的论证策略在真正意义上总结归零法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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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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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贸易大国,在国际市场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会产生贸易摩擦。部分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设置贸易壁垒,通过损害他国利益的方式维护本国的利益,严重破坏世界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不正当使用反倾销的方式维护本国利益,是部分国家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涉及倾销的确定,倾销幅度计算过程中,这些国家使用归零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采取更为严厉的反倾销措施,损害出口国的利益,打击出口国的积极性。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归零法在WTO实践中的发展动态并及时总结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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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典型案件包括典型的归零案件有美国——挪威冷冻鲜鲑鱼(ADP/87)和欧共体——日本盒式磁带案(ADP/136),该时期归零法的合法性地位大部分得到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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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MIN(13)/DEC, para.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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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胡晓红.中国反倾销理论与实践[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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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如下: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之间差异很大,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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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WTO Website [2015-05-10]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264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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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WTO Website [2015-05-10]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429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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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WTO Website [2015-05-31]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ubjects_index_e.htm#selected_subject,本文中的数据信息截至2015年5月31日。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ubjects_index_e.htm#selected_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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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Gary N.Horlick,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World Scientific, 2013: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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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WTO Website [2015-05-10]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141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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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WTO Website [2015-05-11]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294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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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WTO Website [2015-05-12]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322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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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WTO Website [2015-05-15]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422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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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United States — Continued Existence and Application of Zeroing Methodology From European Communities, WT/DS350/R, para.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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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Shrimp and Diamond Sawblades from China, WT/DS422/R, para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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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Frozen Warmwater Shrimp from Vietnam, WT/DS429/R,paras7.3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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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Kamal Saggi, Mark Wu,“Yet Another Nail in the Coffin of Zeroing: United States-Anti-Dumping Administrative Reviews and Other Measures Related to Imports of Certain Orange Juice from Brazil,” World Trade Review,2013(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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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WTO Website[2015-12-31]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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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WTO Website [2015-05-10]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471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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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Shrimp and Diamond Sawblades from China, WT/DS422/R/Add.1, para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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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摘要
归零法是一些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方法,对倾销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从GATT时期合法性地位到现阶段具体条款上悬而未决的状态,涉及倾销计算、倾销确定等问题,经历了漫长的历程,体现出各国势力之间的博弈过程。总结归零法发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并判断其规律与趋势,通过归纳反倾销实践中的归零法动态发展状况,将为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实践提供参考。
Abstract
The practice of “zeroing” which effects establishing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is one of the ways to calculate “margins of dumping”. The practice of “zeroing” used to be legitimate during GATT while currently there are not specific articles about the practice of “zeroing”. It is a long time to struggle and compromise among countries show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actice of “zeroing” with cases interpretation and analysis which refers to the calculating the margin of dumping, existence of dumping, the panel reports and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rade frictions happen frequently. Some countries impose protectionist barriers aiming to China by anti-dumping measures, adopting the practice of “zeroing” to calculate “margins of dumping”, which makes china suffer great losses. The main focus in the thesis is to introduce the practice of “ zeroing”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 zeroing” and “existence of dumping”. Proposing strategies of maintain China’s interests during trade process by analyzing and summarizing typical cases.
Keywords
zeroing ; margins of dumping ; W-W ; T-T ; W-T ; US-China shrimp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