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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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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贸易多哈回合自2001年启动以来,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三大支柱方面问题重重,但是近2年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3年12月,WTO第九届巴厘部长会议达成一揽子协定,又称多哈回合谈判的“早期收获”,内容涵盖贸易便利化、农业和发展3项议题共10项具体谈判协议,使悬而未决的多哈回合看到了新的希望。回顾该协定在当时的作用,更多是为多边贸易自由化注入了信心(薛荣久,杨凤鸣,2014;张磊,徐昕,2014)。2015年12月,WTO第十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内罗毕部长宣言》及9项部长决定,取得了4项主要成果,在农产品方面首次承诺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并就出口融资支持、棉花、国际粮食援助等方面达成了新的多边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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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农产品多边贸易自由化取得重要成果的原因众多,其影响也不可忽视,但是支撑这些成果达成的背景将是进一步改进已有的市场准入自由化方案的重要参考——在怎样的背景下能够反映成员方的共同利益,进而达成一致。事实上,十几年来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已经形成一些重要的新特征,包括:农产品的多功能性、跨国公司主导全球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基于要素禀赋的贸易替代等。这些重要成果的达成考虑农产品贸易的新特征,通过这些新特征来寻求成员间的共同利益,成为打破多边贸易自由化僵局的新突破口。因此,在未来设计自由化方案中,考虑过去十几年来农产品贸易发展形成的新特征,将有助于发现更多共同的利益诉求,从而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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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8 年12月农业模式草案为例——这是截至目前最全面和最具体的农业谈判成果,成员方的主要立场可以大致分为3个:(1)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美国和凯恩斯集团为代表;(2)保护农业部门:欧盟和日本为代表;(3)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过渡期和更多优惠:33国集团为代表。多哈回合谈判争议的内容也主要由这3个的不同谈判立场引起。但是,巴厘一揽子协定的达成反映出农产品贸易经过12年的发展,农产品贸易的新特征使发展回合中一些传统命题不再成立,比如:“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利益的独立与对立”,因为农产品贸易的新特征已经使全球经济体紧密联系,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利益诉求也将使发达成员甚至全球贸易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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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多哈回合以来农产品及其贸易的新特征入手,寻找WTO成员的共同利益,以此作为“后巴厘时代”农产品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新要求,并提出相应的方案建议。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综述已有文献对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特征以及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模式的相关研究;第三部分,梳理多哈回合以来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新特征;第四部分,通过对比分析,重点讨论巴厘一揽子协定的内容如何考虑了这些新特征;最后一部分,分析如何在今后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安排中考虑这些新特征及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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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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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球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三大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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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农产品生产的最大特征是农业受自然环境约束,面临资源紧缺(倪洪兴,2014)。在此背景下,谢玉梅、浦徐进(2014)研究澳大利亚从传统农业向有机农业转轨,建立从种植、生产、加工到批发零售及要素投入的有机农产品市场供应链,探索维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宋洪远、张红奎(2014)研究中国企业利用国外土地资源与原材料供应,对外投资粮食与棉花种植,并运回国内缓解农业资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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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农产品贸易受到非传统因素的影响加深,市场不确定性加剧,包括:生物能源的发展打通了粮食市场与能源市场的价格通道;国际投机资本在农产品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大出大进,造成农产品价格波动(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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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农业发展环境更加开放,国际国内市场联动性增强,整合农业资源与农产品供应,形成新的农产品贸易格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中国自东盟大量进口植物油、热带水果替代国内生产(原瑞玲,田志宏,2014);由于中国和美国的农产品在韩国市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竞争性,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后,中国农产品在韩国市场遭遇巨大的贸易转移损失(王飞,2013),但是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后,加之地域优势,中国农产品将在韩国市场获取更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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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三个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本文将总结多哈回合启动以来哪些具体特征更加凸显,并在巴厘一揽子协定中如何体现,以及在后巴厘的自由化谈判中将如何影响自由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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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模式的研究:传统贸易理论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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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厘一揽子协定达成之前,《农业修正草案(第四版)》(以下简称《草案》,Revised Modality Draft for Agriculture)是各国谈判形成最新、最全面的农产品自由化方案。一些研究详细梳理了案文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中国的策略选择(王东辉,2010;于璐瑶,冯宗宪,2010);另外一些研究对《草案》的市场准入模块进行量化评估,并比较不同模拟方案对中国的影响程度(程国强,崔卫杰,2005;冯宗宪等,2008;李慧等,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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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无论是量化评估还是政策选择建议都没有脱离传统贸易理论的束缚,即开放国内竞争力强的产品,保护国内竞争力弱的产品。但是近年来农产品生产及贸易特征的变化表明,传统贸易理论并不能较好地指导农产品贸易政策实践。比如,非传统因素(生物能源)使单一的贸易政策难以直接产生作用以实现政策目标,区分产品用途的政策措施已逐渐成为必要;另外,跨国公司介入农产品资源重新整合使政策的作用对象不再明确,补贴或税收可以在跨国公司内部实现转嫁等。因此,结合新的生产与贸易特征,与《草案》内容对比分析,将更有助于发现传统贸易理论指导下农产品自由化方案的不足,进而提出有待改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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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多哈回合以来全球农产品及其贸易的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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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多哈回合启动至今的14年中,农产品受到其生产赖以需要的要素投入——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的限制,以及技术不断发展进步,农产品本身发生了重要变化,比如:多功能性——农产品不仅能够作为食物,还能作为生物能源的生产要素;农产品的价值链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农民只在生产环节发挥作用,而生产的要素投入(种子、研发)、产品流通等环节都受控于全球几大跨国公司;在农业资源紧缺的背景下,基于要素禀赋开展的贸易替代行为日益凸显。本文将梳理这些重要的新特征,并试图寻找WTO成员间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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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征一:农产品的多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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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农业的多功能性”,①农产品的多功能性是指农产品本身除了作为食物等传统需求之外,还具有非传统功用,比如:在金融市场,农产品能够作为金融衍生品。随着技术进步,许多农产品,如玉米、甘蔗和油菜籽等能够用于生产生物燃料,作为可再生能源取代石油制取的汽油和柴油等不可再生能源。本文以生物能源为例来阐述农产品的多功能性及其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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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物能源的类别及其投入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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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生物燃料市场中主要产品分为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两类, 二者在原料来源、最终表现形式和化学性质上均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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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乙醇的原料资源主要有糖类资源、淀粉类资源和纤维素类资源。糖类资源主要有甘蔗、甜菜、甜高粱等;淀粉类资源主要有粮食(稻谷、玉米、小麦等)、薯类(甘薯、木薯、马铃薯等);纤维素类资源主要有农作物秸秆、薪柴、杂草及农林加工废弃物等,其中大部分资源为草本能源作物(薛狄,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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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物柴油是通过可再生的天然油脂资源生产的一种柴油,主要加工原料是油脂,通常为植物油脂、动物油脂以及废弃油脂等。植物油脂是最为丰富的生物柴油原料资源,可分为草本植物油和木本植物油,占油脂总量的70%以上,是世界各国生物柴油最主要的原料油。常见的草本植物油脂资源有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棉籽油、米糠油等。木本植物油主要有棕榈油、光皮树油、麻风树油、茶油、椰子油、棕榈仁油等(薛狄,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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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产品用于生物能源的规模及其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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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燃料属于工业部门的能源产品, 但生物燃料原料的来源以农产品为主,加工原材料成本是生物燃料整个生产成本的主要部分, 因此, 生物燃料的供需状况影响农产品的价格(薛狄,2009)。生物燃料产业给可能受到农业贸易自由化谈判冲击的发达成员和以农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发展中成员带来潜在机会,发达成员不断提高的生物燃料需求既扩大了本国农产品的需求来源, 客观上也促成了发展中成员农产品出口的机会, 恢复了农民从事种植业的信心:2010年美国用于生产生物能源的玉米占美国玉米产量的40%(约1.28亿吨);巴西将50%的甘蔗用于生产工业乙醇;欧盟用60%以上油菜籽生产生物柴油,这些都增加了对农产品的需求(张兵,刘丹,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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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能源的生产引致了大规模的农产品贸易。以生物柴油为例,2011年全世界生物柴油总产量超过2000万吨,其中欧盟占51%,南美地区(巴西为主)占24%,亚洲13%,中北美为11%,其他地区1%。当年,全球植物油进口贸易额是2001年的约9倍;同一时期,全球农产品进口贸易额仅是2001年的近3倍。为了便于计算,假设各国统一采用油菜籽生产生物柴油,并按油菜籽和生物柴油1:4.3的投入产出比计算(张克军,2005),2011年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的油菜籽约为465万吨,其中欧盟投入约237万吨、南美地区投入约112万吨、亚洲投入约60万吨、中北美州投入约51万吨、其他地区投入约5万吨。2011年欧盟进口油菜籽约275万吨,约占2011年全球油菜籽进口总量的31%,墨西哥和美国分别进口约144万吨和98万吨,分别占2011年全球油菜籽进口总量的17.9%和7.5%,巴西进口约2.9万吨,约占2011年全球油菜籽进口总量的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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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物能源的出现对贸易政策提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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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能源究竟属于农产品还是非农产品并未形成定论。薛狄(2009)认为,不能仅从环境产品谈判的产品范围来判定被划入农产品的生物燃料不属于环境产品,同时,关于只有工业品才是环境产品的观点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因此,出现了贸易政策上的两难困境:一方面,每个WTO成员方都愿意通过削减生物燃料关税, 鼓励国内生物燃料的消费, 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非燃料使用目的的国内产品进行关税保护。在非传统因素的作用下,产品的单一贸易政策并不能较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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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征二:少数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农产品全球价值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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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数跨国公司如何主导农产品价值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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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宗农产品市场是准垄断市场,世界70%~80%的大宗农产品贸易由少数跨国公司掌控(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课题组,2013),比如,四大粮商ABCD——ADM(Archer Daniels Midland)、邦吉(Bunge)、嘉吉(Cargill)、路易达孚(Louis Dreyfus)。对许多农产品来说,跨国公司的规模经营及其技术战略的推行带来了农业生产的产业化。例如,全世界3/4的小鸡、2/3的牛奶、1/2的鸡蛋和1/3的生猪都是由产业化的养殖生产线生产出来的(UNCTAD,2009);在咖啡产业中,国际贸易公司拥有大约2500万农民与5亿消费者,最大的4家贸易公司占据的市场份额分别是40%和45%。最大的咖啡生产国的原料收购价格占产品价格的份额由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1/3下降到2002年10%,而咖啡的销售额却翻了一番。在可乐市场,贸易公司、可乐磨粉公司和糖果制造公司的市场集中度在40%~50%之间。其他农产品如糖、谷物、茶叶和鲜花都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发展中国家获得的产品价值份额不断下降,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60%左右下降到1998~2000年的30%以下(World Bank,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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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时常跨越各自的价值链与许多上下游的跨国公司结成重要的战略联盟,形成更加强大的市场垄断力量。比如3个最先进的联盟:孟山都/嘉吉联盟(Monsanto/Cargill)、可那格拉联盟(ConAgra)和诺华提斯与ADM联盟(Novartis/Archer Daniels Midland)。正如农业生产垂直相关活动的聚集一样,这些联盟包括了供应链的种子、化肥、加工、包装和贸易活动,并且包括不只一种农产品。这种市场集中在性质上不同于过去几十年比较普遍的单个产业内的市场集中,具有更大的市场垄断势力。拥有专利权的农产品种子和化肥的供应由仅有的几家跨国公司控制。例如,最大的4家农产品种子跨国公司控制了全球农产品种子市场的53%,其中最大的孟山都公司占据了23%的市场份额(冯志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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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跨国公司主导下的农产品价值链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以中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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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500强企业中的农业食品类跨国公司大多数在中国开办了合资或独资公司,投资领域涉及农业投入(种子、研发)、农产品加工、流通及农产品销售的整条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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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豆为例,四大粮商垄断了国际粮食市场贸易量的80%,是大宗农作物的定价者,并选择了大豆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敲门砖。首先是美国大豆协会为推动跨国粮商在中国的大豆业务,积极宣传推广进口大豆的优势;然后是跨国粮商通过参股国内大豆压榨企业,极力让参股企业购买进口大豆,逐步控制了中国大豆的进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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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1996年成为大豆净进口国,到2007年中国大豆净进口数量为3082万吨,是1996年的28倍,2013年进口量为6341万吨,进口依存度约84%。目前全国97家大型油脂企业中,64家被外资控制,比例高达66%。在控制大豆进口权后,跨国粮商凭借其对国际市场大豆流通的控制权和掌控国际大豆定价权的优势,造成中国大量油脂加工企业亏损,继而展开大规模并购,短短几年时间就使中国80%的大豆压榨能力被四大粮商和AMD参股的丰益国际集团所控制,仅丰益国际集团旗下的益海集团就占有国内整个食用油市场的40%(王帅,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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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传统的贸易减让方案难以适用跨国公司主导下的农产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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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贸易减让方案从本国基本情况出发,比如中国坚持“粮食自给,口粮安全”。从大豆受跨国公司操控的案例可以看出,在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农产品贸易下,贸易政策的作用对象不再直接明确,农产品自由化的三大支柱作用正在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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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支持: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渗透的深入,部门农民已经融入农产品价值链,因此国内对农民的补贴可能间接形成对跨国公司的成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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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准入:在跨国公司占主导的农产品价值链下,跨国公司能够有效避开贸易壁垒或成本补偿方式,因此农产品关税可能难以构成影响跨国公司行为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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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竞争:与国内支持类似,出口补贴削减与出口信贷的作用对象并非为直接对象,因此在跨国公司主导下,最终的落脚点将是跨国公司的利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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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征三:基于要素禀赋的农产品贸易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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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产品的要素密集度分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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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按要素密集度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1)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大宗农产品(谷物、油籽、棉花、糖料、烟草等);(2)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包括中间产品(畜产品、蔬菜、水果等)和消费者导向产品(肉类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蔬菜水果加工品、食糖、饮料等)(张姝,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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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植物油、棉花等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进口直接增加国内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缓解需求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保障粮食安全提供了空间和余地。此外,水果、蔬菜等劳动密集型优势农产品出口占生产总量不足3%,对资源环境不造成压力,但有效带动了加工增值和产业升级,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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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于要素禀赋的农产品贸易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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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土地和水资源有限,但农民劳动力资源丰富,因此实施农产品贸易替代——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出口换取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进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压力和粮食安全问题。农产品贸易替代有两个途径(刘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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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粮食转化品进口,以粮食转化品替代一部分粮食生产,并减少粮食加工过程中的粮食损耗。粮食转化品包括肉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油等产品,其生产加工都需要消耗大量粮食。如果粮食转化品生产规模过大,将造成大量粮食消耗,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粮食消费。统计数据显示,养殖业每生产一公斤猪肉,饲养过程中将消耗玉米等粮食3公斤,每生产一公斤大豆油,需要压榨8公斤大豆。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用油以及肉类消费数量明显增加,每年在畜牧养殖业上的粮食消耗平均增长了约20%,占粮食总量的近四成。加大食用油、饲料等粮食转化品进口,适当控制国内粮食加工产业规模,可以大大减少国内粮食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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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发展食物贸易,回避粮食进口的敏感性。进口粮食能够增加国内粮食供给与储备,但是发展食物贸易可以有效避开粮食进口的贸易风险,逐步建立与国际主要粮食出口国稳定的贸易关系。与粮食生产相比,食物贸易同样可以起到缓解粮食供给压力的效果,同时进一步发挥我国农业生产比较优势,引导更多农业生产和加工资源集中到更具比较优势的行业。众所周知,粮食贸易的敏感性会让粮食出口国具有更加明显的主导优势,一旦我国需要大规模进口粮食,面临的困境可想而知,而食物贸易的发展可以让粮食出口国从限制粮食出口转变为主动推动食物贸易,有利于减少我国相关产业的粮食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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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农产品贸易的新特征与农业模式草案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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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草案》自由化安排与新特征相违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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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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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国内支持的各组成部分采用分层公式削减或给予支持上限的限制。以扭曲贸易总量(OTDS)为例,当OTDS高于6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单位时,对OTDS应削减80%;当OTDS高于100亿美元低于或等于6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单位时,对OTDS应削减70%;当OTDS低于或等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单位时,对OTDS应削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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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削减方案以补贴金额为基准,便于衡量和国别比较。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尤其没有体现近十几年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特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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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传统因素的影响下,基于补贴总额的削减无法区分某一产品是用于食物等传统用途还是用于生物能源的生产等非传统用途。对于发展生物能源的经济体来说,在初期提供支持以保证生物能源发展的持续稳定,但这一内容并不包含在可免除削减的绿箱之中,因此受到分层削减的约束。这样的自由化安排并不利于生物能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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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国公司主导下的农产品价值链中,国内针对农民的补贴,其最终受益者有可能是外国的跨国公司,因此各国政府极力争取的合理补贴最终降低了外国跨国公司的成本,这并非是政府的初衷。此外,跨国公司之间在农产品价值链上的联盟与合作,使贸易壁垒的转移与成本的转嫁更为便利,因此有可能使本要削减对优势产品的补贴,但最终的承担者却是劣势产品;另一方面,针对某一产品的补贴,可能在跨国公司的相互作用下,最终受益者是其上游或者下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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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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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料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的生产原料主要是大豆、玉米、动物脂肪,日本采用回收的废食用油,欧盟的生产原料主要是油菜籽和动物脂肪,巴西的主要原料为大豆、棉籽、葵花籽、油菜籽、蓖麻籽和棕榈,中国采用大豆、地沟油、棉籽、小桐籽、油菜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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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列出了生产生物燃料的主要经济体使用农产品的平均税率及进口规模情况。除了欧盟的动物脂肪(6.9%)和中国的棉籽(7.5%),实施税率均在5%以下,表明生物燃料生产国对于生物燃料的主要投入品基本开放;若按2008年市场准入减让方案执行,除了部分产品外,约束税率将低于或接近实施税率,有助于进一步开放。对于巴西来说,削减后税率远远高于实施税率,因此削减并不具有实际影响。从进口量来看,美国的大豆和玉米、欧盟的油菜籽、巴西的大豆和中国的大豆、棉籽、油菜籽进口量较大,且平均税率较低,有助于生物能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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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市场准入的自由化方案仍然面临与国内支持类似的问题:一方面,现有的削减方案无法区分农产品投入的用途,即用于传统用途还是非传统用途,因此难以突破两难的政策困境;另一方面,在跨国公司主导下,市场准入壁垒的削减的受益者是本国农民还是跨国公司?如果是后者,各国政府的进攻利益与防守利益将发生变化,那么自由化方案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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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农产品采用海关HS税号:大豆(HS1201)、玉米(HS1005)、动物脂肪(HS1501-1503、1505-1506)、油菜籽(HS1205)、棉籽(HS120721、HS120729)、葵花籽(HS1206)、蓖麻子(HS120730)、棕榈(HS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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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国海关统计,并按2008年12月形成的市场准入减让方案(Rev.4)执行减让(不考虑敏感产品及灵活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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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新成果与新特征相一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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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达成的巴厘一揽子协定在许多方面考虑了近十年来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新特征,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寻找到利益共同点,迈出了“发展回合”的第一步,包括:绿箱范围扩大;解决发展中国家对粮食公共储备的担忧;对未完成的配额管理提出建议;出口补贴适用的原则;以及为最不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棉花市场,并在提高棉花产量方面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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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方面的内容,看似灵活性强,对实践的实质影响有限,但是反映了近十年来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新特征,体现了全球经济体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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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业资源紧张的背景,在绿箱的一般服务中纳入了与土地改革以及农村生活安全的内容,包括:土地修复、土壤保护与资源管理、干旱治理与防洪、农村发展计划、发行财产契约、农民安置项目。最新纳入绿箱主要涉及有助于保护和治理农业资源和有助于农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这些内容也是《草案》的修改内容。从《草案》涉及但是巴厘一揽子协定未纳入的内容也能够看出,巴厘一揽子协定密切关注近十年的新特征,比如:食物股权并购、为抵御疾病或病虫害的直接支付等,这些并不是新特征所反映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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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不同立场的经济体在“出口补贴”上达成补贴的“最大克制”原则和削减的“最大努力”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非传统因素在农产品市场发挥较大作用。当无法区分农产品用途时,各经济体在发展生物能源上具有一致利益:处于同一条价值链上时,一方的补贴很可能成为另一方的收益,因此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宽容态度;此外,这样的价值链的形成离不开跨国公司的作用,当补贴的最终对象与削减的真实作用对象并不明确时,各经济体都面临无的放矢的难题,从而在看清局面之前,采取对各方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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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全球棉花贸易掌控在少数几家跨国公司时,比如,路易达孚、嘉吉等,不难预料“在棉花贸易方面,为最不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并为这些国家提高棉花产量提供协助”的谈判成果最终的受益者将是这几大国际棉商,同时最不发达国家的棉花产量提高、出口规模扩大、农民收入增加,协定的达成实现了发达经济体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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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后巴厘时代农产品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新要求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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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产品贸易不断涌现的新特征,农产品多边贸易自由化方案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反映农产品贸易的新特征及成员方的共同利益。建议在后巴厘时代,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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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考虑农产品的多功能性,尤其是非传统用途。以往的贸易自由化安排多以农产品作为食物等传统需求为出发点,对农产品作出国内支持、市场准入和出口竞争等自由化安排。但是,当农产品用于生物能源的生产要素时,其对成员方的影响将被赋予粮食安全之外更多的意义,包括促进全球能源可持续发展、带动发展中成员的农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提高等。因此,对于具有此类功用的农产品,自由化方案既应该考虑粮食安全,也应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数量之外,给予更多促进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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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考虑农产品来源的可追溯性。全球农产品生产的绝大部分由几大跨国公司掌控,但是传统贸易自由化安排仍然基于进口来源国和出口目的地当地生产与消费特征,其受益方往往并非是政策安排所指向的对象,而是跨国公司。因此,农产品来源的可追溯性将使贸易政策的指向更加明确,从而避免出现无的放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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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考虑本国的要素禀赋。各国的要素禀赋不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安排应考虑基于各国要素禀赋的灵活性安排,鼓励出口本国要素禀赋充裕的农产品,进口要素禀赋稀缺的农产品,同时,保证口粮安全的前提下,进口粮食转化品可以成为中国目前缓解粮食生产压力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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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正式采用了农业的多功能性的提法,包括: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生态功能和文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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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厘一揽子协定已达成2年,近期WTO在农产品方面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全面取消出口补贴。研究这些成果对各成员方产生的影响固然重要,但是如今在农产品多边贸易市场准入自由化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并且正是农产品多边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阻碍;因此,审视支撑这些成果达成的背景将有助于改进已有的市场准入自由化方案,推动农产品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农产品贸易多哈回合自2001年启动以来,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已经形成一些重要的新特征,包括:农产品的多功能性、跨国公司主导全球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基于要素禀赋的贸易替代等。已经达成的农产品自由化成果充分考虑了这些新特征,因此能够反映成员方的共同利益,从而推动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进程。最新版的农业模式草案是进一步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自由化的良好基础,本文将针对该方案与农产品贸易新特征作对比分析,从而以中方视角提出未来自由化方案如何体现新特征的方案建议。
Abstract
There has been two years since Bali package agreement reached, and there is another important achievement for WTO in agriculture which concluded a comprehensive elimination of export subsidies.The study on the impact of these results are important, however it couldn’t neglect that market-accession in agriculture is still pending and hamper further multilateral libera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trade.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to examine the background of these achievements which assist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market-accession liberalization program. Since the launch of the Doha Round in 2001, some new feature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rade has been arising, including: the versatili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global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rade dominated by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as well as trade substitution based on factor endowments. Existing achievementshas been fully taken into account these new features, which reflected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WTO members. The latest version of the agricultural draft is a good basis for further agricultural liberaliz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 this paper would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on future considerations in agriculture negot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