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允许进口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即替代国方法,计算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议定书第15(d)段第二句的规定,第15(a)(ii)段将于中国入世15年后到期,即2016年12月11日。对于该段到期后的法律效果和影响仍然存在争议。
-
本文认为议定书第15(a)(ii)段的到期将终止替代国方法的使用。本文首先澄清了为什么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然后分别探究了议定书第15条中将于2016年底到期条款以及存续条款的含义和法律效果,并分析了为什么替代国方法应该于2016年后终止。
-
一、 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层面法律问题
-
有观点认为,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条款包含了中国是非市场经济的假设,①中国在2016年后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行业或产业在2016年后仍将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因此在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必须使用替代国方法确定正常价值。①这一观点未能厘清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之间的关系。
-
(一) 议定书第15条既没有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假设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
WTO协定中并没有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根据GATT 1994、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以及WTO反倾销协定(下称《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反倾销领域可能存在三种经济形态,即市场经济、非市场经济和转型经济,但是WTO协定并没有对这些术语进行定义。通常,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被默认为市场经济,除非WTO协定中另有规定或说明。比如,GATT 1994第V:1条的注释和补充规定第2段所描述的一种非市场经济的形态。②
-
没有任何WTO协定的条文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也没有承认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上,在加入WTO之时,中国可能被一些WTO成员认定为一个转型经济国家。比如,议定书工作组报告第150段提到“中国仍在继续向完全市场经济转型”。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入世议定书第15(d)段的第一句和第三句仅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进口成员可以依据其国内法认定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文并没有授权进口成员认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换句话说,中国在议定书第15(d)段下有权利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但是进口成员为了反倾销的目的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没有WTO法律依据。
-
因此,进口WTO成员依据其国内法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认为议定书的相关条款,比如第15(a)(i)和(ii)段以及第15(d)段的第一句和第三句,包含一个关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的假设,没有WTO法律依据。
-
(二) 第15条是为了解决价格的可比性问题,不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在认定是否存在倾销时,需要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正常价值是指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③国内交易价格是否可比是确定正常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④
-
《反倾销协定》第2.2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出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的可比性可能有问题,包括出口国市场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或销售量较低,或存在特殊市场状况。在GATT 1994第VI:1的注释和补充规定第2段中,对于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可能也不适于进行比较。另外,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150段也提到了某些WTO成员的关注,即中国的国内成本和价格可能并不总是可比,因为中国经济仍然在向完全市场经济转型,所以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确定成本和价格的可比性可能存在特殊困难。
-
为了解决这一困难,议定书第15条以“确定补贴和倾销中的价格可比性”为标题规定了一些确定正常价值的特殊规则。特别是,第15(a)(i)段规定被调查的生产者可以证明被调查的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第15(d)段的第一句和第三句规定中国可以依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明国别或行业或产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成功了,那么关于中国价格可比性的困难就不存在,正常价值应当使用市场经济方法来确定。如果失败,那么替代国方法就可以被使用。
-
因此,议定书第15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价格与成本的可比性问题,虽然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证明市场经济地位来实现,但是第15条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中国、特定行业或产业、或单个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也就是说,证明市场经济地位只是一种手段,它是以解决价格可比性困难为目的。
-
(三) 证明市场经济地位是获得使用市场经济方法的充分条件,不是必要条件
-
从逻辑上来说,认为中国必须证明其是市场经济或中国的行业或产业或中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必须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以便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使用市场经济方法的观点是错误的。
-
议定书第15(a)(i)段规定,如果中国的个体出口商或生产商证明了它的市场经济地位(条件),那么市场经济方法必须被使用(结论)。这是一种典型的充分条件的表达方式,它意味着只要条件成立,结论必然成立,这与必要条件的表达方式是不同的。在必要条件中,为了让结论成立,条件必须存在。如果议定书的起草者有意为中国出口商或生产商设定一个必要条件以获得使用市场经济方法,那么他们应该使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比如,只有个体出口商或生产商证明了它的市场经济地位(条件),市场经济方法才能被使用(结论)。同理,议定书第15(d)段第一句和第三句也是充分条件的表达方式,即第15(a)段的整体终止并不以市场经济地位为必要条件。
-
这种逻辑结构也得到议定书第15(a)(ii)段的支持,该段规定如果中国个体出口商或生产商未能证明它的市场经济地位(条件),那么替代国方法可以被使用(结论)。这说明议定书并不强制要求调查当局在所有中国个体出口商或生产商未能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替代国方法。因此,议定书第15条的这种逻辑结构可以推论,放弃替代国做法并不必然以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为前提。
-
(四) 中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可比性的困难可能已经并不存在
-
正如美国商务部所指出的,几乎没有市场经济价格是不受任何扭曲的。①因此,即使基于欧美的市场经济标准,中国的经济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很完美,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成本和价格在反倾销调查中不可比。
-
事实上,与中国入世时相比,市场力量在中国的价格确定过程中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价格可比性的困难可能已经不复存在。比如,在2007年,为了改变不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美国考虑了中国经济的重大变化因素,特别是美国商务部承认90%在中国交易的商品的价格都已经由市场力量决定。②
-
中国发改委于2015年10月26日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央政府价格目录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中国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已成例外。在这一目录中,只有七类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是由中央政府制订的,包括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特殊药品和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③这些产品和服务主要限于公用设施和公共福利,并且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也很常见。因此,即使中国在2016年后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这并不意味着替代国方法必须继续适用,因为价格可比性的困难可能已经并不存在。
-
(五) 美欧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和实践已经远超出了解决价格可比性困难的必要程度,造成了替代国方法的滥用
-
欧盟法律没有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但是欧盟委员会的一个工作文件设定了有关被调查国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④美国关税法1930第771(18)(A)节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行政当局认定的成本或价格不依市场原则运行的任何国家,该国市场上的商品销售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第771(18)(B)节要求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考虑六个因素。⑤除此以外,欧盟理事会第1225/2009条例第2.7(c)条给个体出口商或生产商设定了市场经济地位的另外五条标准。⑥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也确立了行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即行业市场导向测试。⑦
-
从美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本身来看,是否市场经济国家的核心问题是商品的价格或成本和价格的可比性。但如果对欧盟和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标准可能已经偏离了价格可比性这一核心要求。比如,即使WTO协定也没有一个完整的投资协定,美国的第三条标准却要求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开放外国投资。另外,虽然《反倾销协定》第2.2.1.1条只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会计记录与出口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一致,欧盟的第三条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却要求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不论这些标准是否与WTO规定一致,也不论这些标准是否真的与市场经济地位相关,至少从标准本身很难看出它们与反倾销中的价格可比性有什么直接的联系。
-
欧盟最后一次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评估是2008年9月,欧盟在此次评估中认为中国只满足第二条标准。另外,自2012年以来,没有个体中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就美国而言,最近一次为了美国反倾销法目的认定中国仍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是美国商务部于2006年5月15日在对来自中国的横格纸反倾销调查备忘中做出的。另外,还没有任何中国产业通过了美国商务部的行业市场导向测试。
-
如果分别对欧盟和美国基于各自的市场经济标准所做出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报告进行详细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报告里讨论的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被《反倾销协定》或其他协定所涵盖,或与价格可比性没有关系。比如,在对来自中国的横格纸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关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备忘中考虑了中国的法治因素,包括司法的独立性和腐败等。①这些因素根本不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独有的问题,也与价格可比性没有任何联系。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美国商务部在备忘中对货币兑换、外国投资、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审查。
-
再比如,在欧盟针对第一条市场经济标准关于资源分配和企业决策的审查中,欧盟认为由于出口税和出口管制或增值税退税政策,以及其他各种补贴,中国出口商或生产者可以降低其生产成本。②不论这些政府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定,它们肯定不属于倾销的范畴,即个体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价格歧视行为。③正如专家组在欧盟–生物柴油案中强调,倾销的概念并不包含政府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扭曲或生产投入的价格受政府措施影响的情形。④
-
因此,欧美国内法中的市场经济标准和实践做法已经与解决反倾销中的价格可比性困难严重脱节,并进一步导致了替代国方法的滥用。
-
二、 议定书第15(a)(ii)段到期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替代国方法的使用
-
议定书第15条可以分为两类条款:一是将到期的条款,即第15(a)(ii)段和第15(d)段的第二句;二是2016年12月11日后将存续的条款,特别是第15(a)段的起首条款,第15(a)(i)段,以及第15(d)段的第一句和第三句。在判断2016年12月11日后将发生什么时,第15条的这两类条款都应该赋予含义和法律效果,①任何一部分都不得被解释成多余或无效的内容。②
-
一些主张非市场经济方法可以在2016年后继续使用的观点,选择性地忽略第一类条款的含义和影响,只专注于分析存续条款。③有些观点甚至直接将第一类条款从议定书中删除,好像这些条文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④这种条约解释方法违背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既不对条约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⑤又不使条约的所有用语有意义和法律效果。⑥
-
(一) 第15(a)(ii)段是唯一授予进口成员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
-
虽然从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条款用语来分析,可能构成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有两个,一是第15(a)(ii)段,二是第15(a)段的起首条款,但是第15(a)(ii)段是议定书第15条中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
-
就第15(a)段的起首条款而言,伯纳德•奥康纳(Bernard O’Connor)认为第15(a)段的起首条款部分包含了一个基于第(i)和(ii)段的“二者择一”的测试。即使第15(a)(ii)段到期了,起首条款部分仍然存在并且要求使用一种非基于严格比较的方法。另外,“第15(a)段的起首条款部分只是“基于”(i)或(ii)段的内容来适用,由于“基于”与严格按照(i)或(ii)段的内容来适用是不同的,所以进口WTO成员可以与(i)或(ii)段规定不同的方法来适用。”⑦有些人支持这一观点。⑧
-
首先,第15(a)段的起首条款本身的结构揭示了该起首条款并未授予进口成员一项独立的权利,因为该起首条款并不能独立适用。该起首条款规定,进口成员可以基于条件X或Y选择使用方法A或B。这种结构与那些自成体系不用诉诸于其他附属条文的条款不同。以《反倾销协定》第2.2.2条为例,该条的起首条款本身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行政、管理和一般费用和利润应当如何确定。只有在《反倾销协定》第2.2.2条起首条款中规定的方法不可用时,WTO成员才可以选择《反倾销协定》第2.2.2条的第(i)、(ii)或(iii)段的方法。因此该起首条款与第2.2.2条的每一个子段都是可以独立适用的,特别是该条的起首条款部分可以在没有三个子段的情况下独立适用。另一个例子是GATT 1994第20条,上诉机构提出了双重测试:一个测试是第(a)-(j)段,另一个测试是起首条款部分的要求。①每一个测试都必须单独进行,并且起首条款包含了成员为了捍卫自己的立场所必须满足的独立的法律要求。因此,第15(a)段的结构和逻辑证明了第15(a)段的起首条款必须与(i)和(ii)段一起适用,起首条款本身并未给进口成员设立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
其次,替代国方法在2016年后不可能“基于”将已经到期的第15(a)(ii)段继续适用。上诉机构在欧共体–沙丁鱼案中指出,如果要说一事物是另一事物的基础,那么两者之间必须存在一种非常强而紧密的联系。②另外,上诉机构注意到,“至少……一事物不可能被认为是基于其他事物,如果两者是相互矛盾的”。③鉴此,很难理解2016年后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可能与已经到期的第15(a)(ii)段之间存在一个非常强而紧密的联系。此外,第15(a)(ii)段的到期将明确禁止使用替代国方法,而在2016年后依据第15(a)的起首条款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将与第15(a)(ii)段到期的法律效果相矛盾。因此,在2016年后依据第15(a)的起首条款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将违背该起首条款中关于“基于”的要求。
-
第三,如果第15(a)段的起首条款可以独立适用并且授予进口成员使用替代国方法的背离权利,那么它一开始就具有这样的法律效果,而不是在第15(a)(ii)段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后突然变得可以独立适用。如果该观点成立的话,它意味着第15(a)段的起首条款和第15(a)(ii)段都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授予进口成员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权利。这将导致整个第15(a)(ii)段在一开始就变得多余,这一结果不符合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
-
最后,第15(a)(ii)段的上下文也支持第15(a)(ii)段是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结论。正如福尔克特•罗夫斯姆(FolkertGraafsma)和埃琳娜•库玛舒娃(Elena Kumashova)论证的那样,作为第15(a)(ii)段的上下文,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151段给进口成员适用议定书第15(a)(ii)段,即使用替代国方法,提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如果第15(a)(ii)段不是唯一授予进口成员背离市场经济方法的条款,而是其他条款,比如第15(a)段的起首条款,那么在2016年后进口成员在使用替代国方法时甚至都不需要再遵守工作组报告第151段的规定。也就是说,第15(a)(ii)段的到期将使中国生产商处于更困难的境地。④另外,李政浩指出,虽然工作组报告第151段不是WTO协定的一部分,也不构成对WTO成员的约束,但是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b)段的规定,它可以构成解释第15(a)(ii)段的上下文。因为工作组报告是诸多WTO成员为了达成中国入世议定书所产生的并且为各方接受的文件。①
-
(二) 第15(a)(ii)段的到期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和中国生产商的举证责任
-
为了确定第15(a)(ii)段到期的含义和效果,必须首先基于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上下文以及目的和宗旨解释清楚第15(a)(ii)段本身的含义,②对条文所涉及的特定用语的解释是这种解释方法的第一步。③
-
议定书第15(a)(ii)段规定:“(ii)如受调查的生产商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进口WTO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
这一规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国生产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授予进口WTO成员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权利。即,如果中国生产商未能清楚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那么进口WTO成员可以使用替代国方法。
-
议定书第15(d)段第二句规定“无论如何,第(a)(ii)段应当自加入之日15年后到期”。特别值得注意是的第15(d)段第二句开头所使用的“无论如何”这个用语。牛津英语词典将“无论如何”等同于“for anything that might happen”。因此,这一用语是指明特定行为的最强烈的用语之一,并且没有例外。
-
虽然不可能完全列出2016年12月11日之后会发生什么,以下三种情况应该是议定书第15(a)段和(d)段所能够预设的:1.中国没有能够证明它是市场经济国家;2.中国没有能够证明某一特定行业或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3.中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不能清楚地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
因此,无论2016年12月11日之后发生什么,议定书第15(d)段均无条件和绝对地终止授予进口WTO成员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权利。“无论如何”这一用语没有给进口成员留下任何空间和可能性来操纵对第15(a)(ii)段到期法律效果的解释。换句话说,终止替代国的做法不取决于任何WTO成员国内法中的市场经济标准。
-
这一结论与上诉机构在欧盟–紧固件案中的法律解释一致。上诉机构认为“……第15(a)段包含了涉及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的特殊规则。第15(d)段反过来又规定这些特殊规则将于2016年到期,并且设定了这些特殊规则在2016年之前提前终止的特定条件”。④在上诉机构看来,中国入世15年是整个特殊规则的截止期,并且该规则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早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换句话说,如果中国能够证明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或具备市场经济条件,那么这些特殊规则应于2016年12月11日之前终止。即使中国没有能够满足这些条件,这些特殊规则也应当无论如何在2016年后终止。
-
有观点认为上诉机构在欧盟–紧固件案中的说法是一个附带意见,因此没有必要遵从该意见。①虽然上诉机构在欧盟–紧固件案中所解决的争议问题确实不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段的含义和法律效果,并且上诉机构所陈述的内容可能也不构成一个裁决理由,但是上诉机构在该案中所陈述的内容足以构成第15(a)和(d)段之间关系的法律解释。在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情况下,②争端解决机构已经通过的在以前上诉机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也不应该被忽视。③
-
最后,值得注意是,如前文所述,第15(a)(ii)段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国生产商的举证责任,二是进口WTO成员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权利。因此,从赋予条约的所有用语含义和法律效果的角度来说,④第15(a)(ii)段的到期也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中国生产商的举证责任。虽然乔治•米兰达(Jorge Miranda)的举证责任转移说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⑥但是乔治•米兰达的观点从另一个角度也间接证明了2016年后中国生产商的举证责任将终止,否则举证责任为什么要转移呢!
-
(三) 替代国方法在2016年后不可能基于第15(a)(i)段继续适用
-
有一些观点认为,2016年后中国出口商或生产者在第15(a)(i)段下仍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第15(a)(ii)段到期后将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使用中国的价格或成本,那么第15(a)(i)段将变得没有意义。⑦
-
一个条款是否有意义,关键要看该条文本身的通常含义是什么。与第15(a)(ii)段相似,第15(a)(i)段也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国生产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进口WTO成员必须使用市场经济方法。显然第15(a)(i)段项下的举证责任与第15(a)(ii)段下的举证责任是同一举证责任,两个条款的唯一不同在于举证成功和失败的法律后果不一样。既然如前文所述,第15(a)(ii)段的到期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中国生产商的举证责任,那么2016年后中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第15(a)(i)段下的举证责任也将一并终止。因此2016年后第15(a)(i)段只剩下了进口WTO成员使用市场经济方法的义务。也就是说,2016年后第15(a)(i)段的法律含义在于要求进口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市场经济方法。从这个角度来说,2016年后存续的第15(a)(i)段与第15(a)(ii)段到期后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不会变得没有意义或无效。这一解释也符合上诉机构关于条约必须进行整体解释的要求,①解释的结果也是“协调一致,并且与条约整体相融洽”。②
-
无论如何,在2016年后,进口成员不可能因为中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第15(a)(i)段下仍然负有举证责任,就基于第15(a)(i)段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第15(a)(i)段的目的是规定何时进口成员应当使用市场经济方法,第15(a)(ii)段的目的是规定何时进口成员被允许使用替代国方法。后者于2016年到期并不能将前者转变为一个使用替代国方法的隐含权利。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不允许将进口成员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权利解释并转入第15(a)(i)段。③否则,与前文关于第15(a)段起首条款的论述相似,第15(a)(ii)段将变得自始多余。
-
(四) 补充解释方法可以确认替代国方法应当于2016年后终止
-
通过补充解释方法,特别是条约缔结时的情况,可以确认替代国方法应当于2016年12月11日后终止。特别是《中美双边WTO协定摘要》中的一个声明值得关注。该声明指出“已经同意的议定书条款确保了美国公司和工人在面对包括倾销和补贴在内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是将拥有很强的保护……这个条款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有效……”④另外,美国的贸易代表查伦•巴尔舍夫斯基(Charlene Barshefsky)在美国众议院的听证会上解释时提到双边协定“允许我们的非市场经济倾销计算方法持续使用15年”。⑤就欧盟而言,在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入世的提案中也提到了欧盟的特殊程序和方法将在中国入世后继续使用15年。⑥
-
条约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缔约方的共同意图。⑦虽然上述美国和欧盟的单方声明不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b)段的上下文,它们肯定可以作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所提及的条约缔结时的情况,以便查明成员的共同意图。⑧这些声明很明确地针对中国入世议定第15条关于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另外,这些声明是正式公布的,并且已经公开可获得以便利害关系方获得相关信息。①因此,WTO成员的共同意图就是在中国入世15年后终止替代国方法。
-
三、 结论
-
议定书第15条是谈判妥协的结果,中国在议定书中认可的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为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确定正常价值时,可能存在价格与成本可比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困难,第15(a)(ii)段授权进口成员诉诸替代国方法。中国从来没有承认自己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WTO协定也没有任何条文将中国归入非市场经济国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只是解决价格可比性困难的手段之一,它不是使用市场经济方法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方法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
在恰当地运用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规则对议定书第15条进行解释后,可以看出议定书第15(a)(ii)段是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它到期的法律效果是非常清楚的,即替代国方法不仅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中国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也将终止。另外,仍将存续的条款,例如第15(a)段的序言和第15(a)(i)段都不能作为在2016年后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
-
①Jorge Miranda,“More on Why Granting China Market Economy Status after December 2016 is Contingent upon Whether China has in Fact Transitioned into a Market Economy”,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6, 11(5):248.
-
①Jorge Miranda,“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3): 102.
-
②EC-Fasteners,WT/DS397/AB, footnote 460 to para.285.
-
③《反倾销协定》第2.1条。
-
④US-Hot-Rolled Steel, WT/DS184/AB, para.165.
-
①USDOC,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ertain Lined Paper Product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hina”)-China’s status as an NME(“NME”), A-570-901, Memorandum, August 30, 2006, p.6.
-
②USDOC, Memorandum from Import Administration regarding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oated Free Sheet Paper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ether the Analytical Elements of the Georgetown Steel Opinion are Applicable to China’s Present-Day Economy, C-570-907, 29 Mar.2007, available at http://enforcement.trade.gov/download/prc-cfsp/CFS%20China.Georgetown%20applicability.pdf.
-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来源于: http://www.ndrc.gov.cn/fzgggz/flfg/flgz/201510/t20151026_755955.html.
-
④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on Progress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wards Graduation to Market Economy Status in Trade Defence Investigations, SEC(2008) 2503 final, 19/09/2008
-
⑤Section 771(18), US Tariff Act.
-
⑥Council Regulation(EC) No 1225/2009 of 30 November 2009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J L343, 22.12.2009, p.51.
-
⑦USDOC, Issues and Decision Memorandum for the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ertain Color Television Receiver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9 FR 20594, April 16, 2004, p.10.
-
①USDOC, Antidump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ertain Lined Paper Product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hina”)-China’s status as an NME(“NME”), A-570-901, Memorandum, 30August 2006, page.79.Available at:http://enforcement.trade.gov/download/prc-nme-status/prc-lined-paper-memo-08302006.pdf.
-
②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on Progress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wards Graduation to Market Economy Status in Trade Defence Investigations, SEC(2008) 2503 final, 19/09/2008, p.7-11.
-
③US-Zeroing(Japan), WT/DS322/AB, para.111.See also US-Stainless Steel(Mexico), WT/DS344/AB, para.98.
-
④EU-Biodiesel(Argentina), WT/DS473/R, para 7.240.
-
①US-Gasoline, WT/DS2/AB/R, p.23.
-
②US-Gasoline, WT/DS2/AB/R, p.23.
-
③Bernard O’Connor,“The Myth of China and Market Economy Status in 2016”, source from: http://worldtradelaw.typepad.com/files/oconnorresponse.pdf, accessed on 15 August 2015.
-
④Terence P.Stewart, William A.Fennell, Stephanie M.Bell& Nicholas J.Birch,“The Special Case of China: Why the Use of an NME methodology Remains Applicable to China after 2016”,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6):275.See also, Laurent Ruessmann& Jochen Beck,“2016 and the Application of an NME Methodology to Chinese Producers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10): 460.
-
⑤Korea-Dairy, WT/DS98/AB/R, para.81.
-
⑥US-Gasoline, WT/DS2/AB/R, p.23.
-
⑦Bernard O’Connor, The Myth Of China and Market Economy Status in 2016, http://worldtradelaw.typepad.com/files/oconnorresponse.pdf, accessed on 15 August 2015.
-
⑧Terence P.Stewart, William A.Fennell, Stephanie M.Bell& Nicholas J.Birch,“The Special Case of China: Why the Use of an NME methodology Remains Applicable to China after 2016”,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6): 276.See also, Alan H.Price, Timothy C.Brightbill and Scott Nance,“The Treatment of China as an NME country after 2016”, Wiley Rein LLP, September 15, 2015.
-
①US-Gasoline, WT/DS2/AB/R, p.22.
-
②EC-Sardines, WT/DS231/AB/R, para.245.
-
③EC-Sardines, WT/DS231/AB/R, para.248.
-
④FolkertGraafsma& Elena Kumashova,“In re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an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emporary Derogation or Permanent Modificat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4):157.
-
①Zhenghao Li,“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Accession Protocol in Light of the Working Party Report”,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6, 11(5):233-234.
-
②Argentina-Footwear, WT/DS121/AB/R, para.91.
-
③US-Softwood Lumber IV, WT/DS257/AB/R, para.58.
-
④EC-Fasteners(China), WT/DS397/AB/R, para.289.
-
①Jorge Miranda,“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3), footnote 24.See also Theodore R.Posner,“A Comment on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by Jorge Miranda”,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4): 152.
-
②US-Stainless Steel(Mexico), WT/DS344/AB/R, para.160.
-
③US-Stainless Steel(Mexico), WT/DS344/AB/R, para.158.
-
④US-Gasoline, WT/DS2/AB/R, p.23.
-
⑤Jorge Miranda,“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3):103.
-
⑥Brian Gatta,“Between‘Automatic Market Economy Status’and‘Status Quo’: A Commentary on‘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4):169.See also Matthew R.Nicely,“Time to Eliminate Outdated Non-market Economy Methodologies”,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4):162.See also Theodore R.Posner,“A Comment on Interpreting Paragraph 15 of China’s Protocol of Accession by Jorge Miranda”,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4):151.
-
⑦Terence P.Stewart, William A.Fennell, Stephanie M.Bell& Nicholas J.Birch,“The Special Case of China: Why the Use of a Special Methodology Remains Applicable to China after 2016”,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2014, 9(6): 276.
-
①Korea-Dairy, WT/DS98/AB/R, para.81.
-
②US-Continued Zeroing, WT/DS350/AB/R, para.268.
-
③India-Patents(US), WT/DS50/AB/R, para.45.
-
④Summary of U.S-China Bilateral WTO Agreement, White House Public Liaison Briefing in summarizing the U.S.-China Bilateral WTO Agreement, November 17, 1999
-
⑤Hearing before th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ne Hundred Sixth Congress Second Session available at: http://www.gpo.gov/fdsys/pkg/CHRG-106hhrg67129/html/CHRG-106hhrg67129.htm, accessed on 27 August 2015.
-
⑥Proposal for a COUNCIL DECISION establishing the Community position within the Ministerial Conference set up by the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ee: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52001PC0517, para.55.
-
⑦EC-Computer Equipment, WT/DS62/AB/R, WT/DS67/AB/R, WT/DS68/AB/R, para.84.
-
⑧China-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Products, WT/DS363/AB/R, para.405; EC-Chicken Cuts, WT/DS269/AB/R, WT/DS286/AB/R, para.289.
-
①EC-Chicken Cuts, WT/DS269/AB/R, WT/DS286/AB/R, para.297.
-
参考文献
摘要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段到期后的法律效果和影响目前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首先,市场经济地位、倾销、价格可比性和替代国方法之间的关系,证明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其次,议定书第15(a)(ii)段是议定书中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该条款的到期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并且免除中国被调查生产者的取证责任;第三,议定书第15条的存续条款不构成在2016年后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最后结论是:替代国方法将于而且必须在2016年底终止。
Abstract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expiration of Subparagraph 15(a)(ii) of China’s Accession Protocol is currently under debat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NME methodology shall be terminated after 2016. It starts with an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hip among market economy status, dumping, price comparability and the NME methodology, and clarifies that the market economy status and the NME methodology are separate issues. Then, 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provisions that will expire and those that will remain after 2016 respectively. It establishes that Subparagraph 15(a)(ii) is the only trigger of the use of the NME methodology, and the expiration of which will terminate both the NME methodology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of Chinese producers under investigation. The remaining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5 cannot serve as a legal basis to use the NME methodology after 2016. The supplementary means of interpretation also confirm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NME methodology shall be terminated after 2016.
Keywords
surrogate country methodology ; market economy status ; antidumping ; 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