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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有100多平方公里,渔业资源相当丰富,沿海1.9亿人中高达77%的是依赖于这片海域谋生,全球海洋12%以上的渔获出自这里。①然而南海一直存在大量未划界的海域,由于南海主权争议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南海渔业管理的分散性、区域性渔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南海周边国家渔民进入南海未定疆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活动往往导致其他声索国的拿捕、处罚,引发渔业冲突,进而影响地区稳定。南海诸国中,中菲之间的渔业冲突最为突出。2012年4月10日,12艘中国渔船在中国黄岩岛潟湖内正常作业时,被一艘菲律宾军舰干扰,菲军舰一度企图抓扣被其堵在潟湖内的中国渔民,被赶来的中国两艘海监船所阻止。随后,中国渔政310船赶往事发地黄岩岛海域维权,菲方亦派多艘舰船增援,双方持续对峙至今。中国台湾地区海域与菲律宾渔区严重重叠,这导致台湾渔船经常被菲国以违法入侵经济海域为由扣押人船。2013年菲方的船只在打死1名台湾船员后,仍继续追赶、射击,台湾渔船逃命一个多小时才得以脱险。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争端提起强制仲裁。2014年菲海警在南沙群岛半月礁附近逮捕一艘中国渔船。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对中国的权益和主张全面否定。海洋渔业权益是海洋权益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在南海的传统渔场、渔权不断受到侵扰,海洋空间受到极大挤压,渔民的生命与财产权不断受到威胁,这些是不容忽视的,也更不应该由渔民自身承担这些风险。同时,由于“公共池塘悲剧”的理论推演,南海诸国不可避免在政策上尽可能多地争抢南海渔业资源,使得近年来南海渔业捕捞能力逐渐超过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渔业资源衰退明显,不仅难以实现国际海洋渔业法中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后代子孙需要,连南海诸国当代人实现粮食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都遭到严重威胁。南海诸国中,中国是渔业最大生产国,中国渔民在南海作业历史最为悠久,活动范围广阔、捕捞量最大。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渔业冲突的妥善解决关系到中国渔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中国渔业发展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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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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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框架性法律文件,被称为“海洋宪章”,在人类利用海洋的漫长历史上可以说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公约》的生效既全面分配了海洋利益,又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国际法律制度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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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带状分割制度把海洋划分为不同区域,这种人为划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对于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以及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的养护而言是最简洁的方式,却不是最合适的方案。它忽视了自然和法律的区别,无法反映出海洋生态体系与其附近海洋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其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从提出到被《公约》正式确立其合法性,只用了二、三十年时间。专属经济区制度将世界大部分可开发渔业资源划归沿海国管辖,全球36%的海域因此成为有主物。①然而《公约》遵循的是“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立场上倾向的是海岸线有优势的国家。只有海岸线长、向外延伸不受阻碍的国家才能真正享受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②南海作为半闭海,海域狭长、被六国七方环绕,争议海域面积之广、利益牵涉方之多是比较罕见的。海上邻国纷纷依据《公约》竞相主张最大海洋权利范围,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重叠严重,且《公约》并未清晰区分、界定岛、礁,南海上弹丸小岛众多,各国纷纷抢占,加以实际控制,主张自己的海洋权益,使南海形势更加复杂,海域划界仅在中越之间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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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渔业资源日渐衰退,区域性合作进展缓慢的根源在于:《公约》抛出了专属经济区这样一个对沿海国极具吸引力的制度,但亚太海域有其自身特殊性,资源分配上倾向于有海岸线优势的国家,却又因缺乏公正、清晰的划界规范也缺乏有公信力的争端解决机构而无法解决半闭海多邻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划界。南海周边国家都依《公约》而宣布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却又因现实阻碍而无法实现自己海洋渔业权益最大化,纷争便接踵而来。划界未定,权属未分,南海渔业资源便沦为周边各国的“公地”。如同一枚硬币,一面是资源共享,另一面则是权利缺位,有人捕捞开发,无人监管养护,资源耗竭迫在眉睫。因此《公约》对于南海渔业保护显然是不利的,推翻或退出一项已被广泛接受、普遍适用的国际海洋公约无论对于国际法治还是国家形象都是弊大于利。南海诸国都加入了《公约》,《公约》赋予沿海国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其养护与合作的义务。在国际法框架内争取主动权,通过国家合作来完善、细化公约模糊之处,在《公约》范围内促进区域性功能合作可能是更合适、更可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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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海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中的软、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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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海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中的软、硬法构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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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是陆缘海,更是典型的《公约》第122条提到的半闭海。半闭海突出的问题是海域内的渔业资源外来补充能力缺乏,遭遇过度捕捞时衰退的可能性加剧。为此,《公约》第123 条强调了半闭海国家的合作义务,特别是对渔业资源养护合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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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资源法从早期的强调控制海洋、捕鱼自由逐渐发展到强调合理养护和管理,由之前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放任到强化国家的责任,正是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海洋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可适用于南海地区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法框架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以及中国与东盟签署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南海周边国家也建立或参与了不少渔业组织,如东盟渔业协调组织、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西太平洋渔业磋商委员会、联合国食品与农业组织印度洋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等,这些组织往往是行政性、建议性或技术性的。①如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东南亚国家培训渔业技术人员、研究渔业技术、开发渔场、调查渔业资源以及收集和分析渔业情报。而南海渔业问题上除了少量双边条约,如《北部湾划界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印度尼西亚与越南、菲律宾两国分别签署的《渔业及水产养殖协定》和《渔业合作协议》外,再就是中国与东盟先后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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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及习惯国际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被归类为国际硬法,有法律拘束力;而在订立条约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又有必要确立起一些基本规范来表达正义指向,同时希望获得一般和普遍遵守时,往往会采取指导方针、原则、宣言、实践准则、建议和日程等名称。这种超越一国管辖权订立的、形式及效力上还无法完全法律化的规范则为国际软法。①如《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维护中国主权权益,保持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增进中国与东盟互信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其中第四条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却无法有力约束菲律宾将领土和管辖权争议披上面纱,提交国际仲裁庭解决。可见,在南海渔业的功能性合作上,是软法、硬法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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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软法、硬法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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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的优势在于首先相比国际公约和习惯法,缔结简便迅速灵活,不需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1973年《公约》便开始起草,1982年获得通过,1994年终于生效,这还没算第一次、第二次国际海洋法会议的酝酿、准备工作。漫长时间等待、巨大成本投入形成的白纸黑字背后是全球海洋权益斗争与冲突的风起云涌、峰回路转。类似的国际条约不在少数,谈判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分歧的巨大化往往使多边条约的形成过程无比艰难。而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两个条件,一般持续的实践以及国家在心理上的法律认同,任何一个条件的满足都需要充足的证据,结果就是习惯需要漫长的时间形成。国际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球性事务的逐渐增多对规则有大量需求,传统意义上逐渐磋商、反复谈判、缓慢形成的国际条约和重复实践、心理认同、更加缓慢形成的习惯显然无法适应和满足新时代、新情况,自然就需要一种新的规范形式,能够更快速地反应,省去签订条约需要的各种形式要求和漫长而复杂的谈判过程,抛开习惯形成所必须的长期而一致的实践,一般性的规范得以直接树立,形成明确的行为指南。②而且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有限,效力具相对性,一般而言无法拘束第三国。南海渔业问题上现存的不少双边条约就因无法控制海域内第三国渔船的非法、未报告、未受规范的渔业行为(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简称IUU行为)而无法在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上取得明显效果。国际社会在不少领域中,通过谨慎严密的论证,形成共同价值理念和高度共识的宣示,从而产生软法。③软法虽无实际法律责任,但从伦理制高点出发,又有鲜明引导力,因而能产生道德上义务,有助于达成共识、形成观点、调整国家行为,并进而上升为硬法,形成多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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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软法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缺乏执行力,不能直接适用。它可以作为在分歧巨大难以形成硬法时初步解决问题的措施,但要想长久、真正解决问题,缺乏明确责任规定和程序设计的软法是不够的。《南海各方行动宣言》塑造了各国共同的身份认同,却无法控制住南海纷争的局势。要想理想照进现实,真正转化为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还需要各方面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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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南海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中软、硬法构成现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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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能切实解决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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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南海渔业问题上除去《公约》和一些双边条约,基本上以软法为主。《公约》赋予了沿海国较大的权利来利用渔业资源,但当沿海国不履行对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合理管理与养护义务时,未能对沿海国予以实际约束和制裁。同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养护措施方面,《公约》并没有提供任何第三方介入以检查其合法性的机制。①真正有效的渔业合作与养护机制必须以划界为前提。多年来,中菲、中越,以及印尼与越南、菲律宾、泰国等国涉及渔业合作与管理的众多相关双边协定中,只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协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且双边条约的覆盖面太窄,无法约束缔约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当缔约双方之外的国家在争议海域从事非法渔捕行为时,双边条约无法调整。以双边形式展开的南海渔业合作,事实上在南海形成几个不同的管理区域,缺乏统一性,而且在未达成合作的区域则渔业冲突不断。鱼类洄游性和海洋环境的整体性使得无论是单边还是双边治理,效果都极为有限。南海渔业合作中软法占主要地位导致合作层面较浅,而且这些法律文件中的宣言、计划,偏于标语口号和远景展望,虽有助于唤醒大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但无法以实际的方式约束国家行为,来促进南海渔业秩序的重整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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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渔业问题上现存的多边公约、双边条约以及软法,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也难以突破各自的局限性。至此,南海区域尚未形成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多边渔业组织,未建立起整体的监测、控制和监视措施,未使用国际流行的总捕捞配额制度,未产生渔业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未做出对渔业生产系统化的投入和养护,也未做出整体休渔期、休渔区的安排。海洋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的局面并未得以控制。渔业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可捕捞到的有经济价值的鱼种也越来越少,资源逐渐衰竭;养护技术落后、政府间合作不力,IUU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禁止;渔业纷争不断,直接影响国家间关系和地区稳定。南海渔业资源不仅难以实现国际海洋渔业法中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后代子孙需要,连南海诸国当代人实现粮食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都遭到严重威胁。相较世界其它区域的渔业资源合作养护机制而言,南海渔业资源合作的法律框架中软法、硬法的构成现状未能较好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多边合作还在起步阶段,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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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能在渔业权益配置中实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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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中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使得沿海国对渔业资源利用的专属管辖权范围被极大拓宽,全球渔业资源的分配格局因此被改变,同时历史性捕鱼权,这一其他国家长期所形成的权利因此受到重大挑战。①历史性捕鱼权在20世纪60年代形成,属于习惯国际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应被尊重的既有权利。有些海域原来属于公海,后来被划进沿海国的专属渔区或管辖范围,如果他国渔民长期、连续在此从事捕鱼活动,因而这种权利被沿海国所接受。即使《公约》生效后,历史性捕鱼权也体现在海洋渔业权益分配和海域划界领域中,被不少条约所尊重,也在诸多国际司法案例判决中得到认可和保护。②如1996年厄立特里亚诉也门仲裁案中,国际仲裁法院明确承认了历史性捕鱼权制度。在该案中,岛礁主权归属并没有影响到传统捕鱼制度。传统捕鱼活动长期存在于哈尼什和祖卡群岛以及祖拜尔群岛等岛屿周边海域。国际仲裁法庭将这些岛礁的主权判给也门,但特别强调岛礁主权的获得不应“不利于”传统捕鱼活动,相反意味着在该地区传统捕鱼制度的“永存”。仲裁法庭规定也门在对这些岛礁行使主权时,应保留传统捕鱼制度,确保厄立特里亚和也门的渔民继续享有传统捕鱼的自由,以使这些人们能够维持生计。仲裁员一致裁决,即使当事方对各岛屿或陆地地物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一主权不仅无害于,反而在本质上巩固了该水域中的传统捕鱼权制度。这一制度不是随着《公约》创设的海域制度而产生的,而是在每个缔约国领海以外的水域中一直存在的。”③南海海域中,渔业利益最大国中国的一些传统作业渔场位于南海部分周边国家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因此在这些海域中,便出现了历史性捕鱼权与专属捕鱼权之间的冲突,由管辖权冲突进一步引发渔业冲突。南海目前的软法、硬法安排中,仅仅中越之间的双边渔业协定有承认历史性捕鱼权。实现公平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与价值追求,而公平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上的;不是现时的,而是历史的。南海渔业权益分配上,应该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历史性捕鱼权应有所体现、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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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南海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中软、硬法构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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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海渔业的管理、养护,究其根本,是为了实现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达到合理配置与持续利用,努力实现人类捕捞强度不超过这片半闭海渔业资源的自我更新能力,协调经济发展与渔业资源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矛盾,平衡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南海渔业问题上现有的软、硬法构成原因既有渔业资源的特性造成的,又离不开南海渔业问题自身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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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渔业资源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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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既是实物资源,又是环境资源;既有可再生性、共享性又有脆弱性、整体性、高度洄游性,这些使得对渔业资源的调整相当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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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渔业资源是共享性的实物资源,属于典型的“公共池塘”。要想排除潜在的资源提取者或者限制现有使用者的资源获取权,可以做到但异常困难。要想保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渔业资源的提供需要站在南海整个海洋生物圈的高度来治理海洋环境污染,改善渔业资源生存状况,并且统一、持续地创造渔业资源、维持或提高渔业资源生产力;另一方面要控制对渔业资源的捕捞力度,防止过度捕捞,避免渔业资源的捕捞量高于自然更新量。特别要警惕渔业资源捕捞和维护过程中遭遇“搭便车”。①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上,单靠国内立法显然无能为力。要解决其公地悲剧、解决IUU问题,需要有法律拘束力的多边条约来固定国家承诺,调整国家行为,通过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程序设计来提高渔民的违规成本,改变粗放的捕捞方式,妥善解决渔业冲突。这些决定了南海渔业资源管理养护中硬法存在的无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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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渔业资源作为环境资源的一面使得国际软法会有特别的发挥空间。国际软法在国际环境领域一直作用显著,因为环境法有着高度的技术性,技术规范众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靠反复谈判、缓慢形成、投入成本巨大的条约显然难以满足环境治理的新情况。而国际软法相对而言能无视各国政治差异,从客观规律出发,迅速做出改变,产生出大量规则及技术标准以备条约实施。因此,在南海渔业资源的共同养护和管理问题上,和其他国际环境法领域一样,必然会出现有众多软法存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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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海渔业问题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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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半闭海,同样是区域性的渔业合作,地中海渔业一般委员会(General Fisheries Commission for the Mediterranean,简称GFCM)和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y Commission,简称WCPFC)就分别由各自区域以前存在的建议性、行政性的渔业组织演变形成,增强了执行力和决策性,获得了国家支持,取得了明显成果,由软法成功过渡为硬法。而南海渔业合作未形成明显突破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南海渔业问题自身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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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本就复杂,而且不是单纯的渔业资源分配问题。南海海域有众多岛屿处于主权争议状态,各争议国家长期以来也一直将渔民对渔场的使用视为行政管控的表现,甚至视为维护国家主权的标志性行为之一,希望以渔权争主权。甚至一些国家通过采取不同层次的渔业作业补贴来刺激本国渔民进入争议海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进而达到宣誓主权的目的。渔业资源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纠缠在一起,还有区域外大国的介入。各国都努力扩大管辖范围以期获得资源利益的最大化,在渔业合作谈判中, 南海问题中的根本问题——领土主权问题不可回避。②另外南海周边各国渔业技术水平和执行能力相差较大,落后的国家因为担心在渔业合作中不利而抗拒合作。③因此各国在渔业合作问题上存在诸多障碍,迟迟未能在共同养护与合作形成根本性的突破,形成软法相对容易,形成硬法却特别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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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优化南海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中软、硬法构成配置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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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既有理想主义的一面,也有现实主义的一面。国家对于国际法规则的态度也在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徘徊。南海渔业问题上,本身存在着规则供给不充分、规则解释不确定、规则适用有争议的问题。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按照《公约》第123条的规定,各沿海国有权利和义务就这半闭海内的科研管理、海洋环境保护与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问题,相互协调合作。如果把南海比作一个社区,中国就是其中人口最多、渔业利益最大的沿海国,可以借在南海的合作与社区服务来领导相邻国,以服务代替领导,促进区域内海洋秩序的法治化,促进区域平稳发展。当然,南海不仅仅是中国的南海,对于南海诸国而言,都是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海洋资源。南海的渔业资源对于周边国家而言是重要的食物来源之一,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能否保持可持续性,如何在养护与生产之间保持平衡意义重大,同时愈演愈烈的渔业纠纷也需要有妥善解决的平台和机制,这些都决定了南海周边国家存在多边合作的现实需要。这种多边合作、共同开发的局面必须有一个主导力量来推动。南海仲裁案一定程度显示了邻国目前没有意愿加强与我国的协商合作,那我们可以先从两岸着手,集中两岸渔业力量,推进南海渔业资源的养护合作,并逐渐提高与南海其他国家的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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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软硬结合,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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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渔业资源公共池塘的属性、问题的复杂性、各国利益的分歧决定了要想限制现有使用者的资源获取权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要想撼动周边各国过度捕捞的政策惯性,努力排除海域划界带来的不良影响,产生出能够影响各国行为方式和权利义务的渔业规则,也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可能一呼百应、一蹴而就。考虑到实际困难,极有可能是分近期、远期两个阶段来实现共同管理与养护。近期的主要目标是控制捕捞量,远期则着力于建立和完善渔业共同管理运行机制。仍然需要采取软法、硬法有效配合,发挥各自长处来达成共识、调整各国行为。欧盟软法的实践对于软法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及发展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比较充分地说明了在硬法暂时不具备形成条件时,软法可以作为先行法,通过提供平台方便各国交流对话,为国际硬法构建前期法律框架,从而推进立法活动。在南海渔业问题上,未来也可以期待“软硬配合、功能互补”。特别是在渔业管理上,很多概念、原则、制度还在萌芽中,比如生态系统管理、预警机制等,已出现在国际渔业组织的文件中,但还未得到广泛的接受和认同,还缺乏具体的细化和实践的指导。它们占据生态保护的伦理制高点,代表了国际渔业管理的发展方向,可以考虑在南海渔业管理中先以软法的形式达成认可。同时某一特定领域里,国家利益尚未明确、合作基础尚不成熟时,选用国际软法会灵活性更大、自由空间更多;而明确了国家利益,具备了各方面条件后,创建国际硬法便是水到渠成。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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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推动在执行领域软法的硬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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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区域性渔业合作组织,如果在执行力上流于软法,则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和渔业论坛差别不大;较成功的如美洲热带鲔类委员会(Inter-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 简称IATTC)等通常都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措施对IUU捕鱼行为予以有力打击。②要想改变渔业资源无价值的观念,打击IUU行为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渔民在捕捞上的违规成本必须被大力提高。相比软法,硬法给国际行为体设定了更稳固的义务,国际行为体一旦违反硬法义务,不管是经济成本,还是声誉成本,违约成本都是巨大的。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条约由于是承诺的固化形式,地位一直举足轻重。在南海渔业资源共同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框架中,处于中心位置的规则应该具有确定性及稳定性的特征,这是硬法才能够胜任的。国际软法虽为重要的治理工具,但只能作为硬法的试验手段、过渡形式和有力补充。因此,对于南海渔业合作中已经相对成熟的软法要积极促动其转化为硬法,从而有力地约束国家行为,界定各种渔业利益相关者在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所负有的国际义务,使其更为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实现渔业资源养护与利用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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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促进软法的形成,体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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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渔业合作中,硬法的普遍化、渔业秩序的法治化并非能够很快达成。在可预见的未来,都无法忽视软法的作用。作为渔业大国的中国,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与中国渔民的利益密切相关,更关系到中国渔业发展的切身利益和中国的粮食安全。南海仲裁案结果虽对中国不利,但中国也不会走回数十年前疏离于国际体制的老路。我们已经深深嵌入全球化的进程,也已存在于国际体制之中。对于现有体制那些不尽公正合理之处,需要填补和改正。我国应该更进一步加大参与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范围和程度,争取在国际渔业规则制定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争取更有利的国际环境。两岸在南海争端上有着共同的利益。无论是主权维护或是资源开发,两岸在南海都拥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南海外来侵渔的紧迫形势严重损害两岸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两岸渔业技术也存在较强的互补性,两岸应尽快携手合作,共同保障两岸渔民合法权益,并进而促进南海渔业的法治化进程。具体到南海渔业合作上,对于尚未形成软法的领域,就应当将国家利益、自己的意愿特别是历史性权利融入到国际软法的制定之中,实现南海渔业权益的实质公平,促进中国由渔业大国转型成为渔业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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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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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陆地资源开发殆尽,未来的世界发展重心必将是海洋,全球靠海洋维持生计的有30亿人,这个数字在未来显然还会上升。南海渔业资源衰减和过度捕捞之间正形成恶性循环,对南海诸国都在敲响警钟,而渔业资源能否可持续发展、渔业权益如何合理配置、国际关系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半闭海域多邻的渔业大国而言意义尤为重大。中国要想从渔业大国成功转型渔业强国,需要积极推动制订区域性渔业规则,努力提高自己的国际法实践能力,促进南海渔业管理走向法治化的同时也有力凸显自身渔业利益,以服务获得最佳的话语权,利用每一次所谓的危机为契机提高在南海渔业的存在感。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的法律框架,应当从两岸合作着手,更多促进已相对成熟的软法上升、固定为硬法,硬法为中心,软法为外围,相互配合共同协调,实现渔业资源利用与养护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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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摘要
南海仲裁案裁决对于南海渔业问题是危机,也是契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十分有利于南海渔业资源保护,需要在其框架下促进多边合作的法治进程。南海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法构成现状既与渔业资源特性有关,又与南海的特殊性有关。其构成未能较好地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也未能体现实质公平。考虑到后仲裁时代中国与南海诸国的关系紧张,建议从两岸合作着手,共同努力以服务获取话语权,进一步优化南海渔业养护与管理的软法、硬法构成配置,实现资源利用与养护的更好平衡。
Abstract
the South China Sea (SCS); fisheries co-management and joint-conservation; soft law; hard law; UNCLOS;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