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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当前中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①其具体表现在于:一方面,国际格局紧张动荡,自近代以来,世界权力首次开始向非西方世界转移扩散。世界经济与政治进入大调整时期,传统国际经济秩序面临“坍塌”,国际经贸格局面临重构;另一方面,第四次工业革命方兴未艾,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虚拟现实以及量子科技等蓬勃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深入发展,构成各国竞争合作新的历史背景。在这种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开放经济面临着重大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中美贸易摩擦,以《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新一代自贸协定落地生效,主要大国围绕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呼声日炽,都意味着国际经贸规则秩序重构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贸易国,无疑将成为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秩序重构的主要角色,为此我们有必要科学认识新形势,把握新机遇,应对新挑战,参与和引领构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愿景相适应的国际经贸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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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日、欧等WTO改革立场之争及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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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世界主要经济体进入了缓慢而脆弱的经济复苏期。由于刚刚经历的这轮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历时长、涉面广、程度深,反映出世界经济诸多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同时也引发了主要大国国内深刻的社会危机,在国际政治与经济关系中激起了复杂的格局变化。经济复苏伊始,恰逢美国特朗普新政府上台,对外通过加征关税、外国投资安全审查、限制移民和签证等手段积极奉行单边主义、保护贸易政策,强调“美国优先”,对内则采取缩表减税、召回资本与制造企业的各种政策。由此,全球化进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欧盟、日本和美国围绕WTO改革纷纷抛出自己的主张,突出地反映了新的历史时期不同大国之间的利益与立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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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国的WTO改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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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WTO改革提出了“颠覆性”的方案,认为现存的WTO是“史上最糟糕的贸易协定”,意在“推倒重来”,重构国际经贸体制。其要点是:第一,不承认非歧视性原则,主张废除“最惠国待遇”。美国提出以“美国优先”原则改造多边贸易体系,主张单边主义,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可单边决定,力图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美国利益第一”和“对等贸易”;第二,不承认差异性和包容性,要求实施“对等贸易”,各国应与美国实施相同的关税水平;第三,对于WTO上诉机构的改革问题,美国不承认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反对授予上诉机构法官更长任期,认为现有体制长期忽视诉讼程序不得超过90天的规定,“严重损耗裁决效率”,裁决过程“干预到了美国法律”的实施和效力;第四,特朗普政府甚至对“发展”、“发展中国家”等基本定义提出异议,并扬言不合其意便选择“退群”,反对给予WTO秘书处更多资助;第五,主张利用该机构解决其“对中国的不满”,要求中国接受对补贴、国有企业和优惠待遇更加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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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欧盟的WTO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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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18年9月18日提出了《WTO现代化方案》。①欧盟对WTO改革提出三项建议,一是国际贸易规则要与时俱进,二是应强化WTO的贸易监管权力,三是要求改革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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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于全球化所持的基本立场是自我矛盾的,用法国总统马克龙的话来说,欧盟需要的是“开放而保护欧洲的全球化”。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欧元汇率、钢铝关税问题上与美国据理抗争,反对美国对其钢铝产品加税,对美国汽车产品进行加征关税报复,主张对农产品价格补贴进行谈判。同时,借助G20汉堡峰会、达沃斯论坛等国际论坛倡导自由贸易的立场和主张;另一方面,针对中国与欧盟发生的贸易摩擦,2018年2月欧盟通过了“新的反倾销、反补贴法”,顽固地坚持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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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各种国际经济组织的改革和相关议题上力图保持引领性,尤其是在关于WTO改革领域率先抛出提案,反映在欧盟委员会2017年5月抛出的“反思报告”——《驾驭全球化反思报告》之中,并借势中美经贸摩擦力求左右逢源,双向展开积极的双边磋商,努力提高其议题话语权。但是在美国的压力下,欧盟又显得过度迁就美国立场,绥靖主义日渐居于上风,表现为在改革方案中放弃了一贯的“多速谈判”主张,对现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由肯定转向摇摆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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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日本的WTO改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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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多边贸易体制改革问题上的立场接近欧盟,但又有所差异。一方面,日本与欧盟同样反对美国对其汽车、钢铝产品加征关税的做法,主张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既有规则,对农产品补贴与农产品市场开放进行谈判,倡导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与欧盟立场有所差异的是它在2018年12月生效的CPTPP中,反对美国对知识产权的超高保护程度,在劳工保护、环境保护和国企竞争中立等问题保护谈判上也持有相对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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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加拿大等12国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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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25日,加拿大等11国与瑞士在渥太华发布了关于WTO改革部长会议联合声明,明确和坚决支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制度,强调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中心支柱,提出必须重振WTO的谈判职能,加强对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监督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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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等与瑞士12国重新提及WTO第11届部长级会议(MC11)在2017年11月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以帮助全球小微企业”达成的一致。WTO支持这一倡议的成员覆盖了各大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其中有澳大利亚、日本、欧盟、俄罗斯等,也有中国和美国。2017年12月13日WTO发布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①这份倡议发布以来,已经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展开了关于探讨未来WTO电子商务贸易方面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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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不同国家和区域组织、非正式国际组织提出的主张可见,围绕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意见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突出地反映了坚持全球化、主张自由贸易与反对全球化、推行“对等贸易”二者间的立场冲突。同时,围绕传统产业领域如汽车、钢铝、农产品等产生的贸易摩擦仍然是重要的利益分歧所在。而对于新兴经济领域如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各国正在努力协调彼此的立场,有望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达成可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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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主要大国在WTO改革主张上的异同,大致可以概括出一致性、差异性和极端性特征。其主要的一致性在于,美日欧将中国经济贸易政策模式作为其WTO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上的标靶,以EPA和USMCA的新议题、新规则为基础,力图在重构多边贸易体制和发展新经济形态进程中解决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企扭曲”、“强制性技术转让”等问题;其主要的差异性在于,美日欧对汽车、钢铝、农产品等传统产业贸易领域的关税、非关税壁垒与政府补贴削减等问题各执一词,并尝试在全球化与反全球化、自由贸易与对等贸易之间取得新的妥协平衡;其极端性则在于,美国一意孤行地倡导“美国优先”和在多边贸易体制改革中“另起炉灶”,推行其“对等贸易”的极端主张。我们必须认识到,美国的立场出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之间“再平衡”的利益需要,切合了日欧在维护世界经济中优势地位的利益诉求,日、欧对美国的立场存在较大的妥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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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与美日欧立场差异及其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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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的是,主要大国在针对中国贸易政策与体制问题上的态度具有较大的一致性。事实上,美日欧三方早在2017年底便开始积极协调彼此间对华关系的立场,指责中国在全球范围内造成的产能过剩;2018年2月,三方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第三方国家非市场导向政策”)问题上也协调施压;2018年5月,三方在产能过剩、产业政策、“强制性技术转让”、国企地位等诸多领域对华形成了一致的态度;2018年8月以来,美日欧对华采取了步步紧逼策略并先后抛出了各自对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方案或主张。在9月25日美日欧纽约“联合声明”中,三方进一步在针对“非市场导向”、“国企补贴”、“有害技术转让”及“产能过剩”等问题上取得明显的一致,并认为“过于宽泛的发展分类,加上自我认定的发展状况,抑制了WTO谈判新的、贸易扩张协议的能力,并削弱了它们的效力”,“要求拥有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先进世贸组织成员在目前和未来的世贸组织谈判中作出充分承诺”。①9月30日,美加墨三方签署了USMCA,正式将“非市场经济第三方”这一“毒丸条款”纳入协定;岁末年初,CPTPP和EPA相继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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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十分鲜明。其一是不能改变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约束、透明度、特殊与差别待遇等等,以及贸易自由化的总体方向,不能另起炉灶,推倒重来;其二是应该以发展为核心,照顾发展中成员的合理诉求;其三是应该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优先解决危及世贸组织生存的问题。同时,中国政府明确提出五点主张:(1)世贸组织改革应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主渠道地位;(2)世贸组织改革应优先处理危及世贸组织生存的关键问题;(3)世贸组织改革应解决贸易规则的公平问题并回应时代需要;(4)世贸组织改革应保证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5)世贸组织改革应尊重成员各自的发展模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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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与美日欧对WTO改革立场上的联系和差别,本文认为在中国长远、渐进的改革目标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长期任务指向上与其某些主张具有契合处,例如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资源类产品、利率和汇率等价格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产业政策调整与竞争制度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我国正在大步推进;又如在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与电子商务等领域,我国因占据了全球竞争优势而具有相近于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但是,对于美日欧针对中国提出的某些一蹴而就的“结构性改革”要求,尤其是美国在WTO改革中所持的极端性立场,我国则从根本上说是无法迁就和完全满足的,而是应当坚持原则性和发挥灵活性,在抗争中求得相互谅解和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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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我国与美日欧之间存在着三重的“战略困局”,难以在短期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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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兴经济体工业化进程中产业链竞争模式与发达国家主导的价值链之间的矛盾冲突。任何后起的工业大国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其工业化进程表现为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国产化比率不断上升,形成产业链甚或“全产业链”的竞争模式。我国是一个具备较强规模经济基础的大国,工业化进入中后期阶段时这种产业链竞争的特性十分明显,由此势必与发达国家主导的按照“任务”、“工序”分工的全球价值链竞争模式产生正面冲突。当国内规模经济下低成本的产业链与国际价值链之间出现“节点”上的重叠时,这种竞争冲突不可避免,并会造成局部或“节点”产品的全球性产能过剩,极易产生“倾销”嫌疑。随着印度、巴西等新兴工业化大国的陆续崛起,这种全球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发达国家认识不到这一实质,而无端迁怨于“中国制造2025”或简单地冠之以“新重商主义”贸易政策,则势必造成利益立场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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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产业链与价值链分工竞争模式的推动、主导主体差异形成的矛盾冲突。工业化是大国崛起的战略中心任务,由于“赶超经济”性质与产业链的跨部门、跨区域布局特征,大国工业化的推动离不开政府政策的主导或引导作用,从而产生了“政府干预”的认知印象;而全球价值链的主导则主要由跨国公司推动实现。因此,在市场、政府的“双轮驱动”与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在全球范围内完成布局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主体错位”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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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过去40年我国高速增长与内部产业、区域发展不平衡引起的政策配置差异化,容易形成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差,以致外界对我国产生经济性质上的混乱定位。作为崛起中的大国,我国经济实现高速增长主要集中于改革开放40年间,尤其是“入世”后的最近20年,浓缩了发达国家通常经历一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同时,由于我国存在产业、区域发展巨大的不平衡性,导致市场化程度与对外开放的极不平衡,客观上容易引致从中央到地方政策上的落差甚至混乱。无须否认,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双缺口”模型下我国曾经有过“重商主义”贸易政策倾向,在面对“入世”冲击的短暂过程中也曾有过不同程度的“幼稚产业”保护贸易色彩,但是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贸易大国的今天,我国确立了推动全球化和维护自由贸易的基本立场。因此,在国际收支“双顺差”的状态下,“浓缩型”的增长过程和“级差化”的开放格局在外部认知上造成的混乱应当成为历史。在今日中国积极倡导自由贸易、推进全球化的新时代背景下,“新重商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指责已属不实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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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时一年多来的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和最近一个时期主要大国对华经贸政策变化来看,上述三重“战略困局”是摩擦冲突的根源所在,并且彼此调和的难度极大。在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这种矛盾冲突还将继续产生影响。这就要求我国一方面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努力协调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开放进程,加强对外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加大深化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力度,尤其是加快国企改革和各类资源配置、商品与服务价格形成的市场化进程。特别重要的是,我国应当围绕多边贸易体制改革提出更加积极主动、与主要大国广泛协调,并得到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共同支持的方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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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参与、引领WTO改革的思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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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贸格局重构与多边贸易体制改革中,要达到更加积极主动、与主要大国广泛协调,并得到发展中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共同支持的目标效果,本文认为要保障我国政府提出的“三个建议”的全面落实和可操作性,其关键是:第一,缓解中美经贸摩擦,保障中美经贸关系“压舱石”的稳定性作用十分重要;第二,积极深化改革中市场化取向的利益调整不可避免,须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金融服务开放,加快技术创新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的转型;第三,积极协调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一致立场,保证国际新贸易秩序调整的成本最低化,从而实现中国参与、引领WTO改革的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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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障中美经贸关系“压舱石”的稳定性作用,缓解中美经贸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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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西方大国之间围绕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立场矛盾主要集中于中美关系。从历史经验与现实要求出发,保持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参与、引领全球化向纵深发展十分重要,而保障中美经贸关系“压舱石”的稳定性作用则是重中之重。尽管中美经贸摩擦之势十分严峻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从长远计议,中美摩擦仍有5个方面的可控性:一是美国对外关系历史上长期的不对等性与当前特朗普政府主张对等性之间的矛盾;二是“特里芬难题”下保持美元霸权地位与美国实现贸易平衡目标之间的矛盾;三是全球价值链对“中国制造”的深度依赖与美国升级对华贸易摩擦之间的矛盾;四是国际技术扩散、来源多极化与美国对华技术垄断、技术封锁之间的矛盾;五是经济全球化与美国“孤立主义”政策之间的矛盾。这些因素不仅使美国对华全面遏制、打压的政策失去道义依据,也使得美国对华升级“贸易战”、“技术战”和“金融战”不具实际的可行性。因此,中美之间终究要回归正常的合作、竞争轨道。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不可逆转的趋势下,只要我国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促和”,适当增加对美进口,积极发挥中美经贸合作的“压舱石”作用,缓解中美经贸摩擦终成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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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深化市场化改革应对“非市场经济”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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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国企改革的中心地位,通过积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国企的“竞争中立”,进而达成“所有制中性”的市场化目标。在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进程中,国企改革是关键性的基础环节。既要打破国企的行政性垄断地位,又要积极发挥国企的国民经济主导地位和公共政策功能,这看似矛盾但其实不然。首先,政府应当阻断国企单纯依赖行政资源“做大”、“坐大”的传统惯性和制度机理,让市场竞争来检验国企的生命力,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实现国企“做精”与“做强”;其次,应当积极引进不同所有制成份,促使大多数国企通过混改转型成为国有控股的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更具市场活力的竞争主体;再次,反对模糊与泛化“国计民生”的范围,明确界定国企的公共政策领域与责任,让国企逐步退出国民经济的竞争性领域;最后,营造公正、透明的法制环境,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国企的“竞争中立”,从而达成“所有制中性”的市场化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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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步确立与完善竞争制度,实施以竞争制度为基础,以竞争政策为前提导向的产业政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竞争制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发展中国家确立与完善竞争制度是建设市场经济的关键,是一项“费时耗力”的基础性制度工程。我国早已完成和确立了《反垄断法》,明确反对不正当竞争,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一方面依然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垄断现象和普遍的所有制歧视,另一方面则充斥着“假冒伪劣”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两种倾向还会相互间循环强化。在竞争制度及其作用缺失的情况下,国家产业政策往往“失准”、“失范”造成市场扭曲的情形,难免贻人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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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尤其要强调市场化竞争导向的原则。我们有必要认真总结、反省过往由于产业政策偏离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导致市场失灵、甚或产能过剩的历史经验。减少行政干预,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实现“三去一降一补”。即便是出于反危机和经济周期反向干预的需要,产业政策也应更多地结合市场需求升级、消费升级和技术升级动态趋势施策,并止于适度、中性和辅助性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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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稳步推进金融服务开放,加快技术创新体制改革。经济全球化和各国对外开放的经验证明,贸易自由化是开放经济的基础,但开放经济最大的“红利”来自于投资便利化。在金融市场不断发育完善的过程中,积极、稳妥地开放金融服务是获取更大“红利”的条件和路径。因此,如何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加快金融自由化改革,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和汇率自由化,实现资本项下更大程度的人民币自由流动,是金融服务乃至开放经济全局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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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技术创新体制的改革也需要加快步伐。首先,我国正在逐步成长为世界专利申请与技术交易大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要求,也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次,如何建设和完善国内外资本市场配合国内技术市场发育成长、资本与技术双向优化筛选、高效匹配的体制机制,也是最终实现经济与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最后,进一步加强国家技术战略与民间技术创新的结合,增进“外引内联”、“军民融合”的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化,把贸易强国、投资大国的地位牢固树立在技术大国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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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WTO改革中我国“三原则、五主张”的具体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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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在WTO现存体制中受益颇多,“多哈回合”以来各方谈判进展缓慢与当前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温,以及主要大国围绕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纷纷出笼方案主张的历史和现状,本文认为,中国政府和理论界、智库应当认真对待,结合我国政府提出的“三原则、五主张”及其细化、可操作要求,着手研究拟定符合我国和大多数新兴国家、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的WTO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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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具体化的思路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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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充分肯定、强调WTO及其基本制度的历史贡献与现实作用。首先,WTO及其基本原则是战后以来国际经贸关系演化和不断补充、调整、发展形成的结果,其基本制度应当得到继承和尊重;其次,WTO及其基本原则在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稳定和历史上反经济周期、特别是在拯救2008年以来全球性经济危机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最后,WTO及其基本原则是全球共识,是WTO改革的出发点和建立新贸易秩序的不二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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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基于基本人权、发展权平等的普世价值,基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史上长期不平等的殖民与被殖民、掠夺与被掠夺、剥削与被剥削关系驳斥特朗普的“对等贸易”论和“美国优先”论,充分肯定、强调发展中国家在WTO体制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占据道义制高点,进而以攻为守,强调将改革“僵化的美元体制”、不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过时的国际储备制度等纳入整体改革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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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基于平等互利和“透明度”原则,提出“综合经济平衡”主张,对WTO框架下的贸易及其利益统计方法进行改革;提出对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贸易与投资、贸易平衡与不合理的高技术出口限制之间进行跨部门、跨期性综合平衡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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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基于WTO“绿箱”、“黄箱”补贴的合理性及可申诉性,充分肯定、强调其合规性。并允可将此类补贴纳入关税、非关税壁垒(各类产业、农产品补贴和环境、技术壁垒)一道,寻求同步、同比例对等削减的谈判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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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基于“协商一致”、机会均等的原则,提出改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主张。换言之,对WTO上诉机构与大法官制度、仲裁与执行办法提出改革要求,增加发展中成员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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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基于WTO和国际间FTA通行的“过渡期”惯例原则,主张对知识产权保护、国企竞争中立、环境与劳工保护以及成员的国内制度改革及其实施等订立合理的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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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寻求对国际投资、服务贸易、数字经济、网络交易和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制订合理的开放与保护商业规则,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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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基于充分协商和一致性立场,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明确反对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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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尽早尽快提出中国WTO改革方案,从短期看明确中国推动全球化、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坚定立场,从长远来看则有利于拯救WTO的行动,有利于中国参与WTO改革和加强在重构国际经贸规则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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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习近平:努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EB/OL].新华网[2018-06-23].http://www.xinhuanet.com/2018-06/23/c_12989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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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于鹏.支持WTO改革,中国应有所为[N].国际商报, 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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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WT/MIN(17)/60, 13 Decembe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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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Joint Statement on Trilateral Meeting of the Trade Minis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the European Union.USTR Website[2018-09-28].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8/september/joint-statement-trilat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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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EB/OL].中国商务部官网[2018-11-28].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k/201812/201812028187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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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摘要
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际,主要大国围绕多边贸易体制(WTO)改革的方案或主张之争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中国无疑是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秩序重构的主要角色。本文从美日欧等各方关于WTO改革立场争议及其背景分析入手,阐述中国与美日欧立场差异及其主要原因,揭示中西方国家立场差异背后的战略机理,进而提出WTO改革的中国具体化思路建议。
Abstract
At a time when the world is in a “big change in a hundred years”,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s reform program has increasingly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China is undoubtedly the main role of the new roun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and order restructuring. This article firstly introduces the position and the joint proposal of the US, Japan and Europe on the WTO reform and then analyzes it’s background. It secondly expound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three powers, and then reveals the strategic mechanism behi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positions of China and the West. It finally proposes the specific suggestions and approach of the WTO reform of China.
Keywords
WTO reform ; “Three Principle ; Five Claims” ; ownership neutr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