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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而学术研究则是推动科学发展的主要途径。因此,现代社会的所有国家,都将学术研究作为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不仅投入了巨额资金用于学术发展,而且还通过各种制度化的体系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因为学术研究对现代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学术成果的好坏和多少成为了衡量学术研究人员为社会所作贡献以及获得相应经济利益乃至社会地位的关键标准。然而,正是因为学术成果可能给学术研究人员带来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巨大利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随之产生。学术不端行为即学术研究成员不是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相应的学术成果,而是通过各种投机取巧的手段,将他人的学术成果据为己有,或者有意识地夸大自身取得的具有较小价值的学术成果甚至是捏造并不存在的学术成果,从而为自身攫取不正当利益。①学术不端行为本身不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相关投入得不到正常的回报,从而造成巨大的学术投资损失,而且会恶化学术研究风气,使学术研究人员不再专心于扎实的科学研究,而试图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不劳而获,从而使学术研究整体上效率下降,甚至举步维艰。②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学进步的日益重视,学术研究日益升温,与此同时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也愈演愈烈,从而成为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在当前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利用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为学术规范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进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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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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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很多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存在诸多误解,认为学术不端行为仅仅指的是对别人学术成果的全部剽窃或者完全制造假的学术成果。这两种极端的学术不端行为危害极大,而且很容易被人们发现和曝光,从而导致行为人声名狼藉,因此很少有人直接进行这样明目张胆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只占学术规范对象的极少部分。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其他更为隐蔽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公认的数据造假、篡改数据和学术剽窃三种学术不端行为中,①多数人仅仅是对别人的学术成果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者在真实的数据中夹杂一些虚假的数据,虽然从表面上看同其抄袭或者剽窃的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别,似乎也有一定的真实性,事实上其主要构成部分仍然属于别人的劳动成果或者虚假的劳动成果。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因为隐蔽性更强,因此危害性更大,加上其数量远比纯粹抄袭和造假多得多,因此成为学术规范的主要对象,这也是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构建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之所以需要建立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法理逻辑的意义上来讲,主要是因为其对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以下有效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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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除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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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在于学术成果所伴随的各种实际利益的存在。对于学术界来说,相关人员无论是要提升职称和级别,从而获得更好的收入和地位,都需要各种形式的学术成果的支撑。对于社会来说,对于学术成果创造者的这些收入和地位提升的利益输送,旨在激励科研工作者能够创造更多更好的学术成果,从而能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然而,学术不端行为因为并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学术成果,因此其凭借虚假的学术成果获得的收入和地位的提升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从而破坏了社会对学术成果创造者的平衡激励机制,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因此,要保证学术成果与相应的收入和地位的获利之间正当平衡机制的存在,就必须对这种凭借虚假的学术成果不正当地攫取社会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并予以适当的制裁,从而保证现有学术成果评价机制的正常运作。②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即是专门针对这种不当得利的学术不端行为,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虚假的学术成果予以否定,并对学术不端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保证学术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学术成果的质量能够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使为学术界设定的职称和级别等代表着相应收入和地位的利益能够真正赋予那些为学术研究做出实实在在成果的研究人员,保证学术激励机制的顺利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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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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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因为相关学术成果的虚假性,不仅不能为社会做出任何实质性贡献,而且还因为学术不端行为伴随虚假学术成果的产生,会导致大量的与其相关的社会投入的浪费。当今学术界有很多为了骗取社会投资的学术骗子,使用一些虚假的甚至置不存在的学术成果,骗取国家和社会的项目经费,甚至是巨额的项目开发投入,最终却证明是彻头彻尾的骗局,从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这种损害不仅是直接投入的损失,还包括国家和社会相关科研决策机构由于对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失察而导致的研究进度的滞后,甚至导致国家和社会某些关键性领域科学研究的人为倒退。如震惊中外的“汉芯事件”,①因为相关行为人陈进在“汉芯”研制上的造假,不仅导致国家巨额投入的浪费,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家在芯片这一战略产业上对“汉芯”的过度倚重,从而进一步恶化了国家在芯片战略产业发展的落后局面。对类似“汉芯事件”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如果行为人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严厉制裁,就会极大地降低行为人学术不端被发现的风险和后果,从而使很多心怀不轨的人竞相效尤,最终造成对社会的极大损害。②因此,有必要通过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通过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人的严厉法律制裁,震慑潜在的学术不端者,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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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构建良好的学术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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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学术秩序,是保证学术研究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而良好的学术秩序的形成,当前通过学术成果对学术研究人员进行评价的体系才能够正常健康运作。然而,由于大量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学术成果评价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大量制造虚假学术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和制裁,不仅会使这些没有对社会做出任何贡献,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利益的学术不端行为人不当得利,而且会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使学术界的其他人看到了不需要付出真正努力就能获得相关职称和级别,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利益的机会,从而使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在学术界大行其道,使真正进行学术研究的成员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最终严重破坏既有的学术秩序,出现学术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现象,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严重的阻滞作用。③而构建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则能通过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严厉打击,极大地增加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人放弃相应的不良行为的企图,使学术研究人员只能通过努力创造真正的学术成果才能得到职称和地位提升的正面评价和相关利益,从而保证现有学术成果评价体系的正常运作,为构建良好学术秩序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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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前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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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学术成果背后所伴随的巨大利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开始出现并愈演愈烈。为了维护正常而健康的学术秩序,保证学术研究的顺利发展,国家已经开始制定学术规范相关的法律制度。当前存在的学术规范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由行政、刑事和民事,以及内部规范共同组成的学术规范制度体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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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缺乏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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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经济学理论,行为人是否愿意从事某一行为从根本上取决于相关行为的所得是否大于相关行为可能产生的成本。要使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人放弃学术不端行为的选择,必须建立一种使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成本大于学术不端可能取得的利益的有效预防机制。因此,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能否对学术不端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事实上不仅取决于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自身,还与相应的学术成果评价制度体系密切相关。一方面,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在于通过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制裁,从而有效增加学术不端行为人的风险和成果,使潜在的行为人因为风险和成果的增加导致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利益计算上得不偿失而主动放弃;另一方面,学术法律制度体系真正产生效果,不仅在于其通过相关惩罚措施而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风险和成本的增加,而且这种增加还必须超过学术不端行为可能产生的利益。②由于学术成果评价制度体系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可能获得的利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学术成果评价制度体系构成了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良好运行的关键外部制度环境。然而,就当前的学术成果评价制度体系来说,却存在着过度追求学术成果的数量而轻视质量的严重问题。这种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学术成果评价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使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虚假学术成果能够有效地并列于真正的学术成果,从而使学术不端行为人获得与真正的学术成果类似的较高利益。现有学术成果评价制度体系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特征,使学术不端行为可能获得的利益同真正的学术成果近乎等同,即使在现有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规制下,学术不端行为人因为虚假学术成果而产生的利益仍然远远大于所伴随的受到惩罚的风险和成本。①因此,正是因为学术成果评价制度体系这一至关重要的良好外部制度环境的缺乏,使现有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起到的效果非常有限,成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日益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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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术机构的学术自律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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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中虽然也包括了相关高校和科研机关的各种内部规范,但这些规范中存在惩罚过轻以及流于形式等问题,从而导致这些学术机构的学术自律严重不足。②首先,这些学术机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分按照严重程度不同一般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职、开除等处分。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极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也不过是解职和开除,而普通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使被发现了也不过是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对其利益损害不大的处罚方式,从而大大降低了内部处罚的威慑力。其次,不同学术机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分只对机构本身内部有效,对外部并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即使遭受了最严厉内部处罚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在解职和开除之后仍然可以利用其他学术机构信息上的不对称而获得新的职位,甚至可以利用新的单位对其造假学术成果的无知而利用其继续获得新的利益。最后,学术机构这种过轻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内部惩罚,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严格的履行。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学术机构都存在相应的内部学术规范制度,与此并存的是很多学术机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学术造假行为,但是这些学术造假行为除非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一般都不会被相关学术机构启动内部规定予以处罚。这种内部规范流于形式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学术机构本身并没有意识到学术不端行为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多数学术不端行为的隐蔽性导致取证困难,从而很难对部分剽窃或造假者作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定性,从而进行相应的内部处罚。对于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说,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直接发生在学术机构内部,而且很多虚假学术成果涉及到只有相关学术机构自身才有足够技术能力予以有效分辨的信息,因此学术机构自身的学术自律对于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然而,当前学术机构在学术自律方面的严重缺乏,使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产生了严重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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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术规范的制度体系尚待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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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虽然存在着以行政法、刑法、民法,以及内部规范共同构成的学术规范制度体系,然而这一制度体系非常不完善,从而造成了学术规范的制度体系缺失。③这种规范制度体系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针对学术规范普遍适用的专门法律制度的缺失。当前学术规范的制度主要是行政法、民法和学术机构的内部规范,其中行政法一般是某一行政部门针对特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的规范,其针对的并非普通的学术不端行为,如2005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委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2006 年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分别针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国家科技计划实施和高等学校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民法则将学术不端行为作为普通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予以处理,而学术机构的内部规范则不具有对外效力。因此,当前并不存在一部专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普遍适用的专门法律制度,从而导致很多与学术不端行为相关的法律关系得不到适当的规范,削弱了学术规范制度体系的效率。二是由于学术规范制度体系在刑法和民法规定上的缺失,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是由学术机构内部处理,严重的则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很少有涉及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相关司法机关一般不认为学术不端行为需要进入司法程序调查和处理。因此,学术不端行为在多数时候并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严厉处罚,而主要停留在内部的警告、记过等非常轻微的纪律处分或者道德谴责的阶段,从而使其因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而大大降低了学术规范制度体系的威慑力,①也直接导致了学术不端行为违法成本的降低,使很多学术不端行为人因为逍遥法外而继续从事各种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从而对学术秩序和社会利益构成持续不断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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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术规范制度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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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缺乏科学的学术成果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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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体系良好外部制度环境的缺乏,主要指的是与其密切相关的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学术成果评估机制的不科学。在这种不科学的学术成果评估机制下,学术研究人员的职称和地位等所代表的利益直接与其获得的项目和发表的论文的数量紧密相联。然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日益普及和学术科研的迅速发展,学术研究人员的数量日益壮大。而与此同时,能够提供各种高级别项目的机构和发表核心论文的期刊的数量并没有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对高级别项目和核心论文发表日益激烈的竞争。在这种竞争的压力下,学术研究人员要想在现有的学术成果评估机制中取得理想的结果,必须竭尽全力去申请高级别项目,并且以最快的速度发表论文结项。由于核心期刊的分级机制,如何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更多数量的论文成为学术研究成员全力以赴的根本目标。这种以高级别的项目和核心论文数量为根本标准的学术成果评估机制,迫使学术研究人员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发表最多数量的核心论文,从而形成当前学术界白热化的学术成果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导致学术研究人员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科研项目的取得和核心论文发表的数量上。由于这两者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学术研究人员自身的能力,而与其能够占有的各种学术资源的多少相关,因此获得与学术资源分配相关的行政职位,成为学术研究人员取得学术成果的重要途径。而学术机构行政职位的获得,某种程度上又由其所累积取得的学术成果的数量密切相关。因此,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学术研究人员就必须为取得更多的学术成果争取更多的学术资源,从而形成了学术研究人员追逐行政职位的热潮。①在获得拥有足够学术资源的行政职位之前,为了获得行政职位必须的相关学术成果积累,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提高学术成果的数量,就成为了很多学术研究人员不得不进行的选择。正是因为当前的学术成果评估机制重数量不重质量的特征,成为各种学术不端行为频频发生的催化剂,造成学术规范制度体系外部环境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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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术机构自身的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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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机构的自律制度之所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轻微而且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学术机构处于自身短期利益的目的,不愿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真正有效的严厉打击,从而事实上对学术不端行为形成了某种程度的纵容,为学术不端行为在学术机构的生存提供了必要的土壤。②同学术研究人员类似,学术机构自身也存在学术成果评估的问题,而当前对于学术机构的评价仍然高度依赖于学术机构自身发表的论文,尤其是核心论文数量,并以此作为判断学术机构影响力的核心要素。对于学术机构来说,虽然纵容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导致整体学术风气败坏,难以出现真正有分量的学术成果,从而对其长远发展带来根本性伤害,但从短期效应来看,学术不端行为形成的虚假学术成果虽然在质量方面无法同真正的学术成果相比,但只要其通过了核心期刊的审核,在统计发表核心论文数量时得到的影响力权重,或者说在最终评价其年度学术成果时在数量上所取的作用同正规的学术成果发表的核心论文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如果学术机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真正的严厉处罚,在短期内很可能不仅不会使学术机构自身获得更好的学术成果评价,反而由于抹杀学术不端行为形成的部分虚假学术成果而影响其年度评估结果。正是因为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在短期内对学术机构自身并没有利益,反而可能带来学术成果评价下降的负面效应,学术机构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打击时处罚措施过于宽松,而且流于形式就有了非常容易理解的原因。然而,这种典型的急功近利的做法对于学术机构长远的发展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因为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核心论文发表数量增加的虚假的短期利益很快就会被学术风气毒化所带来的根本利益受损的不利影响所超过,从而对学术机构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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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缺乏科学的学术规范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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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教育科研行政机构发表的行政规范以及学术机构自身内部规定为主的学术规范责任体系,虽然表面上看能够使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一定的处罚,从而对学术规范秩序的形成具有相应的促进作用。然而,从整体上看,现有学术规范制度体系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当前日益猖獗的学术不端行为,这是当前很多学术机构和学术研究人员产生虚假学术成果的重要原因。这一学术规范制度体系之所以不能起到维持良好学术秩序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科学的学术规范责任体系。①一方面,现有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否定和惩罚的行政规范以及学术机构内部规定在具体追责方面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惩罚均有过轻的嫌疑。以2017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为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上完全授权高校自行处理,教育行政机关只是在被处理人不服的时候受理相关申诉。因此,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追责的主要制度体系,亦即行政规范和学术机构的内部规定两者事实上还是以学术机构内部规定为主。而学术机构内部规定由于考虑到其自身的短期利益,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和执行力度上均存在过于宽松的问题,从而造成当前整体学术规范追责体系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的惩罚过轻。另一方面,由于民法和刑法中均缺乏对于学术规范的专门规定,基本上不存在通过司法途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追责的可能。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民法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学术不端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追责,然而由于绝大多数学术不端行为本身及其损害后果的隐蔽性,这种追责存在明显的举证困难的问题,起不到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的作用。尤其是对各种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刑事追责在学术规范责任体系中的完全缺位,从根本上杜绝了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刑事制裁的可能,从而使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受到的惩罚的上限止步于行政规范和学术机构内部规定中的解除职务和开除的措施,一般只需要承担警告、记过等非常轻微的违纪责任即可,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学术不端行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与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带来的职称和地位提升的巨大利益相比,只要行为人谨慎从事,这一风险和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不断发生提供了必要的利益驱动。因此,缺乏科学的学术规范责任体系,使学术不端行为很难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应有惩罚,已经成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日益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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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域外学术规范法律体系的主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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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全球化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国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视和热情也与日俱增。尤其在一年一度的世界大学排名的刺激下,世界各国对于决定世界大学排名的SSCI等核心期刊论文的重视无与伦比,②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学术功利主义思想的流行,也为能够在短期内增加SSCI等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土壤。然而,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危害,通过学术规范法律体系对其进行有效遏制是现代社会形成的共识。对于域外发达国家来说,由于其学术研究相较于我国历史更长,发展更为成熟,因此在学术规范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也积累了很多对我国有着借鉴和启示意义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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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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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专门治理的机构是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这一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调查和处理。具体的处理程序包括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估,对嫌疑人进行质询和调查,对行为人是否从事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裁决等,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另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从而涉嫌刑事犯罪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则会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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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学术不端行为得到有效的法律规范,美国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还颁布了专门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Federal 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该法律文件指出,假如行为人被发现有学术不端的嫌疑,该办公室即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第一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该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涉及的国际范围以及影响的具体程度,是单独的个例还是系列行为的组成部分,对包括学术记录、研究目标、其他学者和机构或者公共事务所造成的相应损害等。第二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制裁。具体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矫正虚假的学术研究记录信息、通过信件的形式对行为人进行谴责、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为人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止乃至取消已有的各种学术利益等。第三步,如果相关行为涉嫌民事欺诈甚至是刑事犯罪,则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进一步处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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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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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的专门机构是2006年成立的英国研究诚信办公室(The UK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简称UKRIO),该办公室在相关规定中指出:首先,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主要是指从事相关行为的研究人员,但是该行为人所在的学术机构也应当存在相应的保证责任,相关研究的经费提供者则应当承担对相关经费使用账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其次,对于相关学术研究提供经费资助的人员或机构,应当要求研究人员所在的研究机构任命研究诚信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当由资深人员担任,保证研究诚信原则的贯彻实施;最后,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制定研究人员均应遵守的相关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要求学术机构建立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从而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还应当建立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责任体系,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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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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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学术不端行为没有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但却有相对完善的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公务员法、劳动法、高校法、民法和刑法的相关规范。第一,根据公务员法,可以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属于公务员系列的行为人处以罚款、减薪、开除公职、减少或取消退休金等惩罚措施。第二,对于非公务员的普通学术研究人员,则根据劳动法,处以警告、解聘、撤销职务、记入人事档案等惩罚措施。第三,对于高校研究人员,则按照高校法的规定,回收发表成果、取消学位学衔、免去学术地位、免去教师资格等惩罚。第四,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可以采取禁止出入某些场所、交出剽窃的资料、放弃著作权、返还各类奖金和科研补助费、赔偿损失等惩罚措施。第五,根据刑法,对于破坏财产和侵害能力、伤害他人生活和隐私、伤害他人生命与身体等犯罪行为,将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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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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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法律措施主要体现在2010年第二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上发布的《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中。这一声明指出新加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采取的主要处理方法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于所有研究人员来说,其应当承担对其主管机构举报所知道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责任。其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指控,相关主管机构,包括研究机构、学术期刊或者专业组织等应当通过相应的内部制度对这些举报或指控进行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善意举报人进行保护。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被证实之后,应当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对行为人进行追责和矫正被篡改的科研记录等。最后,科研人员的主管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同相关政策和晋升标准挂钩,并对相关科研人员进行诚信教育,通过创造有利于科研诚信行为的环境,确保科研工作良好的诚信氛围。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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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域外学术规范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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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对域外学术规范法律体系的介绍可以看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均有相应的学术规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中对我国相应体系的构建具有的借鉴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应当建立专门的负责学术规范的行政机构,如美国的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英国的研究诚信办公室等。其次,应当制定专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法律。如美国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新加坡的《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等。最后,应当有相应的追责法律体系,上述各个域外国家均有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追责措施,从较轻的批评告诫、警告纠正到比较普遍的收回经费、撤销奖励、罚款减薪,再到最为严厉的承担刑事责任,均由相关法律来进行处理,层层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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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具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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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科学构建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学术不端行为的日益泛滥要求我们对现有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在借鉴域外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有必要立足我国当前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通过一系列的创新措施,对其进行具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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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立公平的学术成果评价审核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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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顺利运作,有赖于外部法律环境的良好。对于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来说,单纯依靠其自身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追责并不能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从法经济学的利益驱动理论出发,学术规范法律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追责只增加了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和成本,这种增加要达到促使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人放弃学术不端行为选择的程度,必须使学术不端行为可能获得的利益不足以抵消这种风险和成本的增加。因此,必须建立公平的学术成果评价审核制度体系,改变当前学术成果评价重数量不重质量的不良特性,使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虚假学术成果不能取得现有的职称和地位等实质利益,使潜在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因为学术不端行为无利可图而放弃相应的行为选择。具体来说,建立公平的学术成果评价审核制度体系应当包含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方面,对于学术成果的评价,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只作为参考指标,主要应根据同行专家对于相关学术成果的集体民主鉴定,通过同行专家评分的方式决定相应的学术成果的权重。为了保证专家鉴定的公平和公正,应当建立严格的评估专家选拔制度,相关专家必须是同行业公认的权威,而且在诚信方面不存在任何负面记录。另一方面,对于专家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虚假学术成果,在根据学术规范制度对其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对相关学术研究人员和学术机构进行相应的负面评价,并将其纳入整体评估结果之中。通过以上学术成果评价审核制度体系的建立,能使虚假的学术成果无所遁形,不仅起不到为学术机构和学术研究人员获取相关利益的作用,而且会对其整体评价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彻底切断因为学术成果评价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引发的学术不端行为获利的可能,为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顺利运作奠定良好的学术成果评估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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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严格的学术机构学术规范自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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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为人和行为发生地与学术机构存在的紧密联系,学术机构自身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对于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因此,建立严格的学术机构学术规范自律制度体系,是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讲,这一自律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人员,应当规定处罚的下限即为降职,而不是比较轻微的警告和记过等对行为人利益损害不大的措施,严重的应当解职和开除。同时对于因为学术不端行为被降职的研究人员,规定在三年内不得评优和职称晋升,对于解职和开除的学术不端行为人,向同行业其他学术机构进行通报,同时由主管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件相配合,任何其他同类行业研究机构均不得对其进行录用,使其无法通过转换单位降低学术不端行为追责所带来的成本。另一方面,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打击力度。学术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制度,这一举报制度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如英国和新加坡的相关规定,包括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内容,同时对举报属实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学术机构还应当同上述学术成果专家委员会鉴定制度密切配合,对被专家委员会鉴定出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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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立严密的学术规范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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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术规范责任体系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发达国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追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学术规范法律责任体系,使学术不端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保证学术规范良好氛围的行为。具体来讲,严密的学术规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借鉴美国和英国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学术规范追责机构,建议在国务院下面成立专门的学术规范办公室,负责起草有关学术规范方面的专门法律,以及对全国学术规范追责进行领导和协调。其次,充分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不同部门法对于学术规范追责规定的综合体系。但目前我国对于学术规范追责的法律主要是相关学术研究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和学术机构自身的内部规范,有必要在公务员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以及民法和刑法中增加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追责的具体规定,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追责程序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尤其是使学术不端行为的司法追责做到有法可依,利用国家司法程序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最后,应当考虑将学术规范的追责纳入到国家正在建立的征信系统。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为人,将其纳入国家征信系统的负面记录之中,并按照征信系统的处理规定将其不诚信的记录进行披露,使其成为银行系统、高铁系统、航空系统等相关公共服务机构不受欢迎的人,对其形成社会舆论谴责和日常活动受限的双重惩罚,进一步加大学术不端行为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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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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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的广泛存在,对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有效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研究可能造成的破坏性作用,有必要通过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方式对其进行打击和遏制。然而,现有学术规范制度体系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效果方面明显存在重大不足,从而成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从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出发,结合当前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不足,并借鉴域外同类法律制度体系的经验,提出完善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的相关策略,对于构建良好的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对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产生的破坏性作用,有着非常现实而且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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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金清.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及其治理[J].学习与探索, 2010(5):6-7.蒋寅.治理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思路与对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 2009(9): 30-63.陈金清.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及其治理[J].学习与探索, 201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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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蒋寅.治理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思路与对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 2009(9): 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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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曹树基.学术不端行为: 概念及惩治[J].社会科学论坛, 2005(3): 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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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詹国彬.学术不端行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 2008, 28(12): 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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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芯事件(Hanxin events)是指2003年2月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教授发明的“汉芯一号”造假,并借助“汉芯一号”,陈进又申请了数十个科研项目,骗取了高达上亿元的科研基金。中国亟待在高新科技领域有所突破,自主研发高性能芯片是我国科技界的一大梦想。陈进利用这种期盼,骗取了无数的资金和荣誉,使原本该给国人带来自豪感的“汉芯一号”,变成了一起让人瞠目结舌的重大科研造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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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谭凯.对我国现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思考及政策建议——从"汉芯"造假事件谈起[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8, 25(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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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吕小红.加强期刊制度建设,遏制论文学术不端[J].中国出版, 2012(9):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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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各部门颁布的奖励科研成果、技术进步以及评优的条例和规程;关于规制科研、新闻出版、教材编写等的行业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部门关于学生、教师的纪律规定。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包括2005 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委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2006 年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2009 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刑法方面,我国刑法尚未对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以直接罪名。然而在《科技进步法》第73 条,该条的准用性规定为依法追究学术不端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民事法律规范方面,以民事法律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切入。在各类基金项目中,国家机关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的委托合同通常具有行政合同性质。受托方以不负责任的方式进行科研工作,属履行不适格,委托方可依《合同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基于国家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委托方还可要求受托方承担返还资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8 条对侵犯他人各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行为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著作权法》第47 条也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类似的民事责任。上述两法中都只是对剽窃这种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在内部规范方面,主要指各高校或科研机构内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可以对学术不端人员做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职、开除等处分。这种内部规章责任或纪律制裁不具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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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考虑到学术不端行为人中存在部分偏好风险的人群,为了有效抵消这部分人的风险偏好,这种增加需要大大超过学术不端行为可能产生的利益才能有效保证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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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小敏.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济逻辑[J].复旦教育论坛, 2010(6):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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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胡志斌.学术精神缘何被异化——基于学术权力和学术权利不当行使的法理解析[J].学术界, 2012(11):13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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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摘要
学术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从法理逻辑上讲具有消除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以及构建良好的学术秩序等功能。然而,现有学术规范制度体系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效果方面明显存在重大不足,包括缺乏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学术机构的学术自律严重不足,以及学术规范的制度体系缺失等诸多方面,从而成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通过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并借鉴域外同类法律制度体系的经验,可以发现构建良好的学术规范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建立公平的学术成果评价审核制度体系、建立严格的学术机构学术规范自律制度体系,以及建立严密的学术规范法律责任体系等主要内容,构建这样的体系才能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对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产生的破坏性作用,促进良好学术氛围的形成。
Abstract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academic norms, from the legal logic, it has the functions of eliminating the unjust enrichment caused by various academic misconduct, preventing the damage to society caused by academic misconduct, and building a good scholastic order. However, the existing academic normative system has obvious shortcomings which include the lack of a good external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the serious lack of academic self-discipline of academic institutions, and the lack of institutional system of academic norms in preventing academic misconduct, so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repeated prohibi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defects i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se hypothetical norms, and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similar legal systems abroa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or the defects in the legal system of academic norms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similar legal systems abroad, it can be found that constructing good legal system of academic norms should includ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air system for evaluating and examining academic achievements, the establishment of strict academic norms for academic institutions, a strict system of academic norms and self-discipline in academic institutions, a precise system of legal liability for academic norms and so on.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effectively curb the destructive effect of academic misconduct on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 good academic atmosp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