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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数字化不仅改变了我们的贸易方式(如何贸易),而且改变了我们的贸易对象(交易什么)。在此背景下,传统国际贸易中需要协调的市场准入和管控措施等仍然是数字贸易政策优先考虑的对象。数据流动规制、数字连接与网络安全等数字贸易新议题显得更为迫切。美国在《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框架下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来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为了应对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中国在提升数字产业竞争力的同时,需要谋划符合自身核心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营造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法制环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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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数字贸易:概念界定与范畴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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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电子商务到数字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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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并没有统一而权威的界定。数字贸易常指通过在线零售网站和平台跨境销售货物(电子商务)或跨境提供电子服务。因此,广义的数字贸易包括可数字化的交易,只要货物和服务可通过数字或物理方式交付。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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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数字贸易。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曾将“数字贸易”界定为“通过固定线路或无线数字网络交付产品或服务”。①后又将“数字贸易”定义为“互联网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在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或交付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国内和国际贸易”。②通过对比发现,后者对“数字贸易”的定义更加宽泛,将美国整个数字密集型产业包括进来,尤其包括软件、数字出版、音乐、娱乐等内容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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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政府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数字贸易的官方文件③中对“数字贸易”的理论界定并不周延;在实践中,“数字贸易”也和“互联网经济”(internet economy)、“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和“电子商务”(e-commerce)等词语互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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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数字贸易,“电子商务”并非新概念。WTO将电子商务界定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④具体而言,电子商务可分成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两种方式。前者指整个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商品通过电子传输,又称在线交易或直接电子商务;后者指交易双方在网上要约、承诺、付费,但交易商品由卖方通过传统运送方式交付买方,又称离线交易或间接电子商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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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产品在线交易、在线服务或消费增多,直接电子商务的比重得到进一步提升。即便是仍然通过线下物流运输货物,随着无纸化贸易的发展,交易记录完全电子化已经实现。⑥因此,数字贸易中的数据流动,成为继人员流动、现金流动、货物流动之后最重要的流动资源。商业世界已经灵敏地捕捉到数字贸易的趋势,阿里巴巴已提出全球电子商务平台(eWTP)的设想,市场主体倒推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规则国际协调是形势所迫,这项被写入杭州G20峰会公报的倡议也得到WTO的支持。⑦2019年1月25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和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共76个WTO成员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确认有意在WTO现有协定和框架基础上,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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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字贸易:贸易对象与贸易方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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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不仅包括商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以及在线服务的提供,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动、实现智能制造的网络平台和应用。数字贸易规则比传统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要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和更加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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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贸易改变贸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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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导致“国际贸易”不再是大宗货物贸易或跨境服务交易的指代。在数字贸易环境中,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数量单元变小,国际贸易既有商家到商家(B2B)的交易,也有客户到客户(C2C)的交易,国际贸易的买方和卖方可能直接是生产者和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大量小型低价值货物跨境交易越来越普遍,网络平台逐渐取代连接供需双方的物理中介,网络线上市场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直接从事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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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对象可能不单纯指货物或服务,而是二者的结合。货物越来越多地与服务绑定在一起,例如,联网汽车和智能手机表面上看是产品贸易和消费,但这些产品成为交付服务的载体,其背后是不断更新的网络和软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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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数字贸易的科学基础是二进制字节的跨境传输。数字贸易中的数据可连接商业、机器和个体。数据交流不再是贸易的附属产品,而可能成为主要的贸易对象。例如,大数据、云计算等跨境服务贸易的展开,数据本身成为国际贸易双方买卖的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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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字贸易改变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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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转移数据和信息,理念和想法的共享成本大大降低,直接交付电子格式的信息,省略了物理交付的生产、存储和运输成本。例如,3D打印源文件的分享,消费方可直接在本地生产货物,省去产品运输的仓储和物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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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同时改变了传统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数字贸易提供了一个简单且低成本的方式进入外国市场,比传统投资流程更加简便。投资者利用国外比较优势,都不用再设立公司等经营实体,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吸引当地劳动力资源或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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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有望进一步便利数字贸易,大量运用区块链技术的项目已在国际贸易诸多领域开展试点。尽管区块链不是万灵丹,也不一定适合所有贸易场景,但确实可在无纸化贸易、原产地认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①对数据和文件(文书)的标准化和透明化正是区块链的强项,区块链等新技术将改善数字贸易参与者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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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字贸易核心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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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国数字贸易条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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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美国企业反映其在全球数字贸易中遇到不少障碍。鉴于数字贸易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美国早在2015年便确立5项数字贸易谈判目标,①其中包括确保已有的贸易协定规则和承诺适用于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并且确保各国政府不阻碍数字贸易或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或不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或处理。美国还将数字贸易限制措施归纳为高关税、本地化要求、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侵权、歧视政策、过滤或阻断、限制电子支付、网络窃取美国商业秘密、强制技术转移等多个方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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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的数字贸易规则围绕上述目标和限制措施进行设定,包括数字产品免征关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数据跨境流动、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等规则。USMCA第19章“数字贸易”主题共有18个条款(见表1),相较于2012年《美韩自由贸易协定》(KORUS)第15章“电子商务”条款,增加许多美国关心的规范数字贸易限制措施的内容。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电子商务”条款相比,USMCA将“电子商务”相关表述改为“数字贸易”,增加了交互式电脑服务和政府数据开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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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字产品关税及其非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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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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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是指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声音记录或其它产品,它们被数字化编码和生产,以便商业销售或分发,并且可被电子化传输。③但是,数字产品不包括金融票证的电子化表达。然而,对数字产品的定义并不意味着可将数字产品直接视为“货物”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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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数字产品也有别于WTO《信息技术协议》(ITA)中的“信息技术产品”,后者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电信产品、半导体和科学仪器等。自1996年至2015年,历时10年的ITA扩围谈判达成,同意对新一代半导体、全球定位系统等200多项信息技术产品逐步免除关税。ITA只是WTO的诸边协定,但却为数字贸易的发展及数字产品的零关税积累了很多经验,自1997年7月生效实施以来,为数万亿的信息技术产品消减关税,促进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的转移和应用,为快速便捷地接入互联网提供廉价的基础设施,最终为繁荣数字贸易奠定基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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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字产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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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MCA规定:成员方不得对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数字产品及其进出口施加关税或其它费用。当然,免除关税不排除贸易伙伴对电子传输的数字产品施加内部税费;只要这些税费负担的征收方式与国际贸易协定相一致。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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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数字产品零关税可能与欧盟拟议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存在某种冲突。根据欧盟相关规则草案,“数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或电子网络提供的服务,其性质使其供应“基本上是自动的,人为干预程度极小,而且在缺少信息技术时无法实现”。③同时,数字服务不包括传统的通过使用因特网或电子网络实现的货物或其他服务的销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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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数字产品或数字服务征税,都面临着海关归类规则的挑战。从数字贸易的表现形式看,收税障碍包括数字化产品(或服务)本身的挑战,以及数字化手段和方法带来的挑战,两者有时会有交叉。如亚马逊销售的电子书属于数字产品,而在线销售本身则是数字化手段。对于软件等具有版权保护的数字产品,需要判断其收入性质是特许使用费、产品收入还是提供服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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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无论是数字产品零关税还是电子传输免关税,既是符合数字优势国家的贸易战略,也是便利数字贸易操作实践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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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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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更加复杂。数字产品涉及的创作者和贡献者众多,且并不局限于本国境内。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原产国或作者在本国境内等这类传统连接点来确认其“国籍”。数字产品也许没有国籍,它不是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或美国制造(made in US),而是网络制造(made in Internet)。因此,确立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十分重要,比较的对象不仅是“本国”或“外国”数字产品,也包括“线下”和“线上”数字产品,所有这些产品都应享受同等国民待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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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内电子交易框架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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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交易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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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SMCA规则,成员方应当维持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原则相一致的电子交易法律框架。②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只是对电子商务中基本法律问题作出示范性规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核心内容是不得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目前,即便在没有颁布施行《电子商务法》的法域,往往在《合同法》等法律中承认电子订约的法律效力以及数据电文传输的相关规则。从监管角度看,监管主体应当避免对电子交易设置任何不必要的监管负担。之前的国际贸易监管规则体系是面向传统大宗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而确立的,而数字贸易具有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等特征,通关效率愈发成为影响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监管部门需秉持包容、审慎、创新、协同的管理理念,支持数字贸易平衡、透明、非歧视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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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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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文档电子化和数据化的实施,已可以不再纠结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形式,但签发文书的真实性绕不开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问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各国不得仅仅因为签名为电子形式拒绝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因此,电子交易当事方有权合意决定采用电子交易而使用适当的认证或签名方式。③对于特定的交易类别,可根据国内法由受信机构确认,要求电子签名或验证模式满足一定的行为标准,并且鼓励使用互操作兼容的电子认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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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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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传统国际贸易,数字贸易的全球性更加明显,贸易伙伴之间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国际合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就数字贸易的条例、政策、执法和合规等交换信息和分享经验;加强在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机制;通过跨境执法合作,促进发展机制以协助用户提交跨境投诉;积极参加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的地区和多边舞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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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线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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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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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议题一般认为是国内法管辖事项,在国际条约中进行规制并不常见。USMCA各方重申:应当采纳或维持消费者保护法,禁止从事对在线商业活动的消费者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欺诈和欺骗。同时,各国内消费者保护机构或相关当局对于跨境数字贸易活动开展合作,提升消费者福利和公共利益。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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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商业电子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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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营销方面,精准广告(主动商业电子通讯)效果得到广泛承认,但其对消费者构成滋扰。各国一般都采纳或维持措施限制主动商业电子通讯。对发送到电子邮件地址的主动商业电子通讯,要求主动商业通讯的供应方加强接受者防止持续接受此类信息的能力培养;只有当接受者同意时,方可接受商业电子信息。此外,各国应尽力采纳或维持措施,允许消费者降低或防止除电子邮件外的主动商业电子通讯。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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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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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数字贸易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可以增强数字贸易消费者的信心。为此目标,USMCA规定:每一成员方都应采纳和维持保护数字贸易用户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在设计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时,应当考虑相关国际机构的原则和指南,例如,APEC隐私框架②和OECD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③鉴于可采取不同的法律方法保护个人信息,应鼓励各国发展促进相互兼容的不同机制,尽力交换其域内适用机制的信息,促进彼此兼容性。同时,应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合规的重要性;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适当限制是必需的,并且与呈现的风险相对称。由此可以看出,与欧盟GDPR不同,美国在数字贸易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并无操作指引性较强的规则;特别重视个人信息跨境自由流动,对限制个人信息流动的措施附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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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访问和使用互联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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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自由选择访问和使用互联网上的服务和应用程序,受制于合理的网络管理规则;消费者自由选择连接网络的终端设备,只要此设备不危害网络。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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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由上网原则可总结为接入服务自由、网络内容自由以及硬件(基础设施)自由。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合理的网络管理是必要的。在过往的谷歌搜索引擎争议事件中,中国采用内容审查措施阻止有害内容接入网络的相关措施可以经受住国际规则的审查,美国也没有强有力的理由就中国互联网过滤审查制度去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⑤此外,我国在被投诉时虽可援引WTO相关例外规定作为抗辩,但要证明有关措施完全符合WTO义务也十分不易。⑥可以预见,自由访问互联网的原则将会被更多的自由贸易协定所采纳。因此,完善中国的互联网审查立法和措施是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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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软件和服务之外,消费者对上网硬件的选择也是自由的。如果贸易伙伴武断地阻止某一家实体5G终端设备进入市场供消费者自由选择,同样有违自由访问和使用互联网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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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电子方式信息跨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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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贸易中,信息自由跨境是实现贸易目的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美国等不希望禁止或限制个人信息在内的通过电子方式跨境转移信息。然而,USMCA规定,成员方有权采纳或维持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所必需的限制措施;如果该措施的适用不构成对贸易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掩藏的限制;并且,不得为对信息转移施加实现目标非必需的限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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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MCA中关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例外条款的行文几乎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GATS第14条的措辞完全相同。根据WTO争端解决判例所确立的解释准则,一国要证明本国限制信息跨境流动的措施属于该条所指的“必要性”检测;此外,采取措施的贸易伙伴还要证明一国采取的措施的实施没有“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构成对贸易的掩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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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流动限制条款中还体现了“最小限制原则”。即便对电子方式的信息跨境流动需要设定某种限制,也应考虑某种对信息跨境流动影响最小的措施。例如,对跨境数据的匿名化处理或者签订特定保密协定后,允许信息跨境流动,而不是简单地禁止信息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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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息跨境自由流动是一般原则,限制跨境是例外措施,例外的适用也应遵守限制条件,以此确保信息跨境流动的最大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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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计算设施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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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SMCA规则,成员方不得要求受保护主体使用本地计算设施或计算设施保存在该成员方领域内,作为在该领土内经营的条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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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云计算服务是美国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项目,亚马逊、微软、IBM和Google等四大巨头占据全球云计算服务市场一半以上的份额。云计算的本质特点是通过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或远程服务器中,提高计算效力。因此,提供计算的计算机可能分布在全球各地,如果强制要求使用本地计算设施或将计算设施的物理设施放置在境内,这将影响云计算服务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云计算服务。因此,USMCA将任何必需使用本地计算设施或者计算设施放置在本地要求的规则,都被视为违反计算设施自由设置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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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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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威胁并损害数字贸易。USMCA成员方承诺:(1)提高负责网络安全事件反应的国内机构的能力;(2)加强现有的合作机制以共同来识别和减少恶意入侵或影响电子网络恶意代码传播,使这些机制能够轻松地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并共享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和最佳实践方面的信息。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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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任何成员方不得要求转移或访问由另一方个体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或源代码中所使用的算法,作为在其领土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软件或含有软件的产品的条件。同时,不得阻止一方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要求另一方实体提供软件的源代码或源代码中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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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数字贸易的关键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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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数字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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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依然面临传统国际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管控措施等贸易障碍。较之传统的国际贸易,数字贸易还有许多新型障碍,限制措施的种类更加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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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将数字贸易障碍分为:数据本地化障碍、技术障碍、网络服务障碍和其它障碍等4个类型。①2017年8月,ITC将限制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贸易监管和政策措施归纳为:数据保护及隐私(包括数据本地化)、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内容审查、市场准入及投资限制等6个方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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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数字贸易限制措施直接相关的定量报告是由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发布的“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其测度指标包括财政限制与市场准入(A类,包括关税和贸易保护,税收、补贴和政府采购)、设立限制(B类,包括对外投资限制、知识产权措施、竞争政策和商业流动性)、数据限制(C类,包括数据政策、中间商责任和内容获取)和贸易限制(D类,包括定量贸易限制、标准、在线销售和交易)。由于DTRI报告侧重于分析各国关于数字贸易的限制政策和监管环境,其研究结果中,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越南等新兴发展中经济体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较高。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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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据保护与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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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自由流动对数字贸易十分重要,数据本地化措施对拥有众多跨国公司业务的美国将造成严重的影响。数据本地化措施通常是出于隐私或网络安全等原因而制定实施的。根据美国的统计,全球至少有65个国家实行数据本地化政策,巴西、中国、欧盟、印度、印度尼西亚及俄罗斯等国际贸易主要市场都存在某种形式的数据本地化政策。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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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舞台上,不同国家数据利用(处理)技术以及市场运用前景的强弱是产生数据虹吸现象的根源。数据跨境流动及其法律规制既涉及防止数据非法流出和流入,又事关跨境转移数据保护不力的救济措施。从“安全港”到“隐私盾”,美国与欧盟双边协调提供一种平衡数据跨境流动秩序的有效范式。虽然GDPR允许将数据转移到网络隐私框架获得认可的国家,但它对数据本身提出诸多限制,提高数据存储和处理的成本。欧盟之外的国家经常以欧盟法为模板,在无形中扩大了GDPR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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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数据跨境传输限制相似,数据存储设施本地化要求被美国视为阻碍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其限制了美国网络企业的境外业务发展。即使承认各国基于通信安全和保密等原因对于数据存储设施设定各自监管要求,TPP仍明确规定:不得将在境内设置数据存储设施作为进入市场的条件,而且与跨境信息传输条款一样,对于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这一例外规定了限制条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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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迫切要求允许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电子信息跨境交换,但也承认各国对电子信息交换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允许为了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采取例外措施,同时规定了一定限制条件,并且未对“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作出明确解释。②因此,并不排除主权国家的安全部门基于反恐等安全目的留存个人数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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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方面,美国遵从的都是没有强制力约束的软法规范。无论是OECD的隐私框架,还是APEC的隐私规则,都采用了“软法”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进行协调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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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促进数据利用和跨境流动。然而,不同国家对于数据的处理和利用能力差别巨大,提倡和鼓励跨境数据流动,可能造成少数国家受益的客观事实;况且多数国家出于对数据安全的担扰,不愿意参加数据跨境流动的多边协调。在此背景下,“软硬兼施”不失为解决数据流动跨境保护的有效方法,一方面,通过软法可以向相关国家宣传数据跨境保护的治理范本和最佳实践,促进相关国家积极开展个人数据保护,并对数据跨境流动给予充分的关注;另一方面,数据跨境保护在贸易条约中的深度嵌入必然又会切实地影响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出于对国际市场的需要,相关国家不得不制定促进数据安全自由流动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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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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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是近年来各国都非常关心的议题,纷纷通过立法加以保护。然而,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安全措施可能成为数字贸易限制措施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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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业界看来,网络安全有关的两种限制措施可能会严重阻碍数字贸易的发展,一种是公开源代码要求,另一种是限制使用加密方法或标准。源代码往往是具有极高价值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跨国公司担心外国政府当局以网络安全为由不对源代码进行保护。算法是软件代码中的核心,以网络安全为由要求披露算法同样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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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网络安全的考虑,一些国家也开始要求使用特定的加密标准或方法,而这种加标准码通常是以本国(企业)为主导。如果要求企业无法使用其惯用的或更加先进的加密方法,而迫使它们为本国市场创造出独特的加密产品,会增加研发和服务成本的支出,使产品和服务失去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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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国网络安全产品(标准)的优先适用或强制适用还会引发竞争中立的争论。如果本国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往往由本国企业提供,甚至是国有企业所把持,有违反垄断制度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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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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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显得尤为迫切,其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贸易存在的冲突更加明显。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知识产权地域性造成的,例如,平行进口、权利穷竭等;二是知识产权与物权保护的冲突,例如,附有知识产权的货物或物品在目标国受到禁止或管控;三是不同法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执法标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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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数字贸易环境中,跨境的数字产品无处不在,知识产权地域性将被进一步冲淡。有些数字产品本身就是跨国生产和存在,很难去界定其“国籍”。数字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可能惠及自由连接互联网的任何国家。换言之,无论作者国籍或惯常居住地,作品获得《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保护的机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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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数字贸易中作品类型和保护标准的统一更加迫切。例如,争议较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享受著作权保护。且不论学者的争论,根据国际条约本身无法得出结论,只能依据国内法进行解释和确立。可以预见,不同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差异较大,人工智能创作物或生成内容的作品定性及其版权保护问题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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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一国的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薄弱,或者知识产权执法不力,都可能导致大范围的盗版或假冒,内容供应商便很难从其合法销售渠道获利。然而,在互联网中间商看来,承担更大的责任会提高其运营成本,却降低了其提供合法内容的能力,并且限制了他们打击盗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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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国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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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正在席卷全球,中国自然无法置身事外,需要全面梳理和评估中国自由贸易协定规则中的电子商务条款,量力而行地对规则进行优化和提升,逐渐适应数字贸易新环境,同时为WTO改革中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议题的谈判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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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入世近2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执法标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来自美方的指责从未停止,每年有不少线下市场和线上市场进入USTR《臭名市场》名录。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引起贸易伙伴对知识产权网络保护的高度关注,中国需要理性看待数字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并未减弱,反而影响到整个线上和线下环境,传统的权利例外和限制制度需要进一步充实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可通过时间戳、区块链等新技术加以确权认证;在维权和证据固定环节,新技术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力。数字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海关(边境)执法存在困难;对于免征关税且电子交付的数字产品,海关执法部门难以确保进出关境的数字产品都合法合规。此外,数据本身的产权问题及数据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也需要理论探讨和国际协调来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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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中国对数字贸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一方面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等已有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另一方面,还需要完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在拟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规范好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的关系,参照WTO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规则,合理设定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特殊措施。在确保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重要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严格限制适用计算设施本地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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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国应对影响数字贸易市场准入的电子支付系统、技术标准政策等提前谋划,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逐渐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对数字贸易的海外投资产生影响的政策包括外资股比限制、歧视性的许可和税收政策,《外商投资法》都进行了积极反馈,这些将不会成为中国限制数字贸易的歧视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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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现有WTO贸易规则议定时,当时的电子商务(数字贸易)还处于襁褓之中,似乎用“技术中立”掩盖了需要新规则来协调数字贸易新形式的动机。时过境迁,中国无论出于内在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需要,还是外在数字贸易议题国际协调的紧迫性,都需要拿出一套既适合国情又合乎国际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规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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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寰琦, 周念利.从USMCA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及与中国的分歧[J].国际经贸探索, 2019(6):1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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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López González, J.and J.Ferencz,“Digital Trade and Market Openness”, OECD Trade Policy Papers, No.217, OECD Publishing, Paris,2018.[2019-07-03].http://dx.doi.org/10.1787/1bd89c9a-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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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and Global Economies.Digital Trade in the U.S.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Publication Number: 4415, Investigation No.332-531, July 2013.[2019-07-03].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4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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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and Global Economies.Digital Trade in the U.S.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2, Publication Number: 4485, Investigation Number: 332-540, August 2014.[2019-07-03].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4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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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López González, J.and M.Jouanjean(2017), “Digital Trade: Develop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OECD Trade PolicyPapers, No.205, OECD Publishing, Paris.[2019-07-03].http://dx.doi.org/10.1787/524c8c83-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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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WTO, 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Adopted by the General Council on 25 September 1998, WT/L/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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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张乃根.论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J].中国法学, 1999(2):13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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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Duval, Y.and K.Mengjing, Digital Trade Facilitation: Paperless Trade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ADBI Working Paper 747.Tokyo: Asian Development Bank Institute.[2019-07-03].https://www.adb.org/publications/digital-trade-facilitation-paperless-trade-regionaltrade-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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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WTO, DG Azevêdo: We Must Deliver a Vision of More Inclusive Trade.[2019-07-03].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6_e/dgra_06sep16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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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Emmanuelle Ganne, Can Blockchain Revolutionize International Trade? [2019-07-03].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publications_e/blockchainrev18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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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Bipartisan Congressional Trade Priorities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5.[2019-07-03].https://www.congress.gov/114/bills/s995/BILLS-114s995r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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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Digital Trade and U.S.Trade Policy.[2019-07-03].https://fas.org/sgp/crs/misc/R445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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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USMCA Article 19.1: Defin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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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WTO, 20 Years of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Boosting Trade, Innovation and Digital Connectivity.[2019-07-03].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ita20years_2017_full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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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USMCA Article 19.3: Customs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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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European Commission, 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Laying Down Rules Relating to the Corporate Taxation of a 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 ANNEXES to the 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Laying Down Rules Relating to the Corporate Taxation of a 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COM(2018) 147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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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刘奇超, 科尔曼·茉莉, 张春燕.欧盟数字经济公平课税方案的总体思路、核心理念与政策要领: 一个全景式分析框架[J].国际税收, 2018(1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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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USMCA Article 19.4: 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of Digital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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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USMCA Article 19.5: Domestic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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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USMCA Article 19.6: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and Electronic Sign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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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USMCA Article 19.14: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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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USMCA Article 19.7: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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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USMCA Article 19.13: Unsolicited Commercial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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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APEC, Privacy Framework.[2019-07-03].http://publications.apec.org/Publications/2005/12/APEC-Privacy-Framework.
-
③OECD,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2013).[2019-07-03].http://www.oecd.org/sti/ieconomy/oecdguidelinesontheprotectionofprivacyandtransborderflowsofpersonaldata.htm.
-
④USMCA Article 19.10: Principles on Access to and Use of the Internet for Digital Trade.
-
⑤王哲.GATS下中国互联网过滤审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以谷歌搜索引擎争端为视角[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4(2):67-76.
-
⑥黄志雄.互联网监管政策与多边贸易规则法律问题探析[J].当代法学, 2016(1):54-69.
-
①USMCA Article 19.11: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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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USMCA Article 19.12: Location of Computing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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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USMCA Article 19.15: Cyber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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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USTR, Key Barriers to Digital Trade.[2019-07-03].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fact-sheets/2017/march/key-barriers-digital-trade.
-
②The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Global Digital Trade I: Market Opportunities and Key Foreign Trade Restrictions, USITC Publication 4716.[2019-07-03].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716_0.pdf.
-
③Europe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2019-07-03].https://ecipe.org/wp-content/uploads/2018/05/DTRI_FINAL.pdf.
-
④The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Global Digital Trade I: Market Opportunities and Key Foreign Trade Restrictions, USITC Publication 4716.[2019-07-03].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716_0.pdf.
-
①弓永钦, 王健.TPP电子商务条款解读以及中国的差距[J].亚太经济, 2016(3):36.
-
②王蕊.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的影响及启示[J].国际经济合作, 201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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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摘要
数字贸易不仅是贸易文档的数字化,更是对贸易对象和贸易方式的全新变革。为了促进数字贸易,以美国为主导的贸易协定从“网络接入、使用和治理”等多个层面规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限制措施。虽然WTO没有在数字贸易领域有全面的协调成果,但其例外规则的适用为数据本地化和网络安全等合规措施的适用留下空间。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协调仍将以贸易自由或贸易安全的名义,在普遍共识和国家例外之间寻求规则与例外的互动。中国在数字贸易的技术和实践层面已经引领全球,在数字贸易规则与方案的输出上仍然存在不足。
Abstract
Digital trade is not only the digitization of trade documents, but also a new revolution in trade objects and trade patterns. In order to promote digital trade, US-led trade agreements regulate digital trade rules and their restrictions from multiple levels such as “network access, use and governance”. Although the WTO does not have comprehensive coordination results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trade, the application of its exception rules leaves room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ompliance measures such as data localization and cyber security. Ther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f digital trade rules will still seek the interaction of rules and exceptions between universal consensus and national exceptions in the name of trade freedom or trade security. China has led the world in the techn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of digital trading, and there are still deficiencies in the output of digital trade rules and programs.
Keywords
digital trade ; trade barriers ; data localization ; network security ; WTO ; USM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