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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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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培育创新能力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并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是推动创新引领发展的关键所在。企业的创新主要来源于内部的自主创新与外部的技术获取,对外投资作为企业获取外部技术溢出的重要渠道,对企业创新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沙文兵,2012;毛其淋和许家云,2014; 李思慧和于津平,2016)。概括而言,对外投资主要通过逆向技术溢出效应、投资收益反馈和外部市场竞争等作用机制,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Li et al., 2016;赵宸宇和李雪松,2017;樊秀峰等,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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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的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我国越来越多企业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研发中心及生产部门,我国对外投资无论是流量还是存量都呈现指数增长态势,现已成为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贡献国。截至2019年底,共有约2.75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外(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4万家,分布在全球188个国家(地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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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企业在全方位加快国际生产布局时,全球贸易投资规则体系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TPP、RCEP、TTIP等大型区域贸易谈判协定意图取代WTO全球性多边贸易体系的趋势愈演愈烈,规则一致、竞争中立、知识产权、环境标准与劳工权益等涉及一国国内政策的边界后措施正在成为区域或国家间谈判的主流(Baldwin,2011; 盛斌,2014;Bruhn,2015;杨广贡和杨正位,2015;许培源和刘雅芳,2019),这些规则推动了成员国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发展,并对国际投资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张琳,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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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对外投资影响的现有文献主要集中在投资影响和投资流向两类。一类是结合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具体内容探讨其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Capobianco和Christiansen(2011)、马其家和樊富强(2016)指出“竞争中立”原则限制了国有企业与拥有政府背景非国有企业的全球扩张。王光和卢进勇(2016)认为高标准的“环境标准”“劳工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管制对企业投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非成员国可能由于无法达到这些标准而面临投资转移效应(Brown et al., 2011)。裴长洪等(2014)研究发现“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通过提高成员国间市场准入和降低投资壁垒的方式,增加了成员国之间的投资,减少了非成员国的国际投资。另一类研究则是从区域贸易协定入手,考察其对投资规模与投资流向的影响。许培源和魏丹(2015),杨立强(2017)分别研究了TPP的投资区位效应与投资转移效应,蔡松锋和张亚雄(2015)、基于GTAP模型实证分析了TTIP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提出TTIP不利于金砖国家的经济发展,对美欧经济复苏推动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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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文献,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深远且具有复杂性,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在加快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将深受国际投资规则新内容与新标准的影响。那么,高标准的国际投资新规则是否会影响我国企业通过对外投资提升研发能力的创新路径?这一影响是否因企业所有制及投资行业存在差异?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不但可以完善企业创新的相关研究,明晰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对推动创新引领发展战略的实施与新时期中国对外开放的布局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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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上市公司微观数据,实证检验了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针对中国式对外投资的典型特征,充分考虑所有制性质,探讨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不同所有制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异质性影响,进一步引入投资行业因素,考察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不同投资行业的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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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投资新规则特征及影响企业创新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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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投资新规则的背景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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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发展,投资规则也不断演变,从以欧式BIT为代表的第一代国际投资规则到以美式BIT为代表的第二代国际投资规则,再到第三代国际投资规则的逐渐形成,国际投资规则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聂平香,2014),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是为了适应世界各经济体国际经济治理主导权变迁与全球价值链发展新阶段而制定的。近年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作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已从全球资本的主要输入国向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双重身份演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原有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此外,全球价值链与国际投资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的变革产生了新的需求。因此,美欧等发达国家积极推动制定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形成(姜珲,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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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投资新规则具有以下四点特征。其一,投资自由化的标准更高。与传统的强调投资保护不同,新规则在注重投资保护的同时更加关注投资准入,要求实行更广泛的市场准入,并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从“时间”和“范围”两个维度进一步推进自由化水平(朱程程和陈熔,2019)。其二,注重投资者和东道国利益的平衡,强调东道国监管权限。新规则通过“例外条款”的引入与豁免,如引入环境保护、国家例外安全条款等条款,认可基于公共利益保持东道国的外资监管权(聂平香,2014)。其三,边界后措施成为重要内容。新规则更加关注国际投资进入东道国后所面临的竞争中立、知识产权、劳工权益和环境标准等边界后措施的议题,这些新议题使得国际投资新规则内容更加广泛,标准也更高。其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是新规则的主要载体,美欧等发达国家主导的TPP、TTIP、USMCA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是推动新规则重塑的重要平台和载体(许培源和刘雅芳,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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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投资新规则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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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而言,通过对外投资获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知识和技术是提升创新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Keller,2004;沙文兵,2012),既有的很多实证研究也证实了对外投资对企业创新产生的积极影响(Chen和Shapiro,2012;毛其淋和许家云,2014;李思慧和于津平,2016;赵宸宇和李雪松,2017;樊秀峰等,2018)。新规则作为影响国际投资的制度安排,主要通过高标准的市场准入与投资保护对企业外部市场竞争环境、逆向技术溢出以及投资收益产生影响,最终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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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部市场竞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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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国际投资的过程中不但面临着东道国本土企业的挑战,还面临着其他外国企业的竞争。国际投资新规则中的投资政策要求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开放市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强调征收和补偿标准,以制度的形式确立投资开放度与投资保护力度,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实施国际投资新规则国家的区位优势,显著促进国际投资向区域内成员国流入,并对非成员国产生了转移效应(许培源和刘雅芳,2019)。这使得企业在实行新规则的国家投资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外部市场竞争环境,企业迫于生存与稳定市场份额的竞争压力,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新产品的研发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从而推动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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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逆向技术溢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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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尤其是对技术水平更高的发达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通过人才培训、技术扩散、人员流动、信息交流等方式,吸收东道国先进的研发资源与先进技术,获得积极的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宋勇超,2015;樊秀峰等,2018)。国际投资新规则更加注重东道国的监管权与市场的公平性,这对发展中国家投资实行新规则的发达国家存在更多的市场准入限制与投资壁垒,从而影响企业获取逆向技术溢出,不利于其创新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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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际投资新规则引入“国家安全利益除外条款”“普遍性例外措施”等例外条款,加强了对外国企业投资的审查力度。美欧国家也将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和敏感信息的领域纳入审查范围,收紧外资监管(张蕴岭和马天月,2019),对发展中国家投资审查的扩大,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投资发达国家获取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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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国际投资新规则强调“竞争中立”原则,提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既定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认为国企在税收、贷款等方面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实际上 “竞争中立”原则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为维护其在全球竞争地位的新工具,这一原则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的全球扩张(Capobianco和Christiansen,2011;马其家和樊富强,2016),也不利于国有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获取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逆向技术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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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投资规则新议题的重要内容,新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更高的要求,保护的时间更长,范围更广,规定涉嫌盗版或伪造的货物,执法机关能够在出入境的所有区域截获。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对外投资企业在学习东道国先进技术的过程中容易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对技术逆向溢出产生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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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收益反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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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和扩张市场规模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这有助于为企业研发活动提供资金保障,进而提升母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劳工和环境是国际投资规则的新议题,强调对劳工和环境的保护,力图将劳工和环境要素计入成本,各国不得以损害劳工利益和环境为代价促进投资和贸易(许培源和刘雅芳,2019),这有可能加大了企业环境与劳工保护的支出,影响企业投资收益,并通过投资收益反馈机制的作用对企业创新能力产生负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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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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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模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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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毛其淋和许家云(2014)、赵宸宇和李雪松(2017)等研究海外投资与企业创新能力的分析框架,本文设定的基本分析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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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lnPatentit表示企业i在t年创新能力的自然对数;lnInvproit为国家i在t年使用国际投资新规则程度的自然对数;X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研发投入、企业内部治理、企业存续期、企业资产结构、企业盈利能力和企业成长性;μi表示未观测到的企业截面个体差异;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且εit不存在自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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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变量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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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解释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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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赵宸宇和李雪松(2017)的研究,本文采用企业拥有的有效授权专利数量来衡量企业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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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键解释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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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以往的投资规则,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变化集中表现为竞争中立、知识产权、环境劳工标准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边界内措施为代表的“投资保护”的加强。本文参照许培源和刘雅芳(2019)的研究,使用包含了投资准入、投资待遇、外汇管制和投资鼓励等指标的投资自由度来衡量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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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制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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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有的研究,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因素还包括企业规模、研发投入、企业内部治理、企业存续期、企业资产结构、企业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等。企业规模采用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研发投入用企业研发支出总额的自然对数表示,企业内部治理用企业前十位流通股的持股比例平方和来表示,企业存续期用当年年份与企业成立年份的差值来表示,企业资产结构使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来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用企业总资产净利率来表示,企业成长性用托宾Q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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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数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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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了2007~2016年国内A股上市的并在海外有投资的企业,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海外投资数据库与创新数据库,根据企业代码和年份将二者的数据进行匹配。投资自由度数据来源于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的经济自由度指数。剔除了ST或ST*企业,最终得到2092个有效样本,各变量的定义和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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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样本变量的缺失导致各样本量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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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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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准模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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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是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创新能力影响的计量回归结果。在此,本文将加入TTP、TTIP、USCMA、CPTPP等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列为实施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38个国家,并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分别对模型(1) 进行估计,而豪斯曼检验表明固定效应模型更有效,故表2报告的是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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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分别表示1%、5%和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标准差,后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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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估计结果可以看出,在不控制其他影响因素与逐步引入控制变量后,关键解释变量(lnInvpro)的系数都为负数,且都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这表明东道国实施国际投资新规则不利于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对这一结论的解释有以下两点:首先,高标准的国际投资新规则强调竞争政策的公平性、产权保护制度的健全、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促进了实施新规则的成员国投资自由和便利化发展,极大地提升了成员国内的开放程度和投资保护水平,有利于吸引外国企业投资,这加剧了东道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影响了对外投资企业收益水平,并对母公司研发投入和人力投入产生影响,即通过投资收益反馈机制对母公司的创新能力的发展产生负向作用;其次,新规则力推的竞争中立原则、劳工和环境标准,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限制甚至阻止了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进入(许培源和刘雅芳,2017),这不利于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获取逆向技术溢出效应提升母公司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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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企业规模、企业存续期和企业内部治理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规模越大的企业,企业存续期越长,企业内部治理水平越好,越有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这反映了企业的研发现实。其他控制变量结果并不显著,本文这里不能给出确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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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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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回归的结果显示,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创新能力水平具有负向作用。本文进一步考虑东道国实施国际投资新规则的情况、跨国企业的所有制及投资行业,分样本研究国际投资新规则与企业创新能力二者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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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道国差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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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东道国实施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差异,本文进一步对东道国是否实施国际投资新规则进行分样本研究,将未加入TTP、TTIP、USCMA、 CPTPP等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列为没有实施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国家,如韩国、俄罗斯、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国家,通过固定效应模型进行检验的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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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的估计结果显示,未实施投资新规则东道国投资保护(lnInvpro)的回归系数为-0.386,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实施投资新规则东道国投资保护(lnInvpro)的回归系数为-1.043,并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这进一步验证了高标准的国际投资新规则不利于我国企业利用对外投资获取东道国的创新资源以提升其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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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的所有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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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中,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力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显著特点之一。2016年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国有企业投资存量占比为54.3%,私有企业投资存量占比为45.7%。①近年来,国有企业投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仍然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高标准的国际投资新规则,尤其是竞争中立原则对国有企业跨国投资的限制加强(Capobianco和Christiansen,2011;马其家和樊富强, 2016),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比较国际投资新规则对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创新能力影响差异,通过固定效应模型进行检验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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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的估计结果来看,东道国实施国际投资新规则对国有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系数为-1.469,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高于全样本的影响系数(-1.043),而私有企业的变量系数为-0.804,但结果并不显著,说明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规则对国有企业利用东道国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的影响更为不利。这可能是源于强调公平竞争的竞争中立原则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商业性”与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成为争议的焦点,加上各种安全审查层出不穷,构筑了针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准入壁垒,限制了国有企业利用对外投资提升创新能力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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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业差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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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制造业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领域。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行业分布中制造业位列第三,投资额为191.1亿美元,占比为13.4%。制造业有着更为复杂的产业链,企业更容易通过产业上下游联系、人力资本流动等产生逆向技术溢出。本文进一步考虑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不同投资行业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差异,根据2012年版证监会行业分类代码的分类,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行业,对实施投资新规则国家投资制造业行业投资的上市公司占比高达83%,因此本文将样本进一步分为制造业和其他行业两个子样本,通过固定效应模型进行检验的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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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5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国际投资新规则对制造业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系数为-1.247,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对其他行业的影响系数为-0.119,但结果并不显著,表明高标准的国际投资新规则对投资制造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冲击更大。对这一结论的可能解释是新规则强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了制造行业的企业成本,压缩了企业利润,不利于对外投资企业通过投资收益反馈机制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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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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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2007~2016年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对国际投资新规则与对外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1)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实施显著地抑制了对外投资企业的创新能力;(2)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影响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效果,与私有企业相比,国际投资新规则对国有对外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负向影响更大;(3)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不同投资行业的企业创新能力产生了异质性影响,相较于其他行业,国际投资新规则对制造行业的对外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更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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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发展外部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也正经历着深刻变革。国际投资新规则是推动全球投资格局变化的主导力,对我国企业高质量“引进来”与高水平“走出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以提升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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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续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当前的国际投资新规则不利于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为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双边及多边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机制,推动新兴领域经济治理规则制定显得尤为重要,以减少新规则投资壁垒对我国企业利用对外投资获取创新资源的不利影响,继续打通中国利用外部资源提升创新能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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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依据国际投资新规则标准推动国企改革。国际社会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一直诟病不断,研究也得出国际投资新规则对国有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更大。基于此,加快推进国企改革,转变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与经营方式,降低国有企业对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依赖,对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非歧视原则,并确立国有企业“商业性或中性”的对外投资者身份尤为迫切,最大程度地降低“竞争中立”等新规则对国有企业投资准入的限制,尽可能解除“竞争中立”规则对国有企业利用外部资源提升创新能力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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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鼓励企业培育内部自主创新能力。研究表明企业规模越大、存续期越长、内部治理水平越好,越有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推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发展,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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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数据来源: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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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数据来源: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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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高标准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实施,我国企业以对外投资获取外部技术,进而快速提升研发能力的创新模式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利用2007~2016年上市公司微观数据,考察了国际投资新规则对我国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实施显著地抑制了企业利用对外投资提升创新的能力;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效果受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影响,相比私有企业国际投资新规则对国有企业获取外部技术溢出的负向影响更大;国际投资新规则对不同投资行业的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具有异质性,相较于其他行业,国际投资新规则对制造业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更为不利。
Abstract
With the practice of high-standard new ru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for Chinese enterprises to acquire external technologies through overseas investment to rapidly improve their innovation ability is particularly severe. Using the microcosmic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07 to 2016,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influence of new ru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on the innovation ability of Chinese enterpris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ru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as significantly inhibited the innovation ability of enterprises. The ownership of enterprises affects the effect of the new ru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on the innovation ability of enterprises. Compared with private enterprises, the new rules have a greater negative impact on the innovation ability of state-owned outward investment enterprises. Meanwhile, the new ru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ave a heterogeneous effect on the innovation ability of enterprises in different investment industries. Compared with other industries, the new rule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e more advers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novation ability of enterprises in manufacturing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