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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5日,即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WTO)第十三届部长会议(MC13) 召开前夕,参加该协定谈判的123个WTO成员联合发布部长宣言,以附件形式公布《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Agreement, IFDA)(以下简称《投资便利化协定》)的最终文本。尽管该协定目前未能被纳入 WTO的诸边协定框架体系,但该协定的签署和可能的生效将提振人们对WTO的信心,表明WTO有能力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应对当前的挑战。本文在结合该协定背景和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强调该协定是中国首个在WTO牵头设置并成功结束谈判的重要议题。目前,如何推动该协定纳入多边框架实施的路径问题值得学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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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推动 WTO《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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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是《投资便利化协定》产生的主要发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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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便利化”议题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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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的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2009年发布的《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ction Plan)。《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阐明投资“便利化”是各国政府在投资周期的各个阶段为吸引外资、提高管理效率而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应当秉持透明度、简化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胡涛和贾宏君,2018)。为此,《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提出了八项基本原则和具体行动计划(APEC,2009)。从《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中可以看出,早期的“投资便利化”主要以信息共享、增强透明度和投资的可预测性为侧重点,目的是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促进本地区自由开放的投资。APEC不仅推动了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发展,而且还提出将投资便利化多边化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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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OECD)于2015年发布的《投资政策框架》 (Policy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第二章加入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的内容。《投资政策框架》阐释投资便利化是为了让投资者更易于在东道国建设和经营已经产生的投资,因此需要在东道国建立优良的投资环境,高效的行政程序等等,并且为投资便利化政策提供了几个关键原则。经合组织于2018年进一步发布了《迈向国际的投资便利化框架》,推动投资便利化多边框架的发展。经合组织从工具、政策和程序的角度,更加全面地充实了投资便利化的内容,也为后续投资便利化多边框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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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UNCTAD)于2016年发布了《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清单》(Global Action Menu for Investment Facilitation)。《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清单》说明投资便利化是为了让投资者更容易在东道国建立和经营投资,解决投资的障碍尤其是日常的经营业务,鼓励东道国在整个投资生命周期内与企业以及其他投资利益相关方保持协商和有效对话机制。贸发组织早期是将投资便利化作为可持续投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开展工作的,因此《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清单》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投资便利化全球行动清单》列出的十项行动清单,也成为了后来的WTO《投资便利化协定》最重要的参考文件之一(Ghouri,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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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投资便利化议题长期来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鲍怡婕,2018),而这些国际组织的文件都为WTO建立多边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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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发起 WTO 联合部长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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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上提出了《二十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希望建立多边投资框架,推动提升全球范围内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为跨境投资提供一个更稳定、透明、和具可预见性的政策环境。为落实《二十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中国于2016年10月在WTO发起了投资便利化议题的谈判(洪俊杰,2017),旨在增强参加方投资政策的透明度,简化投资审批程序,降低企业成本,加强投资领域国际合作,提升全球投资便利化水平,推动全球投资更加顺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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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起的投资便利化议题得到了其他成员的认可。2017年4月,“投资便利化发展之友”(FIFD)提交提案,发起WTO关于投资便利化的非正式对话。2017年12 月,WTO召开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70多个成员共同签署了《关于投资便利化的部长联合声明》,提出投资与贸易在全球经济链条中存在动态联系,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并塑造透明、高效、可预测的投资环境。该联合声明提出,投资便利化应当作为系统的专题研讨,国家之间应就投资便利化问题开展高层次、较深入的非正式对话,并促进双边、多边区域合作的发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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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直到2019年《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未有实质性的进展。然而2019 年全球新冠疫情的打击、经济趋势下行、中美贸易摩擦等一系列国际环境的变化导致全球直接投资流动数量锐减。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数据,2023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疲软,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减少。与2022年相比,2023年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下降9%(UNCTAD,2024)。为了改善全球投资环境以及促进可持续性发展,《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2023年7月正式结束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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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是《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的有力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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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中贡献了中国方案,为协定的成功达成发挥了关键作用。中国与巴西、尼日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发展中成员组成“投资便利化之友”,与其他参与方保持密切沟通,两次召集专题世贸组织部长会议,推动达成3份联合声明,促成超过110个成员加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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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历经了6年左右的时间,目前已有125个成员参与其中。《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立建立投资便利化协定的目标,收集成员的意见,建立框架文本;第二阶段是在框架文本的基础上,根据各成员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达成复活节文案;第三阶段是在复活节文案的基础上达成正式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文本;第四阶段也是目前正在进行的过程,就是通过谈判将《投资便利化协定》文本纳入WTO框架之中并加以推动实施。在每个阶段,中国政府谈判人员都起着积极推动作用。在谈判过程中,中方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全面深化改革实践,先后提出15份正式提案,涵盖所有投资便利化规则领域,以中国方案引领高标准国际规则构建。在谈判关键阶段,中方多次就谈判难点问题提出务实解决方案,发挥促谈促和促成的关键作用,获得各方高度认可。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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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阶段:确立目标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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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谈判从2017年末到2019年末。这一阶段伴随着两份重要文件,即2017 年12月70个成员签署的《关于投资便利化的部长联合声明》以及2019年11月98个成员签署的第二份《投资便利化联合声明》,确立了制定投资便利化的多边框架目标,并呼吁成员进行结构化讨论。这一阶段是在协调人的安排下,根据参与成员提出的问题以及方案,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可能要素。所有WTO 成员不论是否加入《投资便利化协定》,都可以参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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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阶段:形成框架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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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自2020年始至2021年初,经过各成员的提议和讨论,这一阶段形成了两个重要的本文草案。2020年4月22日,第一份《WTO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的结构性讨论——非正式合并文本》形成。②随后在非正式合并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于2021年4月12日形成了《促进发展投资便利化的结构性讨论文本》(简称复活节文本,Easter Text)。①《复活节文本》汇集了成员在谈判中讨论过的两类文件,即《文本草案(修订后)》(the Revised Draft Text)和《非正式合并文本》(the Informal Consolidated Text),将之前的合并文案进行整合,最终形成了一共有7个章节36个条款的投资便利化协定草案,为后续《投资便利化协定》最终文本的谈判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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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阶段:达成最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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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复活节文本》的达成到2023年结束文本谈判是第三阶段。2021年12 月,WTO分别发布了《复活节文本》的第一到第五修改版(Easter Text Revision),并发起了《关于促进投资促进发展的联合声明》第三份联合倡议声明,②呼吁更多成员加入推进《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并确定将《复活节文本(第五修正版)》作为谈判的基础。2022年12月16日,WTO向所有成员发布了《投资便利化协议草案》 (Draft IFD Agreement),③该草案在《复活节文本》的基础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形成合并文本。最终,2023年7月6日,WTO正式结束谈判,达成《投资便利化协定》文本。2024年2月,经过“语言一致性审查”,WTO发布了三种官方语言的 《投资便利化协定》正式文本(INF/IFD/W/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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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阶段:纳入 WTO 框架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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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5日,在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夕,参加该协定谈判的123个 WTO成员联合发布部长宣言,以附件形式公布《投资便利化协定》的最终文本,并要求根据《WTO协定》第10.9条的规定将《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体系(即附件四)。《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WTO协定》附件四将有助于推动各参加方完成批准该协定的国内程序,使协定尽快生效。一旦生效,将成为参加方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各参加方应确保投资监管措施符合其在该协定下做出的国际承诺。在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上,相关各方付出巨大努力,但是由于印度的阻挠,该协定最终未能被纳入WTO诸边协定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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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推动《投资便利化协定》达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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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由发展中成员发起和推动,以“发展”为关键词,旨在促进全球跨境投资,改善发展中成员营商环境,帮助扩大利用外资,增加人民收入,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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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利于推进 WTO 更多议题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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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面临困境和质疑的情况下,《投资便利化协定》通过开放式诸边谈判的模式达成了最终文本,这一谈判模式是一种可复制的成功,未来有机会推动WTO更多议题的达成。《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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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目标的现实性。《投资便利化协定》不限制政府对投资的监管也不增加额外的市场准入限制,这是对希望保持更严格地审查外来直接投资的政府自由的含蓄认可(Wolff,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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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以发展为目标。《投资便利化协定》以发展为目标,对发展中成员十分友好,而且《投资便利化协定》最先是由中国发起的议题,因此也获得了广大发展中成员的支持。WTO的164个成员(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后现已扩大到166个)中有120多个参加了《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90多个是发展中经济体,其中有27个是最不发达经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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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以程序规则为重点。《投资便利化协定》吸取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经验,不改变成员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而是在程序上达成协议,让成员投资法律制度更加透明、与投资相关的行政程序更加简便高效。《投资便利化协定》不是对行为的限制,而是鼓励积极的行为。因此《投资便利化协定》也更容易被成员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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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采取开放谈判模式。《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采取开放式的模式,对 “投资便利化”议题有兴趣的成员都可以随时加入谈判,提出意见和方案,再由协调人进行汇总整理。这种谈判模式让成员能够更好地协商,互相让步。开放式诸边谈判或者联合倡议的模式也使得陷入僵局的WTO有了更加灵活的谈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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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利于延申 WTO 规则至更全面的国际规则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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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WTO联合倡议模式还没有形成全面的规则制度,在议题的选择、启动方式等具体操作层面还有许多问题,但是通过借鉴WTO《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可以对未来在WTO达成电子商务、塑料污染与环境可持续塑料贸易等其他议题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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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延申WTO规则至投资领域规则,有利于创建更加透明、高效和友好的投资环境。其他正在进行谈判和讨论的议题也是采用诸边谈判的模式,有利于WTO现代化改革和规则的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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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中鼓励投资便利化跨境合作,有利于建设全球论坛,推广最佳投资便利化实践,从而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并改善信息交流。①虽然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对普遍适用的服务贸易措施的及时公布涉及一部分投资措施,但是GATS没有明确公布的投资措施的范围,也无法涵盖行政程序中的透明度要求。《投资便利化协定》将透明度规则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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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便利化协定》核心内容符合中国促进可持续投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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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旨在创造更加透明、高效和可预测的国内监管环境,从而鼓励直接投资。除此之外,《投资便利化协定》还通过促进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的投资,帮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投资便利化协定》共包含6个部分,其中主要包含了投资措施的透明度要求、简化和加快行政程序和促进可持续投资3个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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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措施的透明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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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第二部分透明度规则一共有7条,该部分要求各参加方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公布和提供、公众评议和“单一信息门户”等要素。同时对于公开行政程序、要求、费用和语言等也应尽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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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布与投资相关的措施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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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相关的措施和信息公布是透明度的核心规则之一,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及时、高效、便捷地获取投资信息。《投资便利化协定》第6条、第9条和第 12条规定了投资措施和信息公布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包括信息公布的时间、方式和范围以及针对从事投资活动的自然人进入和暂时停留的信息公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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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信息公布的时间。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信息应当“至迟在生效时迅速 (promptly)公布,紧急情况除外”;“法律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时间”。这两条规则都强调了信息公布的时间应当及时、合理,但是这也引出了更加值得思考的问题,多长时间内公布才视作是“迅速”公布?公布后预留多长期限是“合理时间”?目前协定并没有一个定论,成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模糊地带。其次,信息公布的载体。根据第6.1条脚注,信息公布应当在官方出版物中,不论是官方刊物,还是官方网站。官方可以理解为负有透明度义务的主管部门,在其主办或授权的刊物,或者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信息。但是主管部门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是否可以视为官方也并不明确。再者,信息公布的方式。根据第6.1条、第6.5条和第9条规定,投资措施和信息应当通过能使投资者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公布,不应收取费用。同时《投资便利化协定》鼓励成员通过电子方式公布信息,并且保持更新。这样更有利于投资者获取。最后,信息公布的范围。第6.4条规定了四项投资重要信息,即:(1)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2)外国直接投资开放、限制或禁止的信息; (3)投资的实际步骤,并且列出了具体8条投资实际步骤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例如公司的成立和登记、纳税、破产等问题;(4)以及相关主管机关的联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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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道国投资授权的信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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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与信息公布的区别在于,信息公布的范围更加宽泛,而信息提供具有针对性,主要是针对投资者在获取东道国投资授权的过程中,主管部门提供的与授权相关要求、程序等必要的信息。例如投资者申请特殊领域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流程期限、申请表格、联络信息等。《投资便利化协定》第7条规定了授权情况下应当公开提供的投资信息和提供的内容标准。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问题:首先对于“授权”的定义。《投资便利化协定》第3条规定“授权”(authorization)指主管机关对开展投资活动的许可,脚注进一步解释“许可”可以是成员的法律制度规定的某种形式,例如行政法令。因此文本中的授权可以理解为是行政程序中包含各种规定和流程的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其次,信息提供的方式。不仅包含了迅速公布,还可以通过其他书面方式提供必要的信息。相比较信息公布,信息提供添加了其他书面方式的选项,这样规定的理由可能是为了解决投资者的个性化和差异性问题,可以针对投资者相关申请的内容提供信息。再者,信息提供的范围。应包括关于获得、维持、修改和延长授权要求和程序所必要的信息,例如技术标准或相关要求、授权费、处理时限等。最后,信息提供的方式。应当是WTO正式语言之一,并尽量保持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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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众参与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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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评论也是透明度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投资便利化协定》第10条规定,可行的限度内,应提前公布拟实施的措施,在相关措施公布和实施之间预留合理时间,并为利益相关方提供评论的机会,对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修正案、新法律法规详细文件进行评论,并考虑所收到的意见。第10条也涉及信息的提前公布,但是与第6条的信息公布不同,第10条的目的是以公众评论为目的地公开措施,尤其是会给投资者等主体带来重大影响的措施。并不是所有公布的信息都需要公众参与评论,《投资便利化协定》采用了较为灵活的用词“在可行的限度内”,并且与自身法律制度相符。除此之外,第7.1条也规定了成员在行政程序中应当提供的重要信息,其中就包括公众参与的机会,例如听证会或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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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一信息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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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鼓励成员通过单一信息门户(Single Information Portal)履行透明度义务,不仅有利于信息的整合更新,方便投资者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而且单一信息门户和协调中心相互关联,而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投资便利化协定》第8条规定的单一信息门户比较简单,不是强制性义务,只是鼓励成员可以通过单一信息门户公布和提供信息,包括电子出版物和相关网站。同时鼓励成员使用 WTO官方语言发布,并保障信息的更新。已经生效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中也规定了类似的问询机构,①但是与单一信息门户不同的是,问询机构还包括了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合理的期限内回答其他成员、贸易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题。虽然单一信息门户不具有这样的功能,但是通过和协调机构的连接,可以提供咨询的渠道。第四部分第22条规定了成员应当建立一个或多个协调中心,从而答复投资者的疑问,协助投资者获取信息。因此《投资便利化协定》将单一信息门户与协调中心相区分,有利于让信息门户更加简单直观,协调中心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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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简化和加快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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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的第三部分规定了行政程序的简化和加快。该部分首先规定了行政批准、授权等程序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即各参加方的投资监管措施应当合理、客观、公正,批准程序不应不合理地延误投资活动;其次行政程序的流程要公开透明,及时处理,对于完整的投资申请应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对于不完整的申请要告知其如何补充完整,如果驳回申请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并给予其再次申请的机会,且审批机关应当为投资项目申请预留合理的时间,提供处理审批的时间表,保证审批费用要合理、透明且有法律法规依据;再次,鼓励利用“单一窗口”和线上程序进行受理申请;最后,审批机关要与申请人保持独立,并为投资者提供维护自身权利的司法和行政的救济渠道,定期审查投资措施是否有效实现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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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理、客观、公正地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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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第13条规定:“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reasonable)、客观(objective)和公正(impartial)的方式实施。”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包括投资周期可能面临的所有行政程序,投资者的设立、变更、注销,而申请者也代表着其他参与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境内进行投资的活动申请,合理客观公正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具体来说合理、客观和公正体现在不同方面,属于形式上的基本原则,而非实质上的审查原则。首先,合理性包括流程上的合理性、时间的合理性以及费用的合理等,不应当使投资活动过于复杂或延误,增加不合理的前置性复杂的程序,或者造成时间上的延误。其次,客观性体现在适用标准上,透明客观的标准应包括开展投资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包括以符合参加方监管要求的方式进行投资,例如健康和环境要求。① 主管机关可以评估给予每一项标准的权重,并根据权重相加后的分数客观地得出结论。同时,客观性还体现在行政机关以及投资措施实施部门的主体独立、客观,不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因此,应保证主管机关作出与投资措施相关决定时独立于从事需经授权的经济活动的任何企业。最后,公正是最难以判断的基本原则,因为公正的内涵十分广泛,可以认为包含在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之中。除了从实质上给予公正待遇和保护以外,东道国也应当从形式和程序上给予公正的待遇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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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第13条的“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标准并没有详细阐述,参与方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这一条款的解释仍然有许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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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授权程序的申请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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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简化主要集中在授权程序。首先,授权程序的申请,应当保障投资者在全年任何时候都可以提交申请,对于特定的时限要给予合理的期限。虽然全年都可以提交申请,但是行政机关不要求在非工作时间审议申请。对于申请的文件,认证的副本可以代替正本,除非主管机关要求文件的完整性对正本提出要求。其次,授权申请的处理分为完备的申请和非完备的申请。但是不管是何种申请,主管机关都应当及时处理投资者的申请,并明确处理申请的时限,回应申请人的请求,及时提供有关申请状况的信息。对于按照申请要求完整提交的申请,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的决定。告知的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优,电子方式也是书面方式的一种。若主管机关事先通过公布的措施,规定在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特定期限过后无应答即表示申请已接受或已拒绝,这也可视为告知。对于非完备而无法处理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者,同时提供需要完善的信息或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申请者补充信息的机会。若主管部门拒绝申请,也需要在合理期限内书面告知被拒绝的原因,并告知申请者重新提交申请的程序。在《投资便利化协定》规定的授权程序以外,申请还可能有存在瑕疵但可以处理的情况,例如格式不正确、费用未交齐等, 《投资便利化协定》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但是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事先制定流程标准,相应地规定,例如非重大实质性问题可以继续处理或一律视为不完备的申请,有效规避这种模糊不清的申请情况。最后,《投资便利化协定》鼓励主管机关接受投资者在线提交申请、以电子的方式提交表格、文件及副本,以及在线支付,最大化提升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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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程序的救济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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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救济和改善,包括上诉或审查和定期审议。这两款为《投资便利化协定》中关于透明度和行政程序简化相关要求提供了可问责性的纠错机制。首先,上诉或审查是指针对影响投资活动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和审查,在程序上为投资者或申请者提供了救济的途径。审查的方式并没有限制,可以根据参与方的国内法律制度通过法院、仲裁或者行政庭等程序实施。而被赋予审查职能的相关机构或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作出审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在审查过程中,无论是开庭审理或是书面审理,审查机构应提供合理机会,让各方提交所有相关信息以支持其立场,并且让各方获得依据证据或记录作出的行政决定。其次,定期审议是参与方每隔一定时间对普遍适用的措施进行修改、精简、扩大或废除,从而更好完善投资便利化制度的行为。定期审议不针对特定行政决定,但是对整体的投资环境有良好的促进和改善作用,避免规则的僵化。结合透明度规则中公众的参与和评议,定期审议可以结合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并利用相关国际绩效指标,对行政程序的简化和加快查缺补漏。同时 《投资便利化协定》还鼓励各参加方与委员会分享其在开展定期审议方面的经验和由此形成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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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促进可持续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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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投资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投资之中,既要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直接投资流量,又要平衡经济差异关注环境、社会、腐败、劳工、企业治理等问题。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投资》认为政府应当促进可持续项目的投资 (UNCTAD,2022)。ESG标准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设立了标准和评分,从而促进可持续投资(Halbritter &Dorfleitner,2015)。因此促进可持续投资是从国家和投资者义务的双重角度出发。WTO《投资便利化协定》第六章创新性地纳入了可持续投资的条款,规定了投资者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和反腐败措施。虽然内容不多且条款约束力较低,但是能够获得参与方的认可和通过已经具有重大的意义,未来也可对可持续投资发挥重要作用(Gammage,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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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任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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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责任主要依据的是国际上现存的原则、标准和指南等软法。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投资便利化协定》第37条要求参与方鼓励投资企业自愿将国际公认的负责任商业行为原则、标准和指南纳入其商业行为和内部决策之中。这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多层面的。在国家义务层面,不仅东道国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或有效措施引导、激励企业承担商业责任,而且对投资者有管辖权的母国,也应当鼓励投资者承担一定的商业责任;在投资者和企业层面,应当适时采用国际通用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设立企业内部框架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时,使其成为必要的考量因素,同时也要遵守东道国和母国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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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责任在国际社会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软法体系,《投资便利化协定》 第37条的脚注进一步补充了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等国际文件。① 2000年以来,联合国对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共识作出了许多努力,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公约。其中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主要从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公司尊重人权的责任,以及受害者受到与商业活动有关行为侵害时获得补偿的机会三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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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主要针对企业在就业、培训、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产业关系以及一般性政策等领域提供指导,并且主要基于国际劳工标准中所包含的原则。OECD 1976年制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涉及雇佣、人权、环境、反贿赂等领域,并经过不断修订,2023年版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贯穿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技术、商业诚信和供应链尽责管理等多个关键领域,更新了有关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建议,并更新了负责任商业行为国家联系点的实施程序(OECD,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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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以外,《投资便利化协定》还鼓励投资者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预防和解决其在实际经营、供应链和其他商业关系中可能出现的挑战。《投资便利化协定》还鼓励投资者和企业与所在地居民、当地社区等保持接触和对话,并加强负责任商业行为经验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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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反腐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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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措施也是投资便利化和可持续投资中的重要一环。反腐败措施有利于提升透明度,促进行政程序的合理、客观和公正,从而进一步提升投资环境和可持续性。 《投资便利化协定》规定,各参加方应该根据国内法律和国际承诺,对投资行为适用反腐败措施,并且认可透明度、可靠性、完整性对制定反腐败政策的重要性,在采取影响投资的措施时坚持透明度,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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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第38.1条的脚注对腐败的国际承诺进行了补充,主要包含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其附件《美洲反腐败公约》。2003年10月31日订立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惩治贿赂外国官员的一个有力的全球性国际法律文件,对规范跨国公司在东道投资,解决跨国贿赂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美国最早于1977年制定《反海外贿赂法》。随后1996 年3月29日拉丁美洲国家签署了《美洲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的第8条要求缔约国惩治海外贿赂行为。1997年11月21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其中第3条“积极腐败”要求将贿赂任何一国官员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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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1999年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分别于1999年1月27日和11月4日通过了《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1997年经合组织通过了《反对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非洲联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于2003年7月12日通过了《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有关犯罪公约》,国际商会2005年更新了反索贿和贿赂的行为准则等等,这些公约都能有效打击腐败行为,促进可持续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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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推动《投资便利化协定》未来发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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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一步还需继续推进《投资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促进《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WTO多边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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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便利化协定》从诸边向多边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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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十三届部长会议上,《投资便利化协定》参与方共同确定下一步的目标是依据《马拉喀什协定》第10.9条的规定,将《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WTO协定附件四,成为一项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对所有成员开放的诸边协定。有兴趣加入《投资便利化协定》的WTO成员只需向总干事交存一份接受书即可。由于印度的阻挠,在第十三届部长会议上没有达到协商一致,后续还需要进一步地推进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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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便利化协定》属于联合倡议推动的诸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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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能够成功达成文本一部分归功于诸边谈判的模式。在协商一致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开放式诸边谈判能够为WTO带来新的生机。《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达成不仅有利于改善国际投资环境,而且对WTO改革和未来的发展,尤其是采用联合倡议的方式达成多边谈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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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倡议推动的诸边谈判最早产生于2017年。在2017年12月第11届部长级会议上,一部分成员发表了联合声明,拟推进电子商务、投资便利化、成立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MSMEs)工作组,以及推进当时正在进行的服务国内规制谈判。2020年,新的联合声明启动了关于贸易和环境可持续性、塑料污染环保可持续塑料贸易以及化石燃料补贴的新举措。这些议题的谈判对所有成员开放。这代表着联合倡议推动诸边谈判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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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联合倡议方式推动的谈判,是以WTO部长会议发出的联合声明文件为基础,建立专门的专家小组进行组织协调工作,谈判的过程鼓励所有成员参与讨论,提出方案。总的来说,联合倡议启动的诸边谈判具有包容性、平衡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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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资便利化协定》归入多边的困难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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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倡议虽然提供了WTO多边框架谈判的机会,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目前, WTO并没有关于联合倡议的具体规定,如何衔接联合倡议的成果和多边框架就成为主要的问题。成员中印度和南非对联合倡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质疑如何将谈判结果添加到WTO法律及其协议中(Wolff,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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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采用的是联合倡议方式达成的谈判成果,但是如何将《投资便利化协定》与WTO整体的法律制度相衔接需要通过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WTO 提出将《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WTO条约框架,并向所有成员开放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主要计划。①虽然WTO已有成功纳入多边框架中的开放式和封闭式诸边协定(龚柏华,2019),但是《投资便利化协定》难以借鉴现有的诸边协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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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WTO条约体系中包含了封闭式和开放式的诸边协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开放式诸边协定是《信息技术协定》,但是该协定是通过修改成员关税减让表的方式嵌入到WTO规则体系之中,并没有对GATT的规则进行修改。但是,《投资便利化协定》涉及投资领域的规则,没有规定关税义务,因此无法添加到关税减让表之中。GATS虽然与投资相关,但是主要针对准入前的限制措施,《投资便利化协定》 涉及准入后的国内规制的内容,而且包含了投资的全部周期,因此也很难直接添加到 GATS项下的服务承诺表中(石静霞,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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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仍需根据《创建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第10条进行修改,这也意味着全体成员协商一致的决策无法避免。印度等成员的阻挠使得协商一致成为目前《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多边框架最大的困难和阻碍。在《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多边框架的过程中,中国仍需不断地推动谈判协商,尽管目前已经有128个成员参与了《投资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和磋商。未来如果成功将《投资便利化协定》 纳入WTO框架,这将肯定联合倡议模式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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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便利化协定》归入多边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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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多边框架,有利于协定尽快生效。将《投资便利化协定》添加到WTO协定附件四的多边决定将使成员国内接受《投资便利化协定》的程序得以启动,以便《投资便利化协定》在第75个成员交存接受书后第30天生效,因此《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WTO多边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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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归入多边的路径仍然需要通过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这是在决策程序改善之前无法绕开的路径。但是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投资便利化协定》 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和空间,在大多数条款都留下了足够多的余地。在透明度和行政程序的条款中都规定了“可行的限度”以及“依照各参与方的法律法规、不改变其本身的法律制度”等用词。且《投资便利化协定》规定对没有接受的成员不会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会改变成员现有WTO规则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有《贸易便利化协定》通过的经验下,《投资便利化协定》最终通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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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来自印度的反对。中国等成员应当更加关注印度反对的理由,根据其理由进行协商谈判。印度反对《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提起“投资便利化”议题和《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时没有启动官方正式的谈判要求(mandate),也就是对联合倡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虽然《投资便利化协定》本身可能不会对印度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但是《投资便利化协定》 一旦纳入WTO框架内,可能会对后续的谈判和其自身的利益带来影响。因此印度的反对更多是政治层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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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多边框架主要通过谈判、讨论和协商的方式进行,参与方已经向总理事会提出申请,①希望在总理事会的主持下参与讨论进程,鼓励全体成员共同审议讨论和参与,并以建设性和有益的方式与未参加《投资便利化协定》的成员进行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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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多边框架有一定的困难,但仍然可以抱有乐观的期望。WTO成员还需在规则上健全联合倡议声明与多边框架之间的衔接,为之后通过联合倡议谈判达成的协定铺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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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便利化协定》为经济欠发达成员设计了特殊的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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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第五部分给予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参加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何评估经济欠发达成员,何为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如何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些都是推进《投资便利化协定》实施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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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殊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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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实施《投资便利化协定》的时候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例如,缺乏数据网络基础设施而无法提供在线服务。为此,《投资便利化协定》 第五章专门规定了通过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以及根据其自身的实施能力确定实施条款的承担和时限,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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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结构基本一致。第五部分将指定条款分为A、B、C三类,主要是对发展中成员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条款的实施日期进行了延迟。A类立即实施,B类在实施前需要一段过渡期,C类实施前需要能力援助和过渡期。具体的指定方法也是根据各成员或参与方的自我认定,指定其A、B、C三个类别条款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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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相同类别中的待遇也不完全一样。以最不发达成员为例,A类指定条款一般最晚在生效后一年内实施。B类条款给予了最不发达成员非常灵活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甚至可以反复延迟。首先在协定生效后一年内最不发达成员应将B类指定条款通报给委员会,可以选择是否通报指示性实施日期,并不迟于通报后两年内确认条款的指定情况和最终实施日期,同时参与方还可请求委员会将期限延长至足以通报其日期之时。C类条款除了一段过渡期之外,还需要通过其他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支持从而获得实施能力。由于涉及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C类条款需要该成员和捐助方一起订立计划。首先在协定生效后一年,最不发达成员向委员会通报C类条款,并在通报条款后一年通报实施所要求的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的信息。在通报信息后两年内最不发达成员和捐助方向委员会通报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安排以及最终实施时间,在18个月内提供援助的进展报告。如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C 类条款需要花费至少6年左右的时间才能最终实施,但是实际情况如果援助失败,或者没有达到可行的效果,参与方只要在期限届满前通知委员会就可以继续延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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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B类条款和C类条款给予了参与方极大的实施空间,也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特殊和差别待遇使得《投资便利化协定》能够给欠发达成员带来利益,获得更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支持,目前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集中在亚洲和非洲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相结合,推动两者的实施,而且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具有相似性,两者可以结合起来推进。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大多数欠发达成员都指定了C类条款,《投资便利化协定》 的实施也将会面临较大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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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需求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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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直积极推动《投资便利化协定》第五部分关于技术评估和能力建设的实施。在中国商务部的捐助下,国际贸易中心(ITC)和德国发展研究所/德国经济政策研究所(DIE)启动了“投资促进发展”项目。①截至2024年初,已经举行了7次投资便利化自我评估能力建设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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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伙伴国际组织和捐助成员的支持下,《投资便利化协定》需求评估流程已经通过,并达成了《自我评估指南》(Self-assessment Guide)。②《指南》有利于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明确其实施上的差距,在此基础上,确定技术支持和能力援助的需求。通过《指南》,参与方可以自我评估国内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投资便利化协定》中的实质性要求,并完成从自我评估开始到向WTO通报协定条款分类以及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需求的整个流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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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需求评估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是在自我评估前,参与方需要理解自我评估的性质,政府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自我评估,而且自我评估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指定一个协调机构,能够作为自我评估整个过程的主导者;确定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内外投资者、学术研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等,其可以提供评估《投资便利化协定》条款的实际遵守情况的信息;确定组织国内自我评估的关键角色,举办自我评估为主题的讨论会议,并设置关键的协调者、记录员以及管理者,分发《投资便利化协定》文本和其他材料,以便更好地了解条款和内容。第二是在自我评估过程中,需要政府高级别官员参与,并在正式开始时对《投资便利化协定》和评估流程包括指南进行解释,得到的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和审查,最终向WTO进行通报。第三是在自我评估流程之后,参与方也要通过指定的协调结构及时跟进,建立国家投资便利化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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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估也存在着潜在挑战,例如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如何协调,语言障碍等因素。目前,老挝、多哥和赞比亚已经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相关内容实施过需求评估,并且已总结出一些经验。厄瓜多尔和东加勒比国家已经开始实施一些试点项目(Berger et al.,2022)。总的来说,自我评估流程并不是固定的,而要根据每个参与方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进行规划和组织,尽可能高效地完成评估,推动《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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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便利化协定》实施路径需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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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鼓励以多重方式积极开展合作,促进投资,尤其是促进投资主管部门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也为参与方之间讨论分享优秀的实践经验提供平台(Lin,2023)。其中WTO建立数据分享平台不仅有利于参与方完善投资便利化制度,也有利于投资者获取相关投资措施的信息。WTO经济研究和统计司提供了投资便利化相关的数据库。由德国发展与可持续研究所(IDOS)开发的投资便利化指数,提供了142个WTO成员当前在国家层面采取的投资便利化措施的信息,有利于分析特定国家投资框架中的具体便利化障碍,更有利于投资者搜寻有关国家投资制度的信息。根据IDOS开发的投资便利化指数,国家合作分为11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促进国家间投资主管部门或投资促进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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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投资主管部门的合作也存在着不同的方式。较低层面的合作是国家立法允许投资主管部门与其他国家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合作、协调、信息交流和互助,较高层面的合作是建立投资主管部门间协调的机制,并且在高层政治层面有明确的协调战略。例如,2008年APEC制定的《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IFAP)就增强了APEC成员经济体的竞争力和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并在实现目标方面取得了进一步进展。 《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包括可在一系列政策领域采取全面行动的规定,并已成为改善亚太经合组织投资环境的主要工具,APEC成员达成了较高的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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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参与方还可以开展促进国际层面的人员交流和培训计划(技术援助);就投资机会和国内投资者信息交换进行合作;建立国内供应商数据库;分享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优秀实践和信息,以及组织企业-政府社交活动等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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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施《投资便利化协定》可推动国内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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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离不开国内投资便利化法律规定的完善。通过将国内投资便利化改革纳入共同的国际承诺,从而减少政策不确定性。《投资便利化协定》 也将加强成员的改革努力,并向投资者发出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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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和行政程序简化是《投资便利化协定》的主要实体性义务,在推动国内投资便利化完善法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各参与方的情况估算实施《投资便利化协定》的成本和成员实施的优先顺序,实施《投资便利化协定》的成本包括了监管成本,例如立法和执法的成本;机构成本,例如建立新的协调中心;人力资源成本,包括招聘新工作人员和培训现有人员,以及新设施或设备的基础设施成本。目前各成员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参差不齐,根据WTO官网和投资便利化指数公开的数据,非洲是需要提升便利化水平的主要地区,《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参与方以发展中成员为主。这也意味着《投资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离不开技术和能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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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实施《投资便利化协定》也面临挑战。首先,投资便利化改革涉及政府机构之间的内部协调,而不仅仅是像《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主要针对海关部门;其次,大多数投资便利化措施是更广泛的效率提高改革的一部分;第三,投资便利化往往没有具体的预算项目,运行成本也会纳入正常的行政运营成本之中,而且最初引入的成本比运营的成本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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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分析,虽然《投资便利化协定》规定了比较具体的透明度和行政程序简化的要求,但是其内容也留有很大的空间,因为协定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变国内关于投资的措施,而是为了让相关措施实施得更加高效,对投资友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而吸引外资。因此在实施《投资便利化协定》时,参与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在透明度、监管一致性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在自我评估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可以量化问题的潜在影响,衡量实施《投资便利化协定》带来的潜在成本和收益,并作出最佳选择,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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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已经达成的《投资便利化协定》对中国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标、先试先行一些高标准的投资便利化措施有积极意义(龚柏华,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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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Joint Ministerial Statement 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WT/MIN (17) /59, 13 Decembe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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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解读世贸组织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成果[EB/OL].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xwfb/xwsjfzr/202307/20230703420570.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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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WTO, Structured Discussions 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Informal consolidated text, 20-3184, 22 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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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TO, Structured Discussions 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Easter Text, 21-3003, 12 April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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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WTO, Joint Statement 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WT/L/1130, 10 Dec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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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WTO, Structured Discussions o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Draft IFD Agreement”, 22-9381, 16 Dec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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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TO,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in the WTO, INT/SUB/SERV/379,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invfac_public_e/ factsheet_i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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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条第3款规定的问询点(Enquiry Points)与单一信息门户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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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投资便利化协定》文本第14条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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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第37条脚注:负责任企业行为的原则、标准和准则指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等国际文书中及有关尽职调查指导中所指的原则、标准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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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OHCHR, 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HR/PUB/11/4, 6 June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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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TO, Negotiators advance discussion on IFD Agreement integration into WTO legal structure. (2023-10-13) [2023-11-24]. https://www. wto.org/english/news_e/news23_e/infac_13oct23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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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TO, Incorporation of the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Agreement into Annex 4 of the WTO Agreement, WT/GC/W/927, 8 March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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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ITC,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https://intracen.org/our-work/projects/investment-facilitation-for-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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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需求评估程序由WTO与其他国际组织,包括美洲开发银行(IDB)、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经合组织(OECD)、联合国贸发会(UNCTAD)、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世界银行集团(WBG)和世界经济论坛(WEF)共7个合作伙伴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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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self-assessments: Determining implementation gaps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needs. https://www.wto.org/english/ tratop_e/invfac_public_e/workshop_5may23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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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 鲍怡婕.“投资便利化”的明晰及对中国的参与建议[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4):61-72.
-
[2] 龚柏华.论中国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的法治路径[J].东方法学,2023(5):49-59.
-
[3] 龚柏华.论WTO规则现代化改革中的诸边模式[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2):13-23.
-
[4] 胡涛,贾宏君.APEC投资便利化发展历程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6):145.
-
[5] 石静霞.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功能重振中的“联合声明倡议”开放式新诸边模式[J].法商研究,2022(5):3-17.
-
[6] 王璐瑶,葛顺奇.投资便利化国际趋势与中国的实践[J].国际经济评论,2019(4):139-155.
-
[7] APEC,APEC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ction Plan,2009.
-
[8] Berger,A.,A.Bolmer,and Z.Olekseyuk,Implementing an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Agreement:How to Self-assess Implementation Gaps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Needs.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Geneva,Switzerland.November 2022.https://intracen.org/file/ifdneedsassessment15novpdf.
-
[9] Gammage,C.,“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A Rights Perspective of Multilateral Governance”,Ind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9,10:31-59.
-
[10] Ghouri,A.,“What Next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and Policy:A Review of the UNCTAD Global Action Menu for Investment Facilitation”,Manchest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8,15(2):190-213.
-
[11] Halbritter,G.,and G.Dorfleitner,“The Wage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Where Are They?A Critical Review of ESG Investing”,Review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15,26:25-35.
-
[12] Lin,J.,“The Meaning of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s and China’s Future Path”,Journal of WTO and China,2023,13(1):93-128.
-
[13] OECD,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on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2023.
-
[14] UNCTAD,Investment Trends Monitor,Issue 46,January 2024,p.1.
-
[15] UNCTAD,Facilitating Investment 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Investment Advisory Series A,No.10,UNCTAD/DIAE/PCB/2022/3,23 May 2022.
-
[16] Wolff,A.Wm.,WTO Members Find a New(and Successful)Approach to Negotiations.(2023-08-16)[2024-04-19].https://www.piie.com/blogs/realtime-economics/wto-members-find-new-andsuccessful-approach-negot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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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联合声明模式发起的世贸组织《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已经完成并公布。该协定的核心内容在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环境。该协定的签署有助于人们对世贸组织进一步发挥规则谈判与制定功能的信心。中国作为该协定谈判的主要发起者和有力推动者,贡献了中国的方案和智慧。目前,各参加方需努力将该协议纳入世贸组织多边体系下的诸边协定,以便为世贸组织谈判改革模式提供经验。中国可在推进国际合作和深化国内改革两方面,推动该协议的落实生效。
Abstract
The negotiations on the WTO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Agreement” initiated in the form of JSI have been completed and announced. The core content of IFDA is to establish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vestment environment. The signing of IFDA will help people have confidence in the WTO to further fulfill its rule-making function. As the main initiator and powerful promoter of negotiations on IFDA, China has contributed its solutions and wisdom. At present, all parties need to work hard to incorporate IFDA into plurilateral agreements under the WTO multilateral system in order to provide experience for the WTO negotiation reform model. China can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greement by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epening domestic refor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