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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优等生”,直接决定着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同时亦是我国在WTO改革事业中能否充当中坚力量的决定性条件。毫无疑问,这是我国在推进WTO改革进程中必须交出的第一份答卷。因之,我们务必以勇往直前的奋斗精神和运帷筹幄的高度智慧,去迎接这场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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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WTO的优等生是指,相比较而言,一些WTO成员解读WTO规则有着杰出能力,遵循WTO规则有着优异成绩,处置WTO事务有着宽广胸怀,关注WTO前景有着高远视野。毋庸赘言,它们理应是WTO中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还需要发挥义不容辞的带头作用或先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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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调,我国努力当好WTO的“优等生”,可谓是当今时代的强烈呼唤。一方面,WTO本身迫切需要一批名副其实的中坚力量来积极参与其改革事业,以维护自身的权威地位和发挥无可替代的战略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又具备一定的客观基础和相应条件。我国经济体量庞大、实力雄厚,贸易额又在全球名列前茅,拥有相当的国际影响力,且现今又有推进WTO改革的决心与热情。这意味着,从一定意义上讲,努力以“优等生”角色参与WTO变革,几近于成了我国应尽的职责。至于这种努力的第一步则应专注于如何学好解读与履行WTO基本规则这门功课。为此,我国目前应当在如下方面辛勤耕耘,并尽快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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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必须全面兑现我国入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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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志在成为WTO体系中的“优等生”,首先就需面对一个棘手难题,即如何看待和处置我国入世承诺的兑现问题。当年在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之际,WTO 领导层高度评价了我国兑现入世承诺的态度与成绩。①可近年来,渲染中国没有很好兑现入世承诺的杂音却甚嚣尘上。显然,面对这股来势汹汹的舆论攻击与恶意围剿,我国必须正视现状、理清思路、勇于应对。总的看来,我国可作如下分析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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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确透视入世承诺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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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看到,准确透视我国入世承诺的主要特点,可以了解当年入世谈判的实际背景和成功要素,可以探视当时中美之间的互动关系与协调运作,进而厘清这些入世承诺的来龙去脉和要义所在。大致而言,其主要特点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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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大多数入世承诺受制于门槛尚属不算高的规则约束。确实,中国的入世谈判是WTO有史以来最复杂的加入谈判(WTO总干事顾问委员会,2005)。不过,除了服务贸易的相关承诺要超越大多数WTO成员所承担的义务之外,一般而言,我国入世承诺主要还是依据WTO基本规则尤其是无歧视原则做出的。尽管这些承诺林林总总,汇总在一起的中文译本有近千页之多,可平心而论,它们大多数都只是WTO 成员理应遵循的基本义务,并无特别苛刻或明显刁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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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不少入世承诺的兑现还被给了过渡期。考虑到偌大一个中国一下子全面遵循其规则体系有着各种实际困难,WTO还对此设置了过渡期,即中国在规定时期内可以不完全遵循相关的规则要求。这个过渡期的具体时间针对不同领域有所不同,一般为5年左右,个别的可达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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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有些入世承诺具有一定特殊含义。例如,我国对进口汽车征收的关税可高达25%,这就比较意味深长。当时,我国是以特殊的发展中成员身份加入WTO的,可实际上又没有享受发展中成员通常可以得到的普惠制待遇和保护幼稚工业权利。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作为一种实际上的折衷做法,才允许我国对当时刚刚大力发展的汽车行业可采取适当高关税保护行为。相比较,美国汽车进口关税仅有2.5%,而欧盟也不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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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入世承诺回避了发达国家原先坚持的一些重大诉求。毋庸讳言,力图进入 WTO的中国在当时入世谈判中是一个明显弱者,这必然面临一个相当严峻的挑战,即:如果发达国家漫天要价,提出一些难以承受其后果的“卡脖子”要求,则我国将陷入进退维谷的危局,要么被拒之于WTO大门之外,要么自己经济将陷入困境。幸运的是,在我国谈判代表不懈努力下,发达国家放弃了一些于我国可谓性命攸关的重大诉求。其典型例证是,它们不再坚持把人民币汇率制度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全面开放作为我国入世的基本要求(马克,2004)。必须强调,从我国当时金融体制的实际状况来看,恐怕很难承受这样的金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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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入世承诺包含一些彼此存有默契的重要内容。例如,中国是以特殊发展中成员的身份进入WTO的,可是,一方面WTO并未对“特殊性”予以明确界定,另一方面又没有让中国享受一般发展中成员本应得到的最重大权利,同时却又接受中国对进口汽车保持较高关税等做法。这些似乎表明,围绕中国的发展中成员身份,我国与发达国家各自都作了让步,并形成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因而彼此都没有对此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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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有些入世承诺被表述得相对含糊,从而兑现起来较具弹性。如关于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规定,便是明显一例。我国谈判代表当时表示:中国有意成为 《政府采购协定》参加方,在此之前,将以透明方式从事其采购,并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向所有外国供应商提供参与采购的平等机会;同时,中国将自入世时起成为该协定观察员,并将尽快通过提交附录1出价,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①这个承诺的特点是没有提出明确的加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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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看到,上述这些特点的出现是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当时的态度紧密相关的。其基本原因在于,当时发达国家急于要打开中国这个极其广阔的大市场,又自信其能够推动中国经济体制走向市场化道路,因而是以一种比较积极的态度来推动中国加入WTO。同时,它们深知中国短时间里难以全面实施基于市场化运作的WTO规则。所以,尽管入世谈判十分艰难曲折,可发达国家毕竟并未设置很高进入门槛。另外,中国谈判代表则以国际经济协调精神化解了发达国家原先提出的一些可能导致谈判失败的重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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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客观分析入世承诺的兑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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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我国绝大多数入世承诺早已兑现,因而大肆渲染我国没有很好兑现它们,明显是罔顾事实的恶劣作为。但是,又不得不看到,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入世承诺的兑现任务确实尚未最终完成。这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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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有的重要承诺至今未能兑现。我国至今未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就是一个突出例证。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差不多涉及实际市场销售额的半壁江山,因而成为衡量我国经济市场化的一大指标。尽管当年没有加入的具体时限,而且我国政府亦多次提交加入申请书,可毕竟我国入世已20余年,至今未能正式加入,不仅无益于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国际评价,而且还多少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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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有的重要承诺因采取“埋钉子”做法而难以兑现。例如,关于外资银行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做法,就可能造成一个负面影响较大的后果。按照入世承诺,应允许外资银行在2至5年之内可直接面向国内企业和居民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①但是,在我国入世之后,对这项承诺实际上又附加了一个条件,即必须具有法人地位的外资银行才能享受这个待遇。当时我国主管部门称之为“埋钉子”,意指对一些不得已应允的入世承诺再设置具体要求,以避免我国遭受过大的经济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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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有的重要承诺貌似兑现而实质上并未全面落实。例如,WTO其他成员在入世谈判过程中,围绕产业政策(包括补贴)这一主题,至少从五方面对中国政府的补贴政策表示质疑,还特别点名我国钢铁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获取不当补贴。中国谈判代表对此还专门做了澄清及承诺。②可是,从入世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产业政策在政府补贴的把握上依然有着违反WTO规则的缺陷或嫌疑,给以后陷入贸易摩擦纷争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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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有的重要承诺因彼此理解出现明显差异而最后无法兑现。例如,关于我国国有企业政策,在入世谈判期间就已遭遇很多质疑和要求。③事实上我国按照入世承诺确实亦做了许多改进,但由于各种因素所致,国有企业依然是我国参加多边与区域贸易协定时被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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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有的重要承诺尽管没有得到全面兑现却尚未引起重视。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特殊经济区做法。当年《中国入世议定书》一开头就围绕贸易制度统一性原则,对我国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特区政策提出诸多质疑和要求。④应该说,我国在兑现该项承诺时表现得尽心尽力。但或许人们尚未真正把握该原则的要义与精髓,近年来特殊经济区运营似又出现故态复萌的倾向。不过,可能因为目前它所涉贸易利益相对较少,发达国家至今并未深究我国这方面的表现。可以预见,随着进一步全面开放我国市场,这类贸易纠纷多半会逐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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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圆满完成入世承诺的兑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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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上述这些承诺至今尚未完全兑现,出自各不相同的多方面原因,其实与中国政府的兑现诚意毫无干系,且相关责任亦不能完全甚或主要由我国承担。不过必须强调,无论是本着成为WTO“优等生”的追求,抑或出于维护自己应有国际形象的考虑,还是意在毫无牵挂地为WTO改革冲锋陷阵,甚至为了避免中国经济被边缘化的危险,都亟须我国痛下决心,全力以赴去圆满完成全面兑现入世承诺的重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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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质疑,如此继续兑现那些尚剩的承诺,会否不必要地丧失巨大经济利益甚至带来重大风险。其背后的潜台词似乎是,还是维持彼此僵持不下的现状为好。必须指出,这实质上涉及一个能否胸怀广阔地坚守WTO重要理念的问题。WTO的一个重要理念便是“基于规则”,它要求成员方必须恪守其基本规则 (范伯格,2011),且其中还蕴含一个意思:在必要时,恪守规则还须付出损失自身利益的代价。基于此,志在积极推进WTO改革的成员们,自然更要有这样的精神准备和规则意识。更何况,我国入世20年来已是贸易自由化的最大赢家,由此获取的经贸利益可谓不可估量,而兑现承诺所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与之相比,根本无法望其项背。因此,我国广大国民务必明白这个富于启迪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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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当认真遵循 WTO 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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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为WTO的“优等生”,更要在熟谙规则及认真遵循上下功夫。这有三个主要理由。一是国际规则对全球经贸发展具有极端重要性(海恩等,2018)。二是认真遵循WTO规则是其成员最重要的基本义务(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三是全面且深刻把握WTO重要规则的要义与精髓,是一个有杰出表现的成员所必备的基本功。我国入世20余年来,从原先对WTO规则体系一知半解,发展到现今已能熟练驾驭诸多规则以引领自身贸易实践,可谓进步神速、成绩彰显。可是,WTO规则体系毕竟是一个庞大繁复的系统,而要深刻把握它更是一门精深学问。这意味着,目前未能准确到位地解读和履行其中某些规则,尽管自在情理之中,却也是我国需要尽心竭力予以攻克的一个战略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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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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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上述主题似首先就应涉及产业政策。所谓的产业政策,实质上是一国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来促进特定产业的迅速发展。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对产业政策的争议颇大,因而易于引发贸易纠纷。比如,发达国家一般十分警惕产业政策的弊害,对它并不那么认可或者积极实施。所以,美国一系列法律都没有涉及产业政策的条款,欧盟亦只在有限范围内实施过产业扶植做法,而日本一度比较热衷于产业政策,亦被西方社会普遍认为犯下了代价高昂的错误。这些都值得我们关注与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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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依据WTO基本规则,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至少有三个要素值得深入推敲。一是政府干预,既然是由政府制定与实施该政策,则自然需要判定其是否符合自由贸易精神。二是优惠措施,既然要采用补贴之类的优惠政策,则自然需要审核其有否违反贸易救济措施一类的基本规则。三是特定产业,既然只扶植特定产业,则自然需要了解其能否遵循统一实施规则所设置的例外规定。据此,人们都会从这些视角去审视和判定一国产业政策是否合理或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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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WTO对所谓产业政策的规则约束(如GATT第17条等)还是较为全面的,并至少蕴含如下涵义:其一,必须统一实施,即不能被随意决定只实施于个别或极少数行业或企业,亦应同时适用于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其二,不可演变为贸易工具,即不能利用它直接服务于增强自己的国际赢利能力。其三,不能导致人为垄断,即不容许它用来形成或提升相关扶植产业的垄断地位。其四,不准成为过度行政干预的驱动力,即实施它时不可导致滥施行政手段。其五,不可违反WTO其他基本规则,尤其要重视不能由此而背离国营贸易企业运作等规则(石士钧,2010)。可见,这些涵义实质上均构成了产业政策的运作边界,而超越这些边界的所谓产业政策无疑都背离了WTO基本规则,从而是绝不可取的。所以,不可不加分析地推崇和宣扬所谓产业政策而完全无视或忽略其存在悖逆WTO规则的可能性(侯克曼,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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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我国管理层出于振兴经济和产业升级的高涨热情,经常热衷于运用产业政策以推动国家经济和支柱产业的迅速发展,这本无可厚非。然而,对于WTO许多基本规则及其产业政策的诸多边界,我国绝大多数人确实一无所知或不甚了了。在这种比较偏狭的视野和认知支配下,我国制定与实施的产业政策至今有着超越WTO 所定边界的若干因素。对此,我们需要深刻反思与变革,否则会给我国国际经贸活动带来诸多困难甚至一定的被动处境。比如,美国指责和反对“中国制造2025”规划,其中充溢着明显的霸权主义色彩,可同时又带有抨击我国现行产业政策的浓烈意味。这颇令人深省。它绝非有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似乎仅是美国霸权行径的再次大暴露,而实际上是美国试图站在WTO产业政策规则的高度,来打击和扼杀中国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战略。这警示我们,非但要十分谨慎和妥帖地应对这场严峻挑战,更要在准确把握和履行WTO产业政策规则上急起直追,否则我国日后难免陷入某种被动处境,甚至连关乎WTO改革的发言权都会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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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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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依据WTO有关规则一直对我国国营贸易企业提出很多批评。按照GATT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的相关规定,它们向我国政府明确指出:对所有企业的经济待遇应该相同,而不能特别优待国营企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做法必须遵守WTO规定;对国营企业的有些关税和国内税费减免必须符合WTO规定;关税配额制度不能特别关照国营贸易企业;许多用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补贴行为没有通知WTO等。应该说,这些诉求的提出,有着比较充足的规则依据,有些还触及我国国营企业政策的软肋。因此,尽管发达国家谈论“国有企业”问题时常常夹杂着较为浓烈的意识形态色彩,不过此类不容低估的重大挑战却是我国需要认真对待的 (艾博特,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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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围绕国有企业运作的基本思路似乎一直不够清晰,有些甚至存有一定偏差。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严峻事实是,这些年在WTO体制内的贸易争端案件中,我国相对输多赢少,且“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案子打输的关键因素之一。这至少敲响了一个警钟,即:我国对于WTO国营贸易企业规则恐怕还缺乏全面准确的把握,而我国国营企业运作更须依据国际规则加以严格约束。据此,我国相关政策尤其需要关注国有企业在一些重要方面的不合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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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过度享受优惠待遇。一定要注意,优惠政策待遇过分关照和眷顾我国国有企业,直接碰撞着WTO众多原则的底线。大型国有企业占用了大部分经济财政资源,且不良资产比例较大,可其却只占全国总产值的30%左右。银行贷款主要提供国有企业,可其回报率却低于资金成本,因而其追加新投资实际上意在享受政府补贴或其他免费午餐。我国将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据说约为3.6%)用于国有企业的额外预算,等于成了它们的实际补贴。至于财政年度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实质上就是政府直接给予国有企业的最大转移支付之一。诸如此类的优惠政策很难不引发国际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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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存在一定的垄断现象。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通过发展项目或财政预算来增强它们的经济实力,经由政府采购在合同投标上给予它们优先权,凭借所谓行政“指导”直接在融资或项目变动上向它们输送利益,利用企业合并、分立或解散等手段来显著提升它们的行业地位等。凡此种种,由于未能立足于努力提升经济效率的正确思路,给人以垄断之嫌。垄断往往造成经济效率低下甚至贪腐,需要我们基于公平市场竞争理念正视和认真处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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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经济主体地位受疑。依据经济学的分析,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类别之一,且以经济利益极大化为自己经济运作的基本动机。可是,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由政府掌控,承担着某些服务于大局考虑和社会需要的特殊功能,因而有些作为自然会不太注重经济利益。于是,国际社会对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经济主体地位予以严重质疑,并时常围绕国有企业的作为引发与我国的经贸摩擦与纠纷。这类贸易争端不应再无休止地延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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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我国务必正视现行国有企业政策可能造成的上述弊端,兼顾遵循国际经贸规范与这类企业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两方面实情,予以切实有效的变革与创新。否则,它非常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长期关注与攻击的目标,并易于带来不少或许本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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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利益集团易于产生负面经济效应是长期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克赖宁, 2010)。因此,在深化涉及经济利益格局重构的体制变革时,如何以最小代价化解由此可能造成的消极效应,便是亟需深思的一个重要课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认真遵循 WTO相关规则就是一个施展“倒逼”策略的极佳契机和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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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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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我国已经出台不少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与规定,从基本方面来看,它们还是比较全面且恰当的。因此,就国内法律与规定配合WTO的保护知识产权规则而言,我国总体上并无较多可被指责的地方。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我国在该领域的最大软肋。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与我国社会普遍缺乏维权理念与规则意识紧密相关,并易于出现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从而导致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试想在我国,连打击了数十年的假冒伪劣商品至今尚未能销声匿迹,更何况难度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与惩处特别严厉甚至苛刻,这使我国在这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往往暴露得特别显眼,且贸易利益的损失亦十分突出。因此,我国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强市场文化的正确灌输,迅速强化广大国民的规则意识和维权理念,另一方面继续强化应有的法制建设,并大力推进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一句话,如何用自己强有力的规则与机制来有效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定,可能是我国目前在该领域需要着力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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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特殊经济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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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需要,一国只有建立一个统一大市场才能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资源有效配置功能,而统一制定与实施相关制度及政策又是统一大市场得以有效维护和顺畅运营的基本前提与制度基础。所以,WTO贸易制度统一性原则正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这一根本要求与基本思路而设置的。从各国贸易实践来看,一国特殊经济区政策的制定与履行需要特别关注WTO这个重要原则,千万不能因为这个“特殊性”而陷于迷思与误判。换言之,该原则实际上正是一国特殊经济区政策的重大指导思路及规则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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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即便从基本的经济逻辑出发,人们就可对经济特区顺理成章地得出一些重要看法。首先,既然这类区域具有特殊性,那它自然不会是普遍或大量出现的现象,也就是说,其数目应该非常有限或少量。其次,要厘清这种区域的特殊性究竟表现在哪里。一般而言,它无非是两种基本形态之一。一种是作为非关境进行经济运作,那它就特殊在没有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另一种则是关境内实施优惠政策,那它就特殊在享有特别优惠待遇,因而同样受到本国海关管辖与制约。再者,既然我国设置的经济特区实质上是一种关境内实施自由贸易举措的经济型式,那么它就同样负有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职责,亦即必须遵循WTO反补贴一类的系列规则。最后,鉴于上述判断,经济特区重在追求多多益善的特殊优惠政策的做法,既不可行又不可取,因而其自身的试验与探索理应具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大的格局(石士钧,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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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只是出于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紧迫需要,才创造了经济特区这种形式。事实上,人们一般既不明白上述道理,亦不知道这类国际经贸规则。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经济特区运作与国际经贸规范不相吻合,自然难以避免。以后在履行入世承诺的过程中,这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和提高。可是,最近这些年来,围绕特殊经济区的建立和运作,我国似乎又出现一些新问题。例如:过于频繁设置各种特殊经济区域,扭曲了其应有的位置与功能;未能清晰区分关境与非关境的不同性质与各自做法,导致相关政策和做法杂乱无章;追求和滥用优惠政策,严重违反贸易制度统一性原则等。在不少地方政府的心目中,设置一个特殊经济区,就是为了额外享受某些优惠政策。显然,这种理念与做法直接与WTO规则相抵触。可见,WTO统一性原则的规则要义以及实施经济特区政策应具的正确思路,至今仍未在我国得到应有的把握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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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蔽之,我国对于上述这些政策的不当解读或违规操作,正是有些发达国家大肆渲染我国所谓长期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主要依据或借口。因此,如果我国不能切实提升理解与遵循多边贸易规则的能力与水平,那么,它们带给我国声誉与影响力的严重损害将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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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需要审视自己的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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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WTO的“优等生”,还应当具备勇于探索与创新的品格,有时推动改革甚至要先从自己做起。目前,审视自己的成员身份就是改革从自己做起的一个表现。所谓成员身份是指,所有成员都要划归为“发展中成员”或“非发展中成员”,以便 WTO有效实施其发展中成员有差别优惠待遇条款(麦克唐纳,2002)。以“发展中成员”的身份加入WTO,是中国政府当年开展入世谈判所始终坚守的最重大原则,并且最终实际上是以一个特殊发展中成员的资格进入这个多边贸易体制。但是,随着国际经贸格局的演变和自身经济状况的蜕化,重新审视自己这种发展中成员身份已显得相当必要和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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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正确认识我国的 WTO“发展中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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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入世文件相关规定来看,WTO实际上承认了中国具有发展中成员的身份,同时又强调它与一般发展中成员并不相同。至于为何“特殊”以及“特殊”在何处,WTO并无任何说明或界定。不过,透过中国入世文件各项规定的具体分析,人们还是可以发现这种特殊性的若干端倪。根据笔者的理解,中国这个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性表现在,既能享受WTO提供给发展中成员的一些优惠待遇,又没有全面享受到发展中成员原本该得到的所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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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最醒目的是,我国并未获得一般发展中成员都能享受到的最重大优惠待遇,即普惠制待遇和保护幼稚工业权利。同时,中国又享受到WTO文件明确规定的有些特殊经济待遇。此外,中国入世门槛的某些规定似乎还或隐或现地体现了对于我国的一定宽容。比如,从开放国内市场来看,发达国家平均关税水平不到4%(日美只有2%多),而允许我国到2007年时下降至9.8%(入世之前为15.9%左右)。还有,同意中国对进口小汽车征收25%关税,而美国的相关关税仅为2.5%,欧盟也只是 5%。这些相对宽松的入世要求,显然多少考虑到中国还具有发展中成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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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这样认为,中国政府当时接受以这样特殊的发展中成员身份加入WTO,更多地是着眼于根本战略层次和国际政治领域的基本考虑,即发达国家继续承认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行列中的一员,而获取发展中成员的具体优惠待遇则放在了相对次要位置,因而默认了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和保护幼稚工业权利的处置方案。这是从当时实际出发而采取的一种务实态度。显然,我国当前应该承袭这个务实立场来进一步调整发展中成员身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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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动放弃我国 WTO“发展中成员”所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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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看到,中国在加入WTO这些年里,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自由贸易环境,以发达国家万万预料不到的增长速度实现了自己的经济腾飞。于是,对于中国以发展中成员身份享受着部分有差别优惠待遇的这种状况,发达国家近年来普遍表示严重质疑或者明确反对。在这种情势下,我国政府应该当机立断、主动出击,自己宣布放弃在WTO体系所享受的一切有差别优惠待遇。这样做,至少是基于如下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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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没有否认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一国是否归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并非自行宣布就可确定,而须依据世界银行制定的相关标准加以认定。世界银行采用人均GDP这个核心指标再辅以若干其他具体指标,以判定一国是否为发展中国家及其具体类别。以我国为例,仅从人均GDP加以衡量,就足以说明我国是名副其实的发展中国家。然而,这个地位与其能否在WTO体系里享受发展中成员的有差别优惠待遇,却完全不能相提并论。比如,一个按照世界银行相关标准界定的发展中国家,却未必能在WTO体系里享受发展中成员的应有优惠待遇。当年中国人均GDP水平甚至逼近最贫穷国家的水准,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获得一个特殊的发展中成员身份,即仍旧未获得最主要的差别优惠待遇。反之,非发展中国家亦能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一些发展中成员的这类待遇,例如,韩国在加入号称“富国俱乐部”的经合组织之后,却还是长期在某些领域享受这种优惠待遇。可见,放弃WTO发展中成员待遇绝不意味着自己就抛弃了发展中国家地位,两者实在风马牛不相及。把这两者混为一谈,不仅是一种严重误判,还可能直接导致决策失误甚至战略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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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它维护着WTO相关初衷。WTO所设置的发展中成员有差别优惠待遇的重要条款,是基于这样一种根本考虑,即: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比较贫困落后,缺乏应有的国际竞争力,因而为了维护它们在自由贸易环境下的基本发展利益,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差别优惠待遇。换言之,给予这种经济待遇的初衷在于,提升它们在自由贸易环境里的抗击能力,以维护和增强它们参与多边经贸运作的积极性和凝聚力(霍克曼等,1999)。毫无疑问,这个条款不但十分必要,而且是把一大批贫穷国家纳入多边经贸框架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基础。但是,这些年来一批发展中成员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有的早就成为高收入富裕国家(如沙特),有的实际上已属于被视为发达国家的经合组织成员(如韩国),有的经济正在迅速起飞(如印度),等等。一句话,它们都已是令人刮目相看的富豪之家或具有相当国际竞争力的新兴经济体。在此情势下,让它们继续享受有差别的优惠经济待遇,不但有悖于WTO当年设置该条款的初衷,而且直接导致新的不公平竞争现象。而早已成为标准经济大国与贸易大国的中国,再继续享受这类优惠待遇(尽管已经比较有限),同样显得很不妥当。这个事实折射出现行有差别优惠待遇条款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它理应进行适当调整与变革(石士钧,2023)。因此,在WTO这项规则尚未改革与完善之前,我国主动放弃所有来自发展中成员身份的这类待遇,既显示出中国政府维护WTO相关初衷的诚意和决心,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对该项规则的现有缺陷予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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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它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大格局。应认识到放弃这类权利所蕴含的一个特殊意义,即它实际上展示了我国政府处置国际经济事务的大格局和宽视野。这是因为,弃舍这类特殊经济待遇毕竟会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失。现在,为了维护WTO重要规则的初衷和实效,为了稳定国际经济秩序而减少由此造成的诸多贸易歧见与纠纷,为了国际经济协调的需要而更加尊重其他国家的重要诉求,我国主动采取舍弃小我而顾全大局的做法,无疑是一种大格局和宽视野的显著表现。这样,我国的国际威望和号召力自然相应提升,并为自己今后的国际经济运作积累潜在的资本和能量。对力图为 WTO改革发挥中坚力量的我国来说,这种从自己做起的举措显然十分可取。现在重要的是必须立即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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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它不会带来明显的经济损害。事实上,我国以发展中成员身份所获取的有差别优惠待遇还是比较有限的,不但没有得到最主要的相关优惠待遇,连获取相关援助和实施豁免权利一类做法似都未能落地。可见,我国现在放弃这类所谓优惠权利,相应带来的经济损失其实并不会很大,与我国巨大的贸易额相比,这种损失几可忽略不计。所以,从经济利益受损角度去担忧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实属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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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积极实施取消“发展中成员”待遇的相关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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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宣布放弃这类权利并经由相应程序通知WTO之后,我国可从两方面主动采取行动以体现自己诚意和决心。一方面,全面梳理WTO文件中关于我国可获取这类待遇的明确规定,进而通过相关程序予以全面终止。另一方面,则在一些多少有关或疑似涉及这类待遇的领域或方面,主动展示自己的自由贸易意向。就后者而言,可以展开的实际操作仍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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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继续降低平均进口关税水平。如果多哈贸易谈判能够正常进行,大多数成员方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本早该明显下降。再说,WTO当年同意中国进口关税水平在2007年降至9.8%,实际上是处于发展中成员平均约13%与发达国家平均约4%之间的某个水平,这应与我国的发展中成员身份直接相关联的。就这两个视角而言,继续降低我国平均进口关税水平亦势在必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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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大力削减特殊性商品的进口关税水平。所谓特殊性商品,是指那些依然可保持相对高关税水平的商品。而允许这样做,多少具有对我国未能享受保护幼稚工业待遇的让步意味。入世谈判时,发达国家仍同意我国对小汽车进口实施较高关税,就带有这类特殊性质。据此,在目前情势下,我国对该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确实应当大幅下降,而事实上发达国家亦已提出这方面的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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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努力开放更多的服务贸易领域。应当看到,在当年的入世承诺当中,我国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步伐还是比较大的。不过,这些承诺的实际水平毕竟只是建立在发展中成员身份的基础上。现在,我国可以进一步朝非发展中成员须尽的义务方向继续努力。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具有多层次特性,我国在这方面能够展现出绚丽多彩的开放格局。具体而言,我国可以积极实施各项改革措施,或者继续开放原先尚未开放的一些服务贸易领域,或者在某些领域提高自由市场准入程度,在某些领域扩大外资拥有的股份比例(有的甚至可让其控股),在某些领域进一步提供普遍的国民待遇,等等。事实上,服务贸易的某些领域完全有望成为我国占据国际经贸规则制高点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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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务须深入改革国内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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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调,不断变革与创新自己国内经济体制,本就是一国与多边贸易体制进行互动与协调的重要内容。况且,拥有一个能够与多边贸易规则密切呼应的国内经济体制,既是融入全球经济圈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又是力图引领国际经贸规则所应构建的制度基础,更是意在积极推进WTO改革所需时时关注的重大课题。因而,其必要性和重要性都不言而喻(金立群等,2003)。显然,要当好WTO的“优等生”,我国当前就须进一步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以更为扎实的根基和更为充足的底气去推进WTO 改革(石士钧,2015)。为此,我们尤其要牢固确立如下重要思路,并展开锲而不舍的深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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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场化运作是中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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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经济问题时,“改革”这个时髦词汇常常会出现在许多人口中。可是,我国经济领域的“改革”,讲到底就是矢志不渝地推动经济体制、政策和基本做法的市场化运作。这是它的实质和核心,亦是具体衡量改革之真伪的照妖镜。我国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已有30年之久,且成绩斐然、进步巨大。然而,这条道路毕竟走得比较曲折崎岖。这个局面的出现,其根本渊源在于我们相关思想理念尚须进一步端正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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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实把握市场经济的精髓。众所周知,充分发挥经济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精髓。这个无形之手在经济活动中所施展的神奇作用,是无数个有形之手即政府干预的共同力量都无可比拟的。但是,从我国长期经济实践来看,政府宏观调控功能未被准确把握,中央集权制度及其文化有着上千年影响,计划经济理念与机制尚未彻底破除,政府职能的转换远未到位等,诸如此类因素至今仍在影响大多数的思想理念并拖累相当多的经济活动。换言之,过度行政干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显然,我们没有理由为业已获取的这方面成绩而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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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有敬畏市场之心。在我国林林总总的经济活动中间,人们对市场缺乏敬畏之心的表现,可谓随处可见。例如,有些政府官员在官本位理念的支配下,一面高喊市场经济口号,一面却以居高临下的姿态看待市场经济机制,大有指挥一切的架势。对于过度行政干预做法,不但大多数政府官员仍旧十分热衷与擅长,而且大多数老百姓亦依然视为理所当然。①可以说,对市场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的诸多表现,都是从根本上漠视和藐视市场经济机制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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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看待我国的特殊国情。在讨论如何借鉴国外经济的成功经验与先进治理手段时,有些人总以中国国情特殊为借口而加以抵制或反对。其实,对所谓的中国特殊国情应当具体分析。如果是指面积广袤、人口众多、自然资源相对较少,那么,它就提醒我们务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经由市场化道路来实现经济繁荣、社会祥和的美好前景。如果是指全球瞩目的举国体制,它确实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可以倾注全社会资源办大事,相对快捷高效,且充分发挥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不过,它同时有着一个令人担忧的隐患,即一旦头脑发热,摆错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则损失惨重、后患无穷。如果是指中国老百姓勤劳善良,那么,它亟需政府官员具备苍生为念、民生至上的品格,通过经济市场化道路来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准。不要忘记,这种特殊国情还包含着数千年传统文化与政治制度的熏陶所形成的特殊基因,以及数十年前所推行的计划经济的精神遗产和制度残余。显然,这里需要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不可含糊其辞或者混为一谈。总之,无论一国国情多么特殊,它都无法否认一个业经历史再三验证的事实:一个国家尤其是大国,不融入全球经济圈,不走经济市场化之路,是绝不可能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繁荣富强的伟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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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恰当解读某些经济现象。应当承认,东方国家相对较多地借助于政府力量来发展经济,是一个不容抹杀的事实,这同东方文化的长期浸润密切相关。而我国实际国情确实更在凸显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同时,市场失灵现象在有些情况下亦难以避免。更何况,英美国家所推崇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并不完全可取,2008年美国政府的“救市”行为业已证明这点。然而,这些现象亦不应加以片面强调与诠释,更不能由此轻慢、贬低甚至否定经济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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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经贸规范是重要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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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实践中,时常会因市场经济方向问题而出现不同声音与主张,倘若能够找到某个明确且合适的参照物,则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论与弯路,进而加快改革步伐。相比较而言,国际通行的多边贸易规则就是这样一种最为可靠且适于比较的衡量标杆。这是因为,其重要原则和基本规则比较充分地凸显了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要求。鉴于此,将它当作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比较标杆,便有着十分显著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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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深入了解和把握WTO基本规则的要义与精髓,比照我国相关制度安排和经济运作现状,再制定与实施各种具体的体制改革方案,就是一条比较恰当且相对快捷的体制改革之路。在这个问题上,一味谈论或强调所谓中国模式,恐怕未必是明智之举。其实,只要用WTO基本精神与重要原则稍加比照,便可发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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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尚未全面符合WTO体制基本要求。诚然,当年加入 WTO确实起过革命性影响,革除了原先的大量体制弊端,走上了经济市场化的正确道路。然而,在WTO改革的号角已经响起之际,可我国有些重大经济体制以及其他许多具体体制设置毕竟还是不太符合WTO相关要求,依然达不到市场化运作的应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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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若干入世承诺尚未兑现集中折射出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症结所在。例如,我国至今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就多少暴露出我国经济体制的软肋。诚然,该承诺未能兑现的责任并不全在中国,可究其实质,还是同我国一些政府部门的态度与作为紧密相关,即它们仍旧不肯交出那些原本该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经济权力。事实上,不少类似事实都表明,仅就把资源配置权力交给市场机制这一点而言,我国经济体制仍有许多需要变革或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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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现实形势迫使我国经济体制必须继续深入改革。最近数年围绕国际规则所爆发的尖锐的国际冲突,就相当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已到迫在眉睫的地步。同时,由于某些体制障碍,在处置一些带有新时代鲜明色彩的新贸易规则上,我国的接受态度甚至还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更谈不上积极参加与创新。这些都表明,只有尽快对我国经济体制再次开展深入且全面的变革,才是我国立于世界竞争之林而能繁荣昌盛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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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须强调,主张国际经贸规范的标杆作用,实际上还隐含着一条重要的策略思路,即主动运用特有的“倒逼”机制以推动相关改革。这里所谓的“倒逼”机制,是指一国政府可以巧妙地把全面遵循国际经贸规范所带来的巨大国际压力转化为自身坚持融入全球经济圈的巨大决心,转化为推进国内经济体制变革的强大助动力。其实,主动采用“倒逼”机制是一个相当有用的策略。例如,依据WTO基本规则对国内经济体制进行相应变革,是我国加入WTO必须做出的起码承诺之一。可是,这类改革任务本身十分繁重,且还受到相关行业或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或诸多干扰,这无疑使得我国面临的外部压力更加巨大。不过,它同时却提供着可以利用“倒逼”机制的广阔空间。其基本缘由在于,如果大家普遍认可需要加入全球经济大家庭的做法,那么,他们一般都会承认遵循国际经贸规则的必要性,亦程度不同地认识到履行它们势必会带来巨大经济冲击。在这种情势下,以必须遵循相关国际规则以及需要兑现入世承诺为基本理由,去开展和推进国内体制改革实践,便显得名正言顺、理直气壮,从而会显著减少来自相关行业或既得利益集团的各种阻力。从最近25年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实践来看,这个“倒逼”机制已经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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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良好市场文化是精神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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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看到,文化因素给予经济发展的影响相当重要(诺思,2012)。事实上,任何国家都会围绕相关经济实践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主流市场文化。如果一国主流市场文化健康充实,那么,它在指明正确经济方向、构筑必要运行秩序和营造良好经济氛围等方面,都能够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意味着,一种良好的市场文化可以成为变革自己国内经济体制的精神武器。但是,我国当前流行的市场文化虽则应予基本肯定,却仍存在一些与WTO规则明显不符的地方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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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则意识仍较为缺乏,尤其是国际规则意识仍有待提高。规则意识缺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为此,我国仍需要继续自觉推动国民规则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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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诚信原则遭到毁损或破坏。“老少无欺”曾是整个中国社会尊奉的商业信条,可如今假冒伪劣商品仍屡见不鲜。因此,我们仍需要恢复和加强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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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人为垄断现象、地域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仍然存在,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然需要大力推进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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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市场机制作为有效配置资源的主渠道作用仍未得到充分发挥。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机制通过有效合理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佳效能,可以实现经济效率极大化。一句话,经济效率是其追求的基本方向。相反,单纯把市场机制当作唯利是图的赚钱工具有时恰恰走上反市场经济之路。因此,我们需要继续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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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规则意识、诚信原则、公平竞争等理念,本该是我国主流市场文化词典里的根本要素,亦是我国社会本应共同尊奉的经济信条,可这些年来却被有偏差的不良市场文化所污染和扭曲,其带来的教训着实广泛而深刻。对此,我们必须具有足够的危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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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应当看到,我国构建健康适宜的市场文化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须循序渐进。其主要原因在于,封建社会浓厚的重农抑商氛围和计划经济年代对市场机制近乎彻底的否定,给整个中国社会造成一种普遍无视市场机制积极功能的潜在负面的观念影响。反之,改革开放初期围绕市场经济的理念冲突与实践较量颇为激烈,而其中一些用意虽好而实际易于误读的通俗诠释(如“一切向钱看”口号等),又给我国主流市场文化带来被庸俗理解的不当成分。这样,在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却时常被一种有偏差的市场文化所裹挟或浸润,面临一个颇为纠结难解的局面。这提示我们,必须尽快对我国主流市场文化展开某种净化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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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改革政治社会体制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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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调,在开展国内经济体制变革的同时,有必要同时对政治社会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其基本原因在于,经济与政治因素有着紧密的联系与互动(阿勒普,2004)。因而,改革我国某些政治社会制度本身就是经济体制巨大变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且直接起着推动或阻碍后者的实际影响。据此,任何试图继续回避这类改革的借口和作为恐怕都难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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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看到,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所针对的是各成员的广义贸易政策,其中就包括某些政治社会体制的内容。比如,WTO对美国贸易政策的审议报告就非常关注且具体评论了美国国会给予总统的贸易授权制度和美国国土安全部的相关运作。①实际上,前者属于法律制度,而后者与经贸问题亦基本上无多大关系。同样, WTO在关于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报告(2006年)中,就用较大篇幅关注中国行政系统的改革与运作。②同时,该报告还多处设立专门标题来审议中国具体经济领域的法律框架与管理框架。尽管这类审议不具强制性,可毕竟体现着WTO规则的尺度与方向,预示着它们迟早会是需要改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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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一些政治社会制度加以国际规制乃大势所趋。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变革与完善虽尚待时日,但一些区域性经济协定已显露出一些会对某些政治、法律、社会等制度的变革提出要求和加以规制的端倪。如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有些经济活动就明确规定了反腐败条款,这意味着相关成员必须承担某些政治、法律、社会制度变革的直接义务。事实上,美国与欧盟之间即将形成的经济贸易协定预计会在这方面提出更高变革目标。总之,再用狭义的经济眼光去展望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恐怕已无法跟上不断前进的时代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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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经济制度变革本身就离不开政治社会因素的配合。事实上,任何国家开展经济制度变革都不可能完全置政治考虑于不顾。这是因为,一国无论采取自由贸易或保护贸易做法,抑或推动修改或坚决维护某些重要国际规则,还是对国际经贸谈判中的某些内容采取支持或反对态度,都会在国内形成一部分阶层得利或受损的结果,从而出现一个经济利益再分配问题。而利益受损者的反应和抗争总是离不开政治手段的运用,这种争斗亦直接对国内政治格局产生影响或带来一些政治后果。因此,国际社会那些看似纯粹的经济问题,实质上还是无法完全同国内政治因素相割裂。这意味着,积极而稳妥地改革某些政治社会制度以呼应不断前进的经济体制变革,实属明智的战略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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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政治社会制度的适度变革具有可行性。从国家治理体制的角度来看,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这同样体现在我国政治社会制度上。具体而言,涉及宪政和国家根本制度的属于最高层次,相反,那些政府具体部门所拥有的职权以及制度安排,则仅仅归类于层次较低的部分,可它们中的许多具体制度与机制运行却直接决定着我国的经济效率与利益格局。然而,恰恰亦是后者的不少制度安排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的严重羁绊。大力改革这类既与经济改革紧密结合又属较低层次的国家治理制度,实际上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必经之路,同时又不会对我国政治社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或冲击,理应尽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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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大力改革处于经济管理层次的国家治理体制。例如,在行使国际经济运作中的具体权力时,似有政出多门、决策分散及较少追责之嫌等,此类制度弊端给我国经济建设带来显著不良影响和后果。因此,对于此类处于经济管理层面的具体政治社会制度,必须迅速进行深入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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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着手改革新国际规则体系所涉及的具体政治社会制度。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业已或即将形成的一些高水平的新经贸规则,以及WTO改革必然带来的不少新规则,都会直接涉及一些具体的政治社会制度,如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一例。为此,对标新国际规则体系主动求变以获取广阔的运作空间,无疑是富有远见的明智战略抉择,不仅可以避免被动应对可能遭受的巨大冲击,而且,此类政治社会体制的变革一旦得以落实,还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不可低估的隐性政治社会收益。近年来,我国已主动提出加入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的申请,并通过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方式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深化国内经贸体制改革,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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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某些层次较高的政治社会制度也需要相应进行一定改革与调整。例如,如何确保广大人民在法治环境中充分享受各种民主自由权利,便是政治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需要我们理性对待和深入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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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里仅举一个颇具说服力的例证。2006年WTO对中国进行第一次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时,时任WTO总理事会主席马奇给中国驻 WTO大使写了一个纸条,祝贺中国履行了入世承诺。他给中国的打分是“A+”。同年,时任WTO总干事拉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中国履行承诺一样打了“A+”(参见:孙振宇,2011:3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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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它们分别载于《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337段至第340段(参见:石广生,2002:97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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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它载于《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7.金融服务”中的B部分“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参见:石广生,20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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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它们分别载于《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175段和第176段(参见:石广生,200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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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它们分别载于《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43段至第49段(参见:石广生,2002:88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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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它们分别载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A款和B款,以及《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71至75段(参见:石广生,2002:6-7, 89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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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我国自2018年11月起,已把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降低至7.5%。这个举措应予赞赏和支持。当然,我国还需沿着这个方向继续前进。大概而言,把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降至5%或再稍低一些,对我国可能就比较适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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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关WTO对于贸易活动中政府干预的限制与约束,可参见拙著《中国入世承诺论》第6章“行政干预条款辨析”。应该说,该书关于过度行政干预的六方面对策思路,至今还有一定实际意义(石士钧,2010: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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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可参见《美国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对美国贸易政策审议(2002-2003)》一书第5页和第26~27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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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可参见《贸易政策审议:WTO秘书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一书第46~54页和第77~7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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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努力以“优等生”角色参与 WTO 改革,是当今时代的强烈呼唤。这种努力的第一步需专注于如何很好地解读与履行 WTO 基本规则。为此,我国目前应当辛勤耕耘,在如下方面获取丰硕成果。首先,必须全面兑现我国入世承诺。要准确透视入世承诺的主要特点,客观分析我国的兑现状况,进而尽快圆满完成所有入世承诺的兑现使命。其次,应当认真遵循 WTO 基本规则。其中,涉及产业政策、国营贸易企业政策、保护知识产权政策与特殊经济区政策等国际规范,尤其值得我国准确把握和认真履行。再次,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 WTO“发展中成员”身份。为此,要认清我国作为发展中成员身份的特殊性;应主动放弃我国“发展中成员”所享待遇;须实施取消我国所享待遇的相关举措。最后,务须深入变革国内经济体制。变革的中心内容乃市场化运作,而国际经贸规则是重要标杆,良好市场文化是精神武器,变革某些政治社会体制则是题中应有之义。
Abstract
China’s proactive engagement in WTO reform, positioning itself as a “top student”, is a pressing demand of the current era. The first step of this initiative is to should focus on effectively understanding and adhering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he WTO. To achieve this, our country should strive for substantial progress by hard work in the following areas: Firstly, it is imperative to fully honor our accession commitments by accurately grasping their key features and objectively evaluating our compliance status, thereby promptly fulfilling all critical aspects of these commitments. Secondly, it is essential to meticulously adhere to the WTO foundational rules, particularly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concerning industrial policies, state-owned trading enterprise polic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olicies, and special economic zone policies and so on, that require precise understanding and earnest implementation by our country. Thirdly, there is a need to reassess our designation as a “developing member”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WTO. It is crucial to acknowledge the distinct nature of this developing member status; proactively relinquish any preferential treatment associated with such status; and implement measures aimed at discontinuing such treatment. Lastly, it is vital to deeply reform domestic economic systems——emphasizing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s as central components while closely adhering to international trade norms as significant benchmarks; fostering a robust market culture as an indispensable tool, and addressing certain political and social structures requiring transformation.
Keywords
China ; WTO ; “top student” ; accession commitments ; international trade rules ; developing member ; domestic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