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5-18. DO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3.03.001
摘要:CPTPP 通过“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条款进行总则式安排,同时在各章节中进行特别的“深化”例外设计以对所敷不周进行补救,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对 CPTPP 国企章节例外条款进行文本解构,以及对既有成员如何善用例外规则进行考察,可以为我国加入 CPTPP 的相应例外建构提供思路:对主权财富基金模式进行探索并促成例外生成, 以公布名单和推动混改来适配中小型企业和次中央级企业例外规则,基于金融安全和经济紧急情况施行国家经济安全例外,履行政府职能例外以及提出不符措施;针对“国别例外”板块,助推特定行业例外和特定政策例外;在和现有成员国进行加入谈判中既能顺应 CPTPP 对竞争中立的基本要求,又能利用好例外条款为我国国企深化改革赢得时间和空间。
2023(3):19-36. DO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3.03.002
摘要:充分利用技术的后发优势是后发国家赶超领先国家的可行途径,通过扩展的李嘉图贸易模型,本文讨论了后发大国通过技术赶超实现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构建高度细化的测算指数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全球垂直分工背景下, 一定程度的技术赶超对经济增长表现出显著的正向拉动作用,且这一效应对于长期的经济增长更为明显。另外,在发挥比较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寻求垂直创新提高生产率水平进行技术赶超能够对大国经济产生更显著的促进作用。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实现一定程度的赶超对于保持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
2023(3):37-49. DO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3.03.003
摘要: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海关作为连接国际、国内两大市场的纽带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所在地区的口岸营商环境成为影响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的关键因素。然而,我国口岸营商环境便利化发展存在非平衡现象。本文以直属海关层面统计的通关时间作为口岸营商环境便利化的代理变量,分别在进口、出口方式下,利用 Dagum 基尼系数考察了我国口岸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的地区差异及其来源结构分解,并基于 Kernel 密度估计和 Markov 链方法揭示了我国口岸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的动态演进趋势。本文研究发现:第一,样本考察期内,我国口岸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地区差异明显,其中,京津冀地区口岸进口营商环境受疫情影响较大,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口岸出口营商环境具有较强的通关韧性;第二,整体层面上,我国口岸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的区域间差异和超变密度是整体差异的主要来源,且区域内差异贡献率相对较低;第三, 随着时间增长,我国口岸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地区差异存在动态收敛特征,且出口方式下的收敛趋势更为显著;第四,随着时间跨度增长,我国口岸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呈现稳定状态,尤其是进口方式下便利化程度高的地区将保持不变。因此,口岸地区政府应当加强海关科技创新,推进跨关区人员交流工作,增强执法主体间协作关系以及强化执法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2023(3):50-59. DO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3.03.004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当前,信息化和数字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中国式现代化呈现出要素体系现代化、产业体系现代化、劳动过程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数字”特征,社会生产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厚植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基础、 政治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生态文明基础,使中国式现代化得以强势推进。 未来,中国式现代化将立足于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并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本质特征,构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数字化引领发展路径。
2023(3):60-75. DO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3.03.005
摘要:近年来,跨国企业在无形资产整体功能不发生实质改变的情况下,借由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或集中管理的方式将集团所产生的利润转移至低税负国家,出现严重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现象,引起各国税务机构、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2015 年经合组织提出的 BEPS 第 8-10 号行动计划,是针对跨国企业滥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进行激进的税收筹划而提出的应对方案。本文深入分析经合组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新规则,认为其引进风险控制的认定标准,同时弱化法律上所有权人的地位,有助于解决价值创造与实际经济活动不一致的问题,但还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我国在借鉴经合组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新规则及完善国内规则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自身比较优势和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更好地维护我国利益。
2023(3):76-87. DO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3.03.006
摘要:由于《民法典》未承袭《民法总则》第 142 条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导致在涉外商事审判中,对 CISG 的适用出现了法律依据上的空白,致使 CISG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引致涉外商事审判准据法选用的不统一。但是, “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 CISG 进行优先适用。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效果的提升也需要正确适用 CISG。此外,我国立法沿革对 CISG 的优先适用有明确要求。为完善我国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律适用程序,建议一方面通过国际私法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 CISG 在我国涉外商事领域的优先适用原则,另一方面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 CISG 的适用程序步骤予以明晰,以定期业务培训的方式提升法官涉外审判业务能力,减少法官在审判中对 CISG 援引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强涉外商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2023(3):88-105. DO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3.03.007
摘要:在实践中企业慈善捐赠常常被质疑为“慷他人之慨”,特别是“大股东慷中小股东之慨”。 但企业慈善捐赠真的是一种“大股东慷中小股东之慨”的侵占行为吗?为回答这一问题, 本文以民营企业为研究对象,从两权分离股权安排制度视角展开研究,结果发现:(1) 在两权分离度与民营企业慈善捐赠之间存在 U 型关系,说明民营企业慈善捐赠与“大股东慷中小股东之慨”并不是等价的。(2) 终极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会弱化两权分离度与民营企业慈善捐赠之间的 U 型关系,并且较大的持股比例使 U 型关系发生了翻转。(3) 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慈善捐赠包含有明显的促进企业价值增值的经济目的,并促进了价值增值。上述发现对于更全面地认知民营企业慈善捐赠的双刃剑属性,更客观地评价两权分离股权制度安排对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启示。
2023(3):106-124. DOI: 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23.03.008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股权质押的现象愈发普遍,如何有效识别股权质押公司的风险信息是外部投资者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本文以 2014~2019 年我国开放式公募基金为研究对象,聚焦有券商参与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考察关联券商参与股权质押对公募基金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募基金会更多地投资于关联券商参与股权质押的公司,并且该效应在非指数型投资、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更低的样本里更为显著。该结果表明公募基金投资时会从关联券商处获得质押标的信息,从而具有投资的信息优势。 进一步检验发现,公募基金在关联券商参与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绩效更好,而且 2018 年股票质押新规实施后,关联券商参与股权质押对公募基金投资的促进作用明显减弱。上述发现有利于理解券商在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股权质押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